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赵女士将房子租给了一名男子,租金850元/月,押一付一。可万万没想到,男子才入住40多天,就把出租房内能卖的家电全卖了,然后拉黑了赵女士,拿着卖家电的钱买了机票去旅游了。赵女士的损失预估在5000多元。
据赵女士透露,该男子是10月17日起租的房。入驻当天,赵女士还给男子弄个了新洗衣机。过了半个月,赵女士突然收到男子的借钱信息,称借70元交电费。赵女士以手机内没有余额拒绝了。
没过几天,男子又开口向赵女士借钱,这次是10元。赵女士直接转了10元给男子,并称是给男子买窗户封条,不用还了,以后钱的事就不用开口了。
12月2日,查水表的工作人员上门后,发现家里没人,于是电话联系了赵女士。赵女士准备联系男子时,竟发现自己被拉黑了。无奈,赵女士亲自去了趟出租房。结果一进门就发现壁挂式空调、冰箱、洗衣机等家电都没了。
之后,赵女士得知男子买了机票去旅游了。目前,赵女士已经报警,并准备起诉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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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一个月的房租850再加押金850,总共1700块钱,而出租房内的这些家电卖掉,大概值个五六千元,看来这男子很会算账嘛。只可惜,男子没把脑子用在正途上,难道他以为一走了之,就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了吗?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从法律上来讲,赵女士与男子之间建立了租赁关系,男子享有出租房内家电的使用权,同时也要履行保管义务。
《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男子将赵女士的家电全卖了,这属于未尽到保管义务,擅自处分了赵女士的财产。因此,赵女士有权要求男子赔偿损失。
2、本次事件中,男子光赔偿损失就够了吗?
有不少网友认为,男子偷偷将赵女士的家电卖了,这属于盗窃行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产的行为。
男子作为承租人,他并不享有出租屋内家电的所有权,但他享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而且男子实际合法占有了这些家电。
这总不能说,男子偷了自己已经合法占有的东西叫偷吧?这与盗窃行为中,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产的行为不符。
因此,男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
3、我们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侵占。
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拒不交还的行为。
具体到本次事件,男子在合法占有这些家电的情况下,擅自将这些家电卖掉,获得了一定的收益,这与侵占行为十分符合。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财产的数额达到5000元的,即可立案追诉。侵占财产数额在5000元~20000元以上的,属于侵占数额较大的情形。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亲告罪。换句话说就是,赵女士要自行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程序。
至于赵女士称家电的预估损失是5000元。我们认为这还需要经过鉴定才行,二手家电的价值并不固定,所以不能草率的给人定罪量刑。
4、最后,不管这名男子跑到哪,赵女士有男子的身份信息,主张权利是没有问题的,只是最终是否能拿到赔偿,还无法确定。我们希望男子尽快和赵女士联系,主动认错,争取谅解和宽大处理。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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