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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电脑(网上买电脑自营好还是专营店好)

很多朋友没想明白,一台高配置的电脑,它就是给你不停的往外发产品广告的网上业务员啊!自从,搞海量短视频获客操作以来,每天数十个电话和微信询盘,到了晚上,我整个脑袋都嗡嗡的。我可以做到这样的询盘效果,我也能教你做到。

网商返悔不发货法院这样判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辽宁大连,一男子在网上发现,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只需1500元,便果断下单购买,万万没想到,店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某东平台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辽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王先生在某东购物平台购物时,竟意外发现价值14299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在一家店铺只需要1500元,王先生以为是店家搞特价,便果断下单购买。 可万万没想到,王先生下单购买后,店家竟然以网上售价标注错误,设错库存为由,未如期将案涉产品送达约定收货地点。期间店家曾主动联系王先生,请求退回货款并按订单金额30%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但遭到了王先生的拒绝。 随后,王先生找到了某东商城的客服,但客服表示,按照《某东用户注册协议》规定,销售方收到该订单信息后,已将货物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方视为您与销售方之间就发出的货物建立了合同关系,现在店家尚未发出,所以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需赔偿。 王先生不满意双方的回答,最终在多番索要电脑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某东商城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自己损失14299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店家因网上售价价格标注错误为由拒绝发货系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因违约给王先生造成的重新购置案涉商品的实际价格14299元;某东商城在明知店家违约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店家和某东商城均不服,双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某东商城认认为: 1、案涉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一审认定合同成立,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合同依据认定某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2、商品价格并非某东商城标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参与买卖双方交易。发生纠纷后,某东商城已责令店家退还货款,并要求店家按合同金额30%赔偿,采取了必要措施,无据判令某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3.一审判令赔偿损失14299元过高,王先生一审主张损失数额超过了深圳有点公司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店家认为: 1.我公司发现王先生购买商品无货,在第一时间致电王先生说明情况及赔偿方案,并给某东商城纠错部门报备,仅一晚的时间,我司履行了某东平台的规则; 2.我司愿意承担责任,同意按订单金额30%即450元赔偿; 3.一审判决我司赔偿王忠生损失14299元,即重新购买案涉笔记本的价格没有依据。即使我公司欺诈此单客户王先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案涉笔记本发布售价为1500元,赔偿金额应为4500元,我公司同意退一赔三的处理方案。 一、笔记本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另一方达成承诺的,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本案中,店家标注的笔记本电脑为单价1500元/台,虽然该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但其行为系《民法典》规定的要约行为,并非要约邀请。

王先生在该网站上下达订单表示承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先生支付商品对价款1500元并注明交易成功时,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且王忠生已经履行其义务。 店家接单并收取货款后,应履行合同义务,其以网上售价价格过低、设错库存为由拒绝发货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王忠生因重新购置案涉商品所需支付的实际费用14299元或者为王先生重新补发一台电脑。 二、某东商城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某东商城履行了“提供销售者相关信息”的义务,且无据认定“店家利用平台侵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故现有情况不符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其二、依照《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并未发生侵权行为,仅是店家未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规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综上,就本案而言,某东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某东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仅由店家赔偿王先生14299元,那么你们怎么看呢?

辽宁大连,一男子在网上发现,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只需1500元,便果断下单购买,万万没想到,店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某东平台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辽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王先生在某东购物平台购物时,竟意外发现价值14299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在一家店铺只需要1500元,王先生以为是店家搞特价,便果断下单购买。

 

可万万没想到,王先生下单购买后,店家竟然以网上售价标注错误,设错库存为由,未如期将案涉产品送达约定收货地点。期间店家曾主动联系王先生,请求退回货款并按订单金额30%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但遭到了王先生的拒绝。

 

随后,王先生找到了某东商城的客服,但客服表示,按照《某东用户注册协议》规定,销售方收到该订单信息后,已将货物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方视为您与销售方之间就发出的货物建立了合同关系,现在店家尚未发出,所以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需赔偿。

 

王先生不满意双方的回答,最终在多番索要电脑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某东商城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自己损失14299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店家因网上售价价格标注错误为由拒绝发货系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因违约给王先生造成的重新购置案涉商品的实际价格14299元;某东商城在明知店家违约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店家和某东商城均不服,双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某东商城认认为:

 

1、案涉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一审认定合同成立,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合同依据认定某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2、商品价格并非某东商城标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参与买卖双方交易。发生纠纷后,某东商城已责令店家退还货款,并要求店家按合同金额30%赔偿,采取了必要措施,无据判令某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3.一审判令赔偿损失14299元过高,王先生一审主张损失数额超过了深圳有点公司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店家认为:

