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多人进行聚众淫乱活动,为何只有吴亦凡构成聚众淫乱罪?
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吴亦凡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根据吴亦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吴亦凡趁女性醉酒状态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显然违背了女性的意志,其利用女性醉酒不知反抗的状态属于强奸罪犯罪构成中的“其他方法”,构成强奸罪。
二、吴亦凡伙同他人组织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构成聚众淫乱罪。
1、根据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聚众淫乱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吴亦凡组织进行淫乱活动,属于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淫乱罪。
2、另外两名女性如果仅参与了一次聚众淫乱活动,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但其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3、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参与者都是自愿参加,如果是被强迫参加,聚众淫乱的参与者除构成聚众淫乱罪之外,同时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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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被判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