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329万余元!”湖南湘西,14岁初二少年,在学校厕所遭遇15人围殴,持刀反击,造成2人重伤,1人轻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他提起公诉。虽然法院判决他无罪,但他已经被羁押了11个月。现在,他向检察院提出索赔,申请国家赔偿329万余元。
事发前几天,少年小蒋因为和一名女同学说了几句话。被同学胡某认为惹了他女朋友,让他买烟赔礼道歉。小蒋买了一包7块钱的烟,胡某觉得烟太差,没有收。
过了两天,胡某和孙某彬商量了下,决定把小蒋叫到厕所打一顿。
小蒋被叫到厕所后,15个人围着他,一名同学将他打倒在地,其余人开始对他拳打脚踢,小蒋拿出折叠刀乱挥,刺伤3人。
法院一审认定,小蒋是被迫自卫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判决他无罪。小蒋被释放。
但市检察院认为,他当时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向师长求助,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提起抗诉。
今年11月,上级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现在,小蒋索赔的损失里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万余元、丧失受教育权及青春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亲属为维权造成的误工费等16万元,还要求检察院负责人、承办人赔礼道歉,登报恢复名誉等。
【@家子说法 】
一、小蒋当初为什么被羁押?
在这个案件里,对于小蒋是否是正当防卫,检察院最初和法院产生了争议,主要就在于小蒋当初的行为,究竟是相互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而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到底是为了防卫,制止对方的无奈之举,还是为了伤害对方。
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人故意挑衅对方,等对方实施了轻微暴力以后,再突然实施剧烈反击,从而给对方造成严重伤害。这在刑法上属于防卫挑拨,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在这个案件里,当初小蒋事先准备了折叠刀,而且被围住以后,曾经说出“你们谁先上?”这样的话,伤人以后,还曾经说出“你们在座的都是垃圾,是弟弟!”这样的话。这样的行为确实会引起他当时到底是被迫反击,还是有意识地采取伤害行为的争议。检察院因此认为他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对他的逮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考虑当时的情况,事件是由胡某等人故意引发,小蒋一人面对15人被围殴,确实是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已经不可能再寻求其他帮助,而他说出那种话,也可能是为了撑面子,给自己鼓劲。
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他属于正当防卫。
二、小蒋的索赔能得到支持吗?
现在小蒋已经被认定为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索赔的对象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这个案件里,小蒋的逮捕决定是吉首市检察院作出的,当然有权向检察院索赔。
不过,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也就是说,像小蒋这样的情况,能够索赔的就是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至于要求个人赔礼道歉,可能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而丧失受教育权及青春损失费应当包含在精神抚慰金里,不可能得到支持。
而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不太可能超过他主张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万余元。
当然,主张多少,是小蒋的权利。至于能不能得到支持,就要看法律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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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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