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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念说法:4男子凌晨刷酒店房卡进入女子房间

“太可怕了!”,浙江杭州,女子住进酒店,睡到半夜,一名陌生男子刷卡闯进了她的房间,惊醒后女子问对方是谁?男子不说话,随后做出的行为,让女子想想就后怕。

“太可怕了!”,浙江杭州,女子住进酒店,睡到半夜,一名陌生男子刷卡闯进了她的房间,惊醒后女子问对方是谁?男子不说话,随后做出的行为,让女子想想就后怕。

姜女士独自来杭州旅游,她选了家很有名气的酒店入住,对于单身出游的女性来说,安全很重要,大家觉得好那就错不了。

办理了入住手续,姜女士洗漱后就睡下了,人在旅途,走走停停,很是耗费体力,虽然不像在家里睡得那么安心,可姜女士还是很快进入梦乡。

可睡到半夜,她半梦半醒之间,恍惚感觉到门口“嘀”的一声,然后,门被推开了,进来了一个人。

姜女士虽然睡着了,但毕竟没有在家里睡得沉,她很快被惊醒,一下子坐了起来,只见一个男子走了进来,四目相对,姜女士发出一声惊呼,把被子捂在胸口,质问:“你是谁?”

男子看到一个披头散发的女人,黑灯瞎火地坐在床上,然后叫了一声,显然也把他吓了一跳,他没有回头,而是扭头就跑。

惊魂未定的姜女士松了一口气,却还是控制不住狂跳的内心,她听到门口“嘀”的一声,说明男子不是撬门,而是持门卡进来的,他是谁?为什么擅闯她人房间?他想干什么?

这些疑问,只有去酒店求证了,男子能手持门卡进入,和酒店脱不了干系。

姜女士赶紧关紧了房门,在里面又插上门栓,她怕中途男子再返回,对她做什么,她有些后怕,如果那时候她正在浴室洗澡,那后果不堪设想。

然后,她联系酒店前台,第一遍无人接听,第二遍打了好久才被接起来,姜女士说了刚才发生的情况后,前台并没有表现出惊讶,反而是见怪不怪的态度,说知道了,会派人来处理,然后,她等了七八分钟,才等到工作人员。

对于姗姗来迟的酒店工作人员,姜女士真是气不打一处来,客户人身安全都受到了威胁,她们不在乎客户的安危,不急客户所急,慢慢吞吞的来了,这是什么态度?

可工作人员辩称,对于姜女士反馈的情况,她们需要时间确认情况,如果没有确认清楚的话,没人敢上来。

姜女士越听越生气,确认情况,难道不应该是和自己这个当事人确认吗?怎么就不敢上来?她不是母老虎,又不吃人!

面对姜女士的质问,工作人员给她道歉了,可态度很敷衍,就是为了息事宁人走个过场。

酒店给出的解释是,姜女士入住的房间,在她之前住进了一个男顾客,男顾客退房时,是一名酒店实习的员工给办理的。男顾客退房把房卡带走了,第二天过来之后,又告诉前台说要续住,于是前台把房卡激活了。

也就是那晚闯进姜女士房间的,是酒店的实习生,那么,姜女士不理解的是,既然弄错了,男子跑什么?可以当场解释清楚,或者说声抱歉,不什么事都没有了吗?

酒店表示可以把房费退给姜女士,可姜女士觉得住在这家酒店,已经没了安全感,她希望酒店出示一份纸质道歉,却被酒店严词拒绝,但是却被对方拒绝了,让她走法律程序,按照正规的程序进行调查。

姜女士选择了报警,在警局调解时,酒店方的相关人员缺席,对此,姜女士很生气,明明是酒店管理存在疏漏,可却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态度,本来她想大事化小,现在她准备据理力争。

那么,姜女士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酒店又负有什么责任呢?

消费者入住酒店,享有隐私保护权利,酒店没尽到相关保护义务,侵犯入住者隐私权,在这个过程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消费者入住酒店后,酒店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房间。而该事件中,男子取得了酒店的房卡进入房间,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酒店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注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从真实案例中,学法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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