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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哥说法:终止妊娠后丈夫起诉

浙江金华,男子张某通过手机某交友软件,认识了女子李某。之后两人约定以5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当张某到达约定地点后,却发现有两名女子在等待,张某表示要离开,两人迅速关好房门。无奈之下,张某选择了报警。

浙江金华,男子张某通过手机某交友软件,认识了女子李某。之后两人约定以5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当张某到达约定地点后,却发现有两名女子在等待,张某表示要离开,两人迅速关好房门。无奈之下,张某选择了报警。

张某平时爱用手机上网交友,一次在朋友的推荐下,下载了某交友软件。之后经常在这款软件上与异性聊天。

后来,在软件上认识了女子李某,李某主动向他发送了自己的照片,之后两人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

当晚,张某在某酒店开了房间,李某如约而至。在发生完关系后,李某却称要付4500元才行,张某感觉自己被骗,便以出去打电话借钱为由趁机逃走。

第二天,张某再次使用该软件时,一名女子主动加他为好友。并提出可以以5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但女子要求张某要先付300元的开房费。

当晚,女子在酒店开好房间,并将房间号告诉了张某。张某如约而至,可当他进入房间后却发现,除了一名不认识的女子外,还有之前的李某。

张某瞬间感觉情况不妙,想要离开。此时两人却将房门反锁,并告诉张某,如果不把上次的4500元钱补上,就告他强奸罪。

张某生活条件也一般,手里没有多少钱。在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后,对方仍不让步。无奈之下,张某自己拿出手机选择了报警。

警察到达现场后,张某出示了两人的聊天记录。最终确定张某和李某卖淫嫖娼行为属实。

【鑫哥说法】

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女子李某的操作也着实让人大跌眼镜。先不说她临时抬高价格毫无诚信而言。为了区区几千块钱,在明知张某要报警的情况下,还不选择退让。最终害人害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人可能会问,卖淫嫖娼还有情节轻重的说法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本案中,虽然张某最终没有支付嫖资,但属于非主观上的行为,况且已经与李某发生关系。最终,警方对张某和李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

女子李某和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恐吓或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向行为人支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罪行。

同时,敲诈勒索罪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一是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勒索财物;三是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通常为2000元以上。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事先约定的价格为800元,交易结束后,临时加价至4500元。之后,又伙同朋友以不给钱就报警为要挟,强行向张某索要钱款,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李某的朋友知道此事的整个过程,则构成共同犯罪。否则就不构成。

有网友认为,“女子李某不讲武德,谈好的生意却临时加价”。可如果张某如果不存在违法行为,又怎会给她抓住把柄的机会。

最后,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如果被治安拘留处罚,警方会通知家属。所以,为了家庭幸福和个人颜面着想,请自觉做个守法的好公民。

关注@鑫哥说法 和我一起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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