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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大龙律师:聚众淫乱罪为什么是刑事犯罪?

#吴亦凡一审被判13年# 吴签强奸多人判十年以上没什么问题,这里我想聊聊聚众淫乱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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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淫乱的行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之前一次聚众淫乱罪进入大众视野还是2010年南京某大学副教授换妻案,马某两年内组织了十余次换妻活动,涉及二十二人,最终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是97年刑法设立的,从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立出来。当年流氓罪虽然废止,但从中分立出来了寻衅滋事、聚众淫乱等数个罪名。目前寻衅滋事已经成了典型的口袋罪饱受诟病,但好歹还有存在的价值。但聚众淫乱目前来说就更鸡肋了。

对于这个罪名,一直都有很多人持反对观点。最主要的反对观点认为,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是对公共规则的违反。而目前处罚的聚众淫乱行为,基本都是在家中或者宾馆房间等私密环境发生,并非公众场合;由于没有第三方在场,事件局限于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当众”。因此认为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没有侵犯公共秩序,也就不必要动用刑法规制。

就我个人来说,我认为这种罪名参与的人全部自觉自愿,而且这个行为不同于卖淫嫖娼,未将性与金钱挂钩,是纯粹的处分自己身体权的行为,作为有性自主意识的人,很难讲在这个过程中受到损害。

就社会危害性来说,也很难说比嫖娼和吸毒严重多少,那两个行为也没有入刑,只是做治安处罚和强制戒毒处理。

至于社会管理秩序吧,这种行为绝大多数都在私密环境发生,基本都不会有人知道,自然也很难对社会管理秩序产生破坏。如果非要说损害了什么,那最可能的应该是良好的社会风气。这种行为确实对一夫一妻制的社会观念和谈性色变的社会风气产生了很大损害。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确实会让有权有势垄断了性资源的人更加肆无忌惮地去过声色犬马骄奢淫逸的生活。

但就目前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大家对性行为的宽容度也是逐步放宽的,就像97刑法之前,同性恋都可能被追究流氓罪的刑事责任,现在也放宽了。个人认为聚众淫乱罪最终也会逐渐放宽最终废除。刑法的立法者没必要非得要承担教化社会风气的责任,守住一些基本的社会底线就好,剩下的就交给社会去自由成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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