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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姐看法:沿路滑雪撞人者或需承担刑事责任

“别滑了,危险!”湖南衡阳,在某风景区内,有许多下山的游客在滑行下坡,结果有游客撞上一男一女后,导致女旅客被撞倒地,当场抽搐。事发后撞人旅客不仅没有第一时间施救,反而趁乱时逃逸。目前,被撞女旅客家属已

“别滑了,危险!”湖南衡阳,在某风景区内,有许多下山的游客在滑行下坡,结果有游客撞上一男一女后,导致女旅客被撞倒地,当场抽搐。事发后撞人旅客不仅没有第一时间施救,反而趁乱时逃逸。目前,被撞女旅客家属已经报警求助。

近日某著名景区内下起了雪,地上还结了冰,许多下山的旅客直接就开启了“滑雪模式”,滑着下山。可此时上山的旅客还特别多,下山旅客这样横冲直撞,不仅自身很危险,还极有可能撞到上山的旅客。

随后很多旅客指责滑行的旅客,并让其不要做出如此冒险的行为。可他们并不听劝,并最终撞上了一男一女。女子被撞倒后,估计撞到了头部,立即倒地抽搐。

可不曾想,撞人者为了逃避责任,一走了之。目前,被女子家属已经报警求助,当地派出所回应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喜欢滑雪而行,本无可厚非。但在并非专业场所,从山上滑着下山,与上山的旅客正面相迎,这胆子得有多大啊?

滑行下山旅客的行为,不仅自身存在失控掉下山的危害,还极易因失控撞上其他旅客。这种三岁小孩都懂的道理,可这些成年人却偏偏不相信,并因此而造成了意外发生。简直是胆大妄为!

2、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评价此事?

首先,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一方需承担责任。

滑行下山的旅客不仅不顾自身安危,还置其他旅客的安全于不顾,其行为属于过错行为,没有异议。因此其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旅客到景区游玩,管理者有义务保障旅客的安全,如因管理存在过失而造成的损害,管理者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如因未尽到义务所造成的损害,经营者必须承担责任,但事后可向存在重大过错或故意的第三方追偿。

具体而言,旅客买票到景区里玩,景区经营者有义务做足安全措施,保障每一位旅客的安全。本案中,旅客在滑行时经营者没有进行劝阻或没有劝阻成功,都是一个过失的表现,

因此经营者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当然,待警方找到撞人者后,经营者可再向其追偿,但这与被撞旅客无关。

最后,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自信不会发生危害后果,但因自信而偏偏导致意外发生,并造成人员重伤后果的,构成过失犯罪。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而言,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只要是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仍应当评价为过失犯罪。

也就是说,如果造成被撞女旅客是重伤以上的,那么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肆意妄为的后果。

当然,如果证实行为人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被认定为故意的,那轻伤后果也构成犯罪。

最后,春节将至!希望大家无论在哪里都务必要注意安全,平平安安回到家里与家人开开心心的过年,切勿任性,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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