 

1.我公司发现王先生购买商品无货,在第一时间致电王先生说明情况及赔偿方案,并给某东商城纠错部门报备,仅一晚的时间,我司履行了某东平台的规则;

 

2.我司愿意承担责任,同意按订单金额30%即450元赔偿;

 

3.一审判决我司赔偿王忠生损失14299元,即重新购买案涉笔记本的价格没有依据。即使我公司欺诈此单客户王先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案涉笔记本发布售价为1500元,赔偿金额应为4500元,我公司同意退一赔三的处理方案。

 

一、笔记本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另一方达成承诺的,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本案中,店家标注的笔记本电脑为单价1500元/台,虽然该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但其行为系《民法典》规定的要约行为,并非要约邀请。

王先生在该网站上下达订单表示承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先生支付商品对价款1500元并注明交易成功时,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且王忠生已经履行其义务。

 

店家接单并收取货款后,应履行合同义务,其以网上售价价格过低、设错库存为由拒绝发货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王忠生因重新购置案涉商品所需支付的实际费用14299元或者为王先生重新补发一台电脑。

 

二、某东商城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某东商城履行了“提供销售者相关信息”的义务,且无据认定“店家利用平台侵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故现有情况不符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其二、依照《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并未发生侵权行为,仅是店家未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规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综上,就本案而言,某东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某东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仅由店家赔偿王先生14299元,那么你们怎么看呢?

辽宁大连,一男子在网上发现,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只需1500元,便果断下单购买,万万没想到,店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某东平台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辽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王先生在某东购物平台购物时,竟意外发现价值14299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在一家店铺只需要1500元,王先生以为是店家搞特价,便果断下单购买。

 

可万万没想到,王先生下单购买后,店家竟然以网上售价标注错误,设错库存为由,未如期将案涉产品送达约定收货地点。期间店家曾主动联系王先生,请求退回货款并按订单金额30%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但遭到了王先生的拒绝。

 

随后,王先生找到了某东商城的客服,但客服表示,按照《某东用户注册协议》规定,销售方收到该订单信息后,已将货物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方视为您与销售方之间就发出的货物建立了合同关系,现在店家尚未发出,所以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需赔偿。

 

王先生不满意双方的回答,最终在多番索要电脑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某东商城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自己损失14299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店家因网上售价价格标注错误为由拒绝发货系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因违约给王先生造成的重新购置案涉商品的实际价格14299元;某东商城在明知店家违约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店家和某东商城均不服,双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某东商城认认为:

 

1、案涉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一审认定合同成立,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合同依据认定某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2、商品价格并非某东商城标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参与买卖双方交易。发生纠纷后,某东商城已责令店家退还货款,并要求店家按合同金额30%赔偿,采取了必要措施,无据判令某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3.一审判令赔偿损失14299元过高,王先生一审主张损失数额超过了深圳有点公司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店家认为:

 

1.我公司发现王先生购买商品无货,在第一时间致电王先生说明情况及赔偿方案,并给某东商城纠错部门报备,仅一晚的时间,我司履行了某东平台的规则;

 

2.我司愿意承担责任,同意按订单金额30%即450元赔偿;

 

3.一审判决我司赔偿王忠生损失14299元,即重新购买案涉笔记本的价格没有依据。即使我公司欺诈此单客户王先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案涉笔记本发布售价为1500元,赔偿金额应为4500元,我公司同意退一赔三的处理方案。

 

一、笔记本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另一方达成承诺的,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本案中,店家标注的笔记本电脑为单价1500元/台,虽然该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但其行为系《民法典》规定的要约行为,并非要约邀请。

王先生在该网站上下达订单表示承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先生支付商品对价款1500元并注明交易成功时,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且王忠生已经履行其义务。

 

店家接单并收取货款后,应履行合同义务,其以网上售价价格过低、设错库存为由拒绝发货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王忠生因重新购置案涉商品所需支付的实际费用14299元或者为王先生重新补发一台电脑。

 

二、某东商城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某东商城履行了“提供销售者相关信息”的义务,且无据认定“店家利用平台侵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故现有情况不符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其二、依照《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并未发生侵权行为,仅是店家未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规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综上,就本案而言,某东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某东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仅由店家赔偿王先生14299元,那么你们怎么看呢?#律师来帮忙#

