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刘女士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面馆,前不久店里来了一名食客,让刘女士做一份6块钱的拉面打包,刘女士便赶紧给对方下了面,煮熟后又打包起来,这时刘女士看到食客在拿蒜,起初刘女士以为只是拿几个,可是接下来的操作让刘女士直呼受不了。
这名食客竟然将几个盘子中的蒜全部装进了塑料袋,大约装了半袋子蒜,可把刘女士心疼坏了,但是也没有说男子什么,可是此后男子又来了几次,同样的操作装了半袋子蒜,这一次刘女士就不能忍受了,直接告诉食客下次别来了,去别的店祸害去。
真的是吃一堑长一智,相信刘女士下次一定会在店里告示,免费蒜吃多少,多余的就要付费了。
话说男顾客确实喜欢占小便宜,总觉得不占白不占,尤其是此前拿蒜的时候,刘女士并没有提出异议,这就更加让男子肆无忌惮,想着能多拿就多拿。
而不少的店铺都遇到这样的事情,一位卖五金的老板称,曾经碰到一个顾客,进了店买了一个3块钱的螺丝刀,看到桌子上的瓜子就问能不能吃,老板说可以吃,没想到对方直接装了一斤走了,直到老板回看监控才得知瓜子怎么少了。
也有的老板在前台摆上某品牌的薄荷糖,供食客吃完餐之后结账时清一下口,没想到有的顾客一抓一大把,最后所幸不送了。
那么在法律层面,这样的事情应当如何定性?
首先,顾客来买面,与餐馆之间达成的是餐饮合同关系,作为餐馆,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食材,如果餐馆准备了一些免费的咸菜、蒜等供顾客食用,虽然是免费的,但是也是基于顾客买面的前提下赠与的。
如果是正常食用赠与的小咸菜、蒜、辣椒等,一般而言吃多少算多少,想必店家也不会在意,但是如果要带走,那么按照正常的逻辑,带走的免费食材价值不应超过卖面的利润。
如果超过了,显然是违背了店主赠送的初衷了,因此这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店主是有权要求撤销,即此时店主有权不让顾客带走多余的免费食材。
当然,由于食客的操作全程都在店主的视线范围内,因此也不会涉及到盗窃之类的违法犯罪事情,双方之间仅仅是民事层面的关系。
而遇到这样食客的餐饮店,想必也会想出办法以此阻止这种行为,比如多拿的直接算钱或者是贴上告示牌告知最多取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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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女子在超市购物,拿了一包酸奶,标价是7.5元,结果结账的时候小票上收了9.9,多次反应后商家的处理方式让她更为生气,认为他们是在欺诈消费者,举报了超市。
因为家里的小孩儿非常爱喝酸奶,女子每次逛超市的时候都会给孩子买一包带回去,1包是4袋,因为买的东西不只有酸奶,小票上酸奶的价格女子也没有过多的注意,但是直到一周前,她发现超市在酸奶价格上收贵了。
自己买的酸奶是1包4袋那种,超市标注的价格是7.5,但是自己结完账以后小票上写着某酸奶,9.9,多收了2.4,她拿着酸奶和小票又回超市,找超市询问是什么情况,为什么价格不对。
对方称是价格弄错了,电脑里面的价格没有改,会反映处理的,又给了她一包酸奶作为补偿,女子心想工作中也是难免存在失误的那就算了,拿上赔偿的酸奶走可,没有过多的计较。
当她再来超市的时候,同样的还是购买的这个品牌的酸奶,标价还是7.5,结果一结账小票上的消费金额又是9.9,女子便又找到了超市,对方称还没来得及改,又给她补偿了一包酸奶。
第三次女子又来超市的时候,还是一样的酸奶,还是一样的情况,7.5的酸奶一结账就变成了9.9,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次两次的可能是工作失误,这已经是第三次了,她现在不认为超市真的是工作失误了。
前两次说是工作失误她也可以理解,毕竟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她也不想计较那么多,但是在自己已经跟他们两次反应过这个问题的情况下,一周都没有处理,她认为这是商家故意的,就是这种套路想多收费。
现在的人购买完东西很少会有人认真地核对小票,而且拿了那么多东西,离开时也很少会记住一包酸奶的标价是多少,所以每次多个两块多也很难发现,虽然两块不多,但超市人流量很大,在一定的数量累积下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了。
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这种情况,女子不打算再和超市像之前那样和和气气地处理了,刘备请诸葛亮都只是三顾茅庐,价格的问题她也不想再找超市第四次,当场发飙,抓起货柜里的酸奶摔到地上,散落了一地。
超市的店长也赶过来用非常散漫的语气,承认是她们的错误,这次提出的赔偿不是1包奶了,而是100块钱,女子收了钱,但表示她并不认可这个处理结果,还是会举报超市的行为。
超市的行为已经不像是工作失误,更像是故意多收钱,这种行为是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还要进行处罚,这种行为叫价格欺诈,虽然超市存在欺诈,但女子摔酸奶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商家追究起来女子还要赔偿受损的酸奶。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块: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依照这种方式多收了多少钱,这在超市的收银电脑中都是有记录的,很容易就能查出超市用这种欺诈的方式到底收了多少钱,赚了多少钱!
