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漫的打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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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个小老百姓,平时卖卖凉皮和米线来养家糊口”,没想到被“绝味鸭脖”公司起诉了,还要赔偿3万元,我哪里赔得起。
绝味公司在经营中发现,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一家“绝味凉皮”店有侵犯“绝味”商标权的嫌疑,遂将该店店主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来自:裁判文书网)
【律师默哥】
作为国内鸭脖领域的绝对王者,2021年绝味鸭脖全国门店数达1.3万家,市值更是超400亿人民币。有了名气后,绝味鸭脖多次起诉其他鸭脖店使用“绝味”二字,很少败诉,但这次它栽了。
1,据了解,小店是2016年开业,面积不大,门店招牌上写有“绝味凉皮”字样,下方还有“过桥米线 特色小吃”等小号文字,当时没有听过“绝味鸭脖”,在招牌上打出“绝味凉皮”仅仅是想形容自己的凉皮味道好。在收到绝味公司传票后,店主因为害怕已经把“绝味”二字拆掉,碰上商标侵权显得有些手足无措。
2,绝味公司诉称,“绝味”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具备极高的可识别性。对方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绝味”标识,与绝味公司的“绝味”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绝味公司商标专用权。
3,法院认为,被告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绝味”字样,系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此外,法院以黄庭坚诗文“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为据,认为“绝味”一词本身即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系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
4,默哥认为,法院判决没有问题,“绝味”鸭脖公司有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能滥用。
实务中,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要求侵权方的经营范围与商标方的核定服务范围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但本案中,店主使用“绝味凉皮”标识与“绝味”商标有明显区别,公众并不会因店招中的“绝味”二字,就会错误将小店和“绝味鸭脖”公司之间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并进而消费购买,不能因“绝味”二字就认定侵权。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一个著名案例,就是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张裕集团与其他红酒公司之间关于“解百纳”商标权的世纪大战。张裕集团认为,“解百纳”是公司注册商标,未经许可其他公司无权使用。而其他红酒公司认为,“解百纳”并非某个公司创造的一个商标品牌,“解百纳”是行业共用的葡萄品种或产品通用名称,是行业的公共资源,任何企业都无权私自占为己有。
5,与此类似的还有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小吃协会,在注册商标后起诉其他小吃店侵权。把本属于常年累月积累的地方小吃名称,私有化成个人财产,并借此牟利。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保护合法知识产权的初衷,变成牟利的工具。
关于这个事件,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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