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数码点评派#「选择诺基亚8210 4G的 6 大理由」。
诺基亚新机,诺基亚8210 4G,价格469。
#你买的第一部手机是什么牌子的,怎么样# 诺基亚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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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的第一部手机是什么牌子的,怎么样# 2000年诺基亚8210
#你买的第一部手机是什么牌子的,怎么样# 我第一部手机是公司年终年会抽奖抽到的一部诺基亚8210的手机。那年正经厉过非典。手机质量非常好没得说。信号强,外观小巧好看。后来看电影发现和少林足球里在球场打电话的那个人一样的。
服务员打扫清洁时,发现两男子离奇死在公司里。警察来后,发现两名死者,一个40多岁,被钝器击伤头部,开放性骨折,失血过多icon,窒息死亡,死后又被胶带捆绑住手脚,另一个大约二十七八岁,用胶带封住口鼻,窒息死亡,死亡时间icon大约昨晚11点钟。奇怪的是整个公司的资料全都搬走了,电话线被剪断,传真机和电脑被被破坏,电脑的硬盘也被人带走,而两名死者身上都没有身份证。
而现场满屋子焦味,看来罪犯把能烧的全都烧掉了,想要毁灭一切罪证。警方开始调查这家公司,这家公司在一个月多前注册,叫腾飞通讯公司,公司有营业执照,公司公章,经过鉴定后,全都是伪造的。不过公司的装修,各种设备,电脑,传真机等,案犯至少花了十万块。虽然东西烧了,电话线被剪断,但是通话记录还在,警方直接去电信查电话记录。
发现这家公司跟杭州湖山通讯公司有密切来往,并且让那边的人来辨认尸体。经过老板辨认后,确定两名死者就是他公司里面的人。据老板说,某天一个女人打电话过来,说要诺基亚8210,要150部。由于没有合作过,刚开始这家老板也不相信,不过对方不断发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各种证件,这家老板就相信了,让两名死者带着150部诺基亚8210过来,谁知道发生了这种事,也让老板血本无归。
警方还查到,这家公司的就职人员,查到一个叫做金莲的女人,大约22岁,师范学校毕业。
几经辗转,警方终于找到了金莲,根据金莲交代,公司一共五个人,四男一女,其中一个叫老拐,为人粗鲁,没文化。还有一个女的,长得妖里妖气的,据说是财务部长,还有一个廖经理,还有一个叫做赵工,看起来有些文化。
金莲还说,自己被廖经理带去了酒店,还说以后要带她出国,就这样她失身于廖经理。就在本案陷入僵局的时候,69杀人犯中的老拐,因为打架被某派出所丢下身份证和传呼机,还拍了照。警方带着金莲前去辨认,她一眼就认出,对方是老拐。
而老拐留下的传呼机号,机主叫乔大洋,原来他认识老拐,他说听老拐的口音,很有可能是河南开封的,他们经常四个人一起,其中三男一女,女的有些漂亮,经常干仙人跳的勾当。
警方来到河南开封老拐的老家,却意外抓了老拐的弟弟。原来老拐真名叫朱子良,他弟弟叫朱永胜,他身上背着两起强奸案。朱永胜交代,他哥哥老拐,经常跟两男一女在一起。其中曹国庆和曹国防,两人是亲兄弟,薛晓云是曹国防的媳妇。他们在广州深圳、等地,诈骗,抢劫,作案多起,四人是多省的通缉犯。
朱永胜听老拐说,上次他们在北环弄死两个人,结果一分钱都没弄到,被一个姓赵的骗了。根据警方分析,这姓赵的,是整个案子的核心人物,他们四人这么老道的人,都被姓赵的骗了,说明姓赵的人比较滑,心机深沉。
朱永胜还说出一个重点,说老拐的儿子满月,他最近可能要回家。就这样老拐很快就被警方成功抓获。抓到老拐后,他并不知道其他三人的行踪,至于姓赵的,他根本不知道大名,也不知道他们去了哪里。
老拐交代,曹国防是孝子,他母亲最近60大寿,他每年都会回来拜寿。于是警方蹲点守候,却没等到曹国防,只等到一个光头,原来他是帮曹国防送礼的。警方把光头抓获,查到他叫张天龙,以前犯过伤害罪坐了6年牢。前不久他在银川遇到了曹国防,给了他1000块,让他买礼物送礼给母亲。
警察开始查银川各大酒店,没想到成功抓到了曹国防。四名罪犯,分别是曹国防,曹国庆,薛晓云和老拐(朱子良),其中老拐和曹国防抓获,而薛晓云和曹国庆在逃,至于另外一名姓赵的,不知去向。
根据曹国防交代,薛晓云是她媳妇,没想到她却跟自己的哥哥曹国庆在一起,于是他赌气一人住在酒店里,被警方抓获。一开始他不愿意交代,薛晓云和曹国庆的去向,最后在刑警队长的攻心下,他终于说了,自己和薛晓云是在郑州炒股市场认识的,薛晓云也是一个股迷。
警方得到这一重要线索,果然在郑州市场发现了薛晓云的行踪,警方一路跟踪,发现薛晓云和曹国庆果然在一起,也成功将二人抓获,69杀人案也终于告破。
@勇敢的咖啡Gq 故事来自黑白大搏斗,九十年代的一部刑侦剧,风格是真实纪录片形式演绎,里面的警察也是真实刑警。就这件案子里,诺基亚8210是2000年出来的,我记得当时市场价格是3500,150部,50多万,在当时来说,绝对是一笔巨款了。
就这件案子,很多人可能要问,案犯一共五个人,不是有一个姓赵的,怎么就没叙述呢。关于这个姓赵的,是杀人碎尸案的凶手,他身上背了6条人命,也是一个人物,这个案子,我之后再给大家仔细讲述。
而黑白大搏斗这部电视剧,主线就是杀人碎尸案,警方在查这个案子的时候,带出了许多的案子,其中就包括69杀人案。
整部剧全用的北方方言,听起来亲切又生动,是九十年代优秀的刑侦剧,喜欢的大家可以去找来看看。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单独中止犯罪,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不知情的其他行为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2002年6月6日,被告人王元帅主谋并纠集被告人邵文喜预谋实施抢劫。当日10时许,二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橡胶锤,绳子等作案工具,在北京市密云县鼓楼南大街骗租杨某某(女,29岁)驾驶的松花江牌小型客车。当车行至北京市怀柔区大水峪村路段时,经王元帅示意,邵文喜用橡胶锤猛击杨某某头部数下,王元帅用手猛掐杨的颈部,致杨昏迷。二人抢得杨某某驾驶的汽车及诺基亚牌8210型移动电话机1部、寻呼机1个等物品,共计价值42 000元。。