当然,因为超市的价格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到了损失,处罚是对超市的惩罚,对于消费者超市也是要进行赔偿的,既然是欺诈行为,那就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看案明法既然开门做生意,就要做到诚信待人,通过虚假标价的方法来赚钱已经丢失了诚信,还好是碰到了这位较真的女子,发现了超市的欺诈行为,否则还不知道有多少顾客还要继续被这家超市的行为给坑,在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请记住,这是欺诈消费者,应当立即举报,并要求赔偿。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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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女子路过一个糖葫芦摊时发现摊主正在用脚踩着模具做糖葫芦,女子想到平时自己吃的扁糖葫芦原来是用脚踩扁的,顿时觉得不能接受摊主的这种行为。
糖葫芦作为街头小食品,深受大众喜爱。女子平时挺喜欢吃糖葫芦的,特别是那种扁糖葫芦,比较入味口感也松脆,味道比较好,所以经常会买来吃。
这天,女子在街头看见一个糖葫芦摊子,于是女子想要过去买一串糖葫芦,她正打算走过去,忽然发现摊主正在弯着腰忙活着。女子有点纳闷,于是停下脚步仔细观察着。
原来,地上放着一个长条形的模具,男子从摊子上拿了一串糖葫芦放到模具里,然后再用自己穿着亮黄色鞋子的脚,在模具上用力地踩上几分钟,再打开模具取出里面的糖葫芦,重新放到摊位上。
女子顿时恍然大悟,原来,这名摊主正忙着在加工扁糖葫芦呢!只是这用脚踩模具的加工方式,确实也太让人难以接受了!
把加工糖葫芦的模具放在地上就已经让人难以忍受了,男子竟然还用脚去踩放着糖葫芦的模具。在踩完一个糖葫芦后,男子拿出来看了一下,也许是觉得不够扁,又重新放回了模具里。
男子用脚再次在模具上用力踩了几下,这才站到一边,从模具里将踩扁的糖葫芦拿了出来。经过两次加工以后,这根糖葫芦终于被踩扁了,男子看着踩扁的糖葫芦,满意地将扁糖葫芦放到了摊子上。
看着扔着纸巾的脏兮兮的地面,再看到摊主那双抢眼的黄色鞋子,女子顿时感到心情十分复杂。但是一想到自己爱吃的扁糖葫芦竟然是这样加工而成的,女子又感到挺隔应的。
网友们看到这一幕,也展开了讨论。有的网友表示,难怪妈妈不让我买扁糖葫芦吃,原来妈妈早就知道扁糖葫芦是怎么做出来的了!
还有网友表示,抛开加工方式,扁糖葫芦一般也都是用次果加工而成的,所以尽量还是少买。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怎样看待糖葫芦摊主用脚踩的方式加工扁糖葫芦呢?
1、作为消费者,顾客在买糖葫芦的时候,有权知道糖葫芦的加工方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
在消费者的日常理解中,糖葫芦一般都是在锅里滚糖做成的,而男子却用脚踩的方式加工扁糖葫芦,出乎众人的意料。
女子也表示,如果她知道扁糖葫芦是用脚踩成的,她肯定不会买。摊主隐瞒扁糖葫芦用脚踩成的加工方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权。
2、用脚踩扁糖葫芦,哪怕是隔着模具,也是非常不卫生的。把模具放在地面上,再用脚踩,在这个过程中,糖葫芦非常容易沾染上脏东西,卫生难以得到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不达标准的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具体到本案,糖葫芦的摊主应当遵守以上法规,保证所生产经营的糖葫芦安全卫生。采用符合法规的生产经营方式。
3、加工扁糖葫芦的方式有很多,作为糖葫芦摊主,应当寻找钻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方式,而不是为了图省事,将食品安全抛之脑后,直接使用脚踩的加工方式。
食品的安全问题不容小视,作为商家,不管是大店的店主,还是小摊的摊主,都应当将食品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否则不但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还会触犯法律。
@雷神看法 本案也提示我们,在买糖葫芦之类小吃的时候,尽量选择正规的店家。如果发现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可以及时举报,依法维权。
那么,你有没有吃过扁糖葫芦呢?#头条创作挑战赛# #守护最美夕阳红#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辽宁沈阳,孙先生在烟酒行花了23880元购买了10瓶飞天茅台,拿回家后,孙先生拿给了懂行朋友看了看,结果朋友却告诉孙先生这些酒看起来“拔帽酒”,听到朋友这样说,孙先生也不敢大意,于是拿着酒去了专卖店问了一下,结果却大失所望。
于是孙先生便将此事投诉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经过委托鉴定后得知这些酒并不符合茅台的工艺,是假酒。于是孙先生一纸诉状将烟酒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烟酒行表示,可以为孙先生退还这些酒,并愿意赔偿5万元,这些酒自己也是进购的,自己也是受害者,如果知道这些是假酒,也不会故意去卖。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求,孙先生为此提供了这10瓶酒是从烟酒行购买的收款收据,以及鉴定结论,结论中载明,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那么法院能否支持孙先生的诉求?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也就是说,烟酒行是否存在经营中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进行销售的,将会决定其是否承担十倍赔偿。
