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已婚的王女士到新单位第一天上班。就在填完入职资料没多久,公司人事突然把王女士叫到一边,说道:“你结婚了呀,是不是想要孩子?”人事表示,要是怀孕的话公司会很麻烦,公司现在就想找一个稳定的、不会怀孕的。结果,王女士上班第一天就被辞退了。
为了这份工作,王女士还推掉了其他工作机会。当天,王女士为了争取留下来,还和人事解释道,自己这是一份客服的工作,一个月是白班,一个月是夜班。如果想要孩子,怎么会找夜班工作。但人事丝毫不予理会,并明确告知王女士:“公司现在正式通知你离职。”
回家后,王女士觉得咽不下这口气,给人事发消息,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100元。结果人事爽快的答应了……
通过王女士的遭遇,足可见现在女性就业环境的恶劣。其实真要解决也不难:要么通过行政手段使企业雇佣女性能够无需承担额外的成本,要么大幅度提高男性的用工成本,使企业真实地感受到用男用女都一样。

说回本案,王女士明明已被通知上班,为此还推掉了其他工作机会,结果第一天就被通知离职,王女士真的就只能获得100元的赔偿吗?从公司人事爽快答应的结果来看,显然不是。
民法上,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劳动合同自然也不例外。
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属于要约,该要约于送达劳动者时生效。本案中,公司通知王女士上班,就算向王女士发出要约。
员工收到要约后,明确表示同意,并按照通知上班,则员工的行为属于承诺。员工作出承诺后,公司和员工之间均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均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本案中,王女士的遭遇就是这个情形,按照公司通知去上班,结果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自己离职。那问题来了,员工的损失该怎么算呢?

在整个求职过程中,员工经过浏览招聘信息及笔试、面试,对于在该公司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已形成合理预期,收到录用通知后员工会放弃继续求职的机会。
因此,员工放弃继续求职而遭受的机会损失应当由公司予以赔偿。
另一方面,本案中,公司之所以要求王女士离职,是因为王女士已经结婚,公司担心因生育问题会影响工作,这同时构成了法律上的歧视,侵犯了王女士的平等就业权。
员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的,通常会产生两个损失:一是因公司实施就业歧视致使员工丧失就业机会导致的误工损失;二是公司实施就业歧视会使员工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产生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王女士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司应当赔偿王女士因丧失其他公司就业机会而产生的误工费及因就业歧视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前者,大约是王女士在该公司正常工作的两到三个月工资。后者,大约会在1万元以内,具体数额各地法院尺度不同。
最后,让女性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这个问题太大了,靠个人力量难以解决。但是,让侵害女性就业机会的违法者付出法律的代价,这是个人完全能够力所能及的。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和王女士类似的遭遇,当然可以做出和王女士一样的选择,象征性地要100元赔偿。但是,如果能够使用法律的武器,让违法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改善女性就业环境多多少少也算一个助力。
案件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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