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一女子和朋友到海鲜店吃饭,女子点了一只龙虾,为防止掉包,女子将其中一只龙虾脚掰掉做个记号,没想到龙虾做熟后竟然真的被掉包了。
据悉,女子经常到这家海鲜店吃饭,总感觉每次上来的龙虾不新鲜,这次她留了个心眼,在和朋友挑选龙虾时,偷偷地将龙虾的一只前脚掰了下来。
当龙虾做好端了上来,女子让服务员留下,自己在盘中扒拉了半晌,看见所有的龙虾脚都完好无损,便向服务员提出龙虾被掉包了。
服务员拒不承认,女子只好拿出来事先掰下来的龙虾腿,并说“我做了记号的,我提前掰掉了一只龙虾脚,为什么上桌的这只龙虾脚一只都没有少?”
这时,服务员仍然不承认,只是说上错了,隔壁桌也要了龙虾。
关于海鲜店的说法,不少网友都表示不信,怎么会这么巧上错了,其实想证实也很简单,就去隔壁看看有没有龙虾,如果有看看是不是女子挑选的那只。
还有人说,女子的做法不错,现在有很多饭店都会用掉包的把戏,让顾客不得不想办法保证上来的食材就是自己挑选的。
1、从法律上讲,海鲜店的做法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对女子进行赔偿,并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本次事件中,如果海鲜店恶意掉包,用不新鲜的龙虾将女子挑选的龙虾换了下来,那么海鲜店就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对女子作出退一赔三的赔偿。
2、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情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如果掉包情况属实的话,当地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对海鲜店作出处罚。
3、如果海鲜店坚持认为没有掉包,在提供龙虾时不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就要举证证明。
服务员提出女子的龙虾端到隔壁桌了,那么就当予以证实,如果不能证实,那么海鲜店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对于海鲜店的说法,你认同吗?
#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关注我,不迷路,陪你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头号创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