对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因此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进货时,检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是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烟酒行在涉案“茅台酒”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茅台酒”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是烟酒行既未提供涉案“茅台酒”的合法来源,又未提供该“茅台酒”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提供能够证明该“茅台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证据。
并且涉案10瓶“茅台酒”已经市场监督管理所委托酒企进行鉴定,结论为: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因此,本院认定涉案“茅台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烟酒行在明知涉案“茅台酒”系通过非合法渠道进货,且缺乏相应的合格证明,仍进行销售的行为,其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作为销售者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即退还购酒款23,880元并给付购酒价款的十倍赔偿金238,800元,同时孙先生向烟酒行退还涉案10瓶“茅台酒”。
本身来讲,一瓶茅台酒以2388元的价格购买,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指导价1499元,可是,由于这些酒在市场的真正成交价格往往在3000元上下,那么以远低于市场成交价购买了这些酒,是否意味着孙先生对此可能是知情的?
其实,就算是知假买假,只要能够确定孙先生是消费者身份,而且能够证实烟酒行出售的假酒,那么就要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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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群星8月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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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街探案3# #电影观后感# 【电影唐探3观后感】刚刚看完,唐人街探案3,虽然不是什么专业的影评人,但作为普通观众,谈谈自己的观后感。
整体感觉给打一个“良”吧,谈不上优秀,但也不难看,在看电影的过程中确实是乐了不少次。
可是春节档的票价跟以往比,实在是太贵了。既然多花了钱,就肯定希望值回票价啊,从这个角度来看,唐探3就有点不够看了。
当然,跟同期上映的其他几部影片相比,那唐探3还是不错的,果然,这好与坏都是对比出来的。做人嘛,最重要的还是开心,大过年的,也就图一乐,就这样吧!#沈阳生活#
辽宁沈阳,一男子买了碗6元的面,打包时竟撤下一塑料袋,抓了小半袋的大蒜,老板出言制止,他非但不收敛,反而又抓了一把放进袋内,然后堂而皇之的离开。
老板表示,男子之前也干过这种事,但都是抓一把放口袋,但这次拿这么多,实在是有些过分,他才出言制止的,并且还让男子以后不要再来了,称自己是小本生意,一碗面赚不了几个钱。
贪小便宜并不奇怪,但像男子这般“穷凶极恶”的,实属罕见。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男子的行为违法吗?
首先,我们要弄明白大蒜在本案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男子到早餐店购买面条,其与早餐店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男子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早餐店负有交付面条的义务。
由此可见,大蒜并不是男子与早餐店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大蒜是早餐店为了满足顾客的不同口味,免费提供给顾客,是不用单独收费的。这在法律上,叫做赠与。
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大蒜虽然是赠与的,但这种赠与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附条件的。即,大蒜赠与的对象是在店内消费,并且有口味调剂需求的顾客。
赠与大蒜与之前的面条买卖行为之间是有关联的。买卖为主,赠与为辅,赠与大蒜必须要依附之前的买卖行为。
公平是民法的根本原则。早餐店虽然免费赠与大蒜,但顾客在取用时也应遵循公平原则,适量取用。
男子这般用塑料袋打包大蒜的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混淆了主次,是违法的,店家是有权制止的。
本案一经报道,立即有网友建议老板报警,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那么,男子的行为真的构成盗窃吗?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一般表现为,通过秘密的方式将他人所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手机。
本案中,男子是公开拿大蒜,显然不属于“秘密窃取”。另外一方面,这些大蒜本来就是老板放在店内供顾客免费取用的,在顾客取用的那一刻,大蒜的所有权就转移给顾客了。因此,男子的行为也不属于盗窃他人财物,不能以盗窃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但如果男子在老板出言制止后,仍不停劝阻拿大蒜的话,其行为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希望男子能够迷途知返,不要因贪小便宜吃大亏,毕竟老板也是小本经营,赚点钱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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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包6元面条装走半袋蒜# #沈阳头条##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今天来参观沈阳蒸汽机车陈列馆,看到了《明星大侦探》肖战那期的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