王元帅与邵文喜见被害人杨某某昏迷不醒,遂谋划用挖坑掩埋的方法将杨某某杀死灭口。杨某某佯装昏迷,趁王元帅寻找作案工具,不在现场之机,哀求邵文喜放其逃走,邵文喜同意掩埋杨时挖浅坑、少埋土,并告知掩埋时将杨某某的脸朝下。王元帅返回后,邵文喜未将杨某某已清醒的情况告诉王。当日23时许,二人将杨某某运至北京市密云县金叵罗村朱家峪南山的土水渠处。邵文喜挖了一个浅坑,并向王元帅称其一人埋即可,便按与王某某的事先约定将杨掩埋。王元帅、邵文喜离开后,杨某某爬出土坑获救。经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上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元帅、邵文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在结伙抢劫致被害人受伤后,为了灭口共同实施了将被害人掩埋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虽然杀人未遂,但王元帅所犯罪行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罚。考虑到邵文喜在故意杀人过程中的具体作用等情节,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酌予从轻处罚。二人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王元帅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邵文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元帅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邵文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应对其减轻处罚,故改判邵文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驳回王元帅的上诉,维持原判。
郭俊然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邵文喜能够完成犯罪,但其从主观上自动、彻底地打消了原有的杀人灭口的犯罪意图。因惧怕王元帅,邵文喜未敢当场放被害人逃跑,而是采取浅埋等方法给被害人制造逃脱的机会,其从客观上也未行使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邵文喜主观意志的变化及所采取的措施与被害人未死而得以逃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邵文喜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邵文喜在犯罪开始时曾用橡胶锤将被害人打昏,给被害人的身体已经造成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对邵文喜减轻处罚是正确的。
相形之下,王元帅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显然有所不同。王元帅杀人灭口意志坚定,其主观故意自始至终未发生变化,被害人未死、逃脱完全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王元帅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的未遂。
需要说明的是,构成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但这并不等于说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就必然是一致的。正如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会有所不同一样,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心态也可能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即可能发生在犯意形成的初始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
由于犯罪形态的不同,就共同故意杀人罪而言,王元帅和邵文喜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亦应有所不同。《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法律对未遂犯和中止犯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对前者是得减原则,对后者则是必减原则。所谓必减原则,就是无论何种情由,都必须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不允许有例外。就本案而言,二审对邵文喜的处罚,就准确体现了《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得减原则,不是说任意地可以从宽,也可以不从宽。根据立法精神、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应当是指除个别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例如,虽杀人未遂,但手段残忍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可以成为不予从宽处罚的理由。总之,对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决定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定要审慎把握,应当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