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荆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014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46.31万辆,其中汽车19.12万辆,城区机动车保有量达13.9万辆,其中汽车7.9万辆。快速增长的机动车对我市大气环境影响日趋严重。我市将通过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实施环保合格标志的核发,强化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管理,开展“黄标车”限行、淘汰及冒黑烟车辆整治,推动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燃用点燃式发动机(汽油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经检验合格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我市还将在中心城区划定限行区,禁止黄标车和无标志车通行。(记者戴永君)
原标题:
《荆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通过
7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