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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贿"围猎"干部 严惩绝不含糊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陈庆璞 最高检日前召开会议,提出要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并提出加大对逃亡境外行贿犯罪分子的追逃力度。 行贿犯罪,既有商人或单位的行贿,也有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陈庆璞  较高检日前召开会议,提出要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并提出加大对逃亡境外行贿犯罪分子的追逃力度。

  行贿犯罪,既有商人或单位的行贿,也有公职人员的行贿,但行贿的目标无一例外都是工作人员,而行贿的动机,正是看中了他们手中的权力:或者能为自己承揽项目工程、从中牟利提供方便,或者为自己的职务晋升打开方便之门。

  我国刑法对行贿罪有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而且,对于行贿罪的惩罚,有“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等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同受贿罪相比,行贿罪判例较少,处罚较轻,且很少有较大的行贿罪案件进入公众视线。当然,这种现状的存在是有原因的,比如,受贿案中官员可能接受多个人的行贿,涉案金额就会比较大,而行贿行为则有多点化、分散化的特点,且我国刑法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给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从司法伦理的角度看,受贿行为有着更明显的犯罪故意,是主动的,是更应该被追究、不容赦免的罪行。但辩证法上讲,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但外因作为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有时甚至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官员受贿,当然是权力寻租的犯罪行为,但行贿行为,却是重要的诱发因素。通过近年来检方公布的官员忏悔录可以知道,有些干部走上不归路,主因当然是自己思想放松、腐化变质、权力观扭曲,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别有用心的商人等狐朋狗友,长期拉拢、诱惑乃至“围猎”干部,往往是导致干部下水的步。有些行贿行为也堪称恶劣,但受到的惩处却很轻,比如在“土地奶奶”罗亚平案件相关的抚顺官场“地震”中,有一位女房地产商大手笔行贿,把15名局级官员拉下马,却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依法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仅能有效预防一些行贿行为背后侵犯和群众利益的出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斩断官员权力寻租的利益链。加大打击行贿犯罪,是维护司法公正、惩治犯罪的应有之义,是适应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形势的必要举措,是中央重拳反腐、力度不减的又一信号。当前,在中央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反腐肃贪工作有序进行,查处了一批敢于触犯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党风政风的向好转变不断凝聚党心民心。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曾多次表示,要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我们常说,老虎苍蝇要一起打,现在,受贿行贿也要一起打,才会更加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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