来源:以案普法

本案就是典型的商家选择诉讼策略有误,导致赔付了1.4万余元。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辽宁大连,一男子在网上发现,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只需1500元,便果断下单购买,万万没想到,店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某东平台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辽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王先生在某东购物平台购物时,竟意外发现价值14299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在一家店铺只需要1500元,王先生以为是店家搞特价,便果断下单购买。 可万万没想到,王先生下单购买后,店家竟然以网上售价标注错误,设错库存为由,未如期将案涉产品送达约定收货地点。期间店家曾主动联系王先生,请求退回货款并按订单金额30%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但遭到了王先生的拒绝。

 随后,王先生找到了某东商城的客服,但客服表示,按照《某东用户注册协议》规定,销售方收到该订单信息后,已将货物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方视为您与销售方之间就发出的货物建立了合同关系,现在店家尚未发出,所以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需赔偿。 王先生不满意双方的回答,最终在多番索要电脑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某东商城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自己损失14299元。【@以案普法 】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店家因网上售价价格标注错误为由拒绝发货系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因违约给王先生造成的重新购置案涉商品的实际价格14299元;某东商城在明知店家违约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店家和某东商城均不服,双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某东商城认认为: 1、案涉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一审认定合同成立,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合同依据认定某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2、商品价格并非某东商城标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参与买卖双方交易。发生纠纷后,某东商城已责令店家退还货款,并要求店家按合同金额30%赔偿,采取了必要措施,无据判令某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3.一审判令赔偿损失14299元过高,王先生一审主张损失数额超过了深圳有点公司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店家认为: 1.我公司发现王先生购买商品无货,在第一时间致电王先生说明情况及赔偿方案,并给某东商城纠错部门报备,仅一晚的时间,我司履行了某东平台的规则; 2.我司愿意承担责任,同意按订单金额30%即450元赔偿; 3.一审判决我司赔偿王忠生损失14299元,即重新购买案涉笔记本的价格没有依据。即使我公司欺诈此单客户王先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案涉笔记本发布售价为1500元,赔偿金额应为4500元,我公司同意退一赔三的处理方案。

 一、笔记本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另一方达成承诺的,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本案中,店家标注的笔记本电脑为单价1500元/台,虽然该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但其行为系《民法典》规定的要约行为,并非要约邀请。王先生在该网站上下达订单表示承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先生支付商品对价款1500元并注明交易成功时,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且王忠生已经履行其义务。 店家接单并收取货款后,应履行合同义务,其以网上售价价格过低、设错库存为由拒绝发货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王忠生因重新购置案涉商品所需支付的实际费用14299元或者为王先生重新补发一台电脑。

 二、某东商城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某东商城履行了“提供销售者相关信息”的义务,且无据认定“店家利用平台侵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故现有情况不符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其二、依照《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并未发生侵权行为,仅是店家未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规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综上,就本案而言,某东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某东商城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仅由店家赔偿王先生14299元,那么你们怎么看呢?#律师来帮忙#

这台电脑客户居然花了1400元网上买的,我听说真的惊呆了,这台电脑,最多也就值个五六百块钱!我联想的i5 7代的CPU独显,挂网上1200块钱都不好卖。人家却能把这一台烂电脑卖到1400,真的不服不行。

现在谁还去电脑城买电脑,直接网上买什么样的都有,配置随便选,价格透明,品质有保障!

伯瞻说法公职律师

“这是明目张胆的抢吗?”近日,重庆,某电脑城,一顾客购买一台笔记本,付钱准备走人时,商家却告知该电脑已安装正版软件需额外收费2500元,不给不让走。据悉,顾客去该电脑城购买笔记本电脑,双方是谈好价格以后商家开始出货,最后给客户安装了一个正版的操作系统,要加收客户2500元钱,于是客人觉得被骗了,便先动手打了人!最后商家的人就一拥而上将顾客群殴了!有网友说:唉,几十年了还是一样的套路,就骗你不懂,懂的话不搭理你了,全国电脑城都一样,除非你是老顾客,他不敢乱来!还有网友说:自己认定牌子型号 不要听销售介绍就不会出错。更有网友说:常用套路了,现在电脑城铺子比顾客多,靠来一个宰一个苦苦维持。

如果网传视频内容真实,那么这个商家真的涉嫌强制交易、绑定消费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无论如何,在商家交代不明,没有与顾客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强制销售产品,就是商家的不对。而本案中,不仅仅是商品交易的问题,更有殴打他人的问题。

如果顾客的伤情不构成轻伤的话,商家那边动手打架的人构成了结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顾客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的话,商家的那边动手打架的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真是得不偿失,现在网络那么发达,可以在网络上货比三家,送货上门啊,而且与商家聊天的每一句都是证据,网上的商家如果有欺诈、绑定消费者的情形,随时可以投诉网上的商家,更有利于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头条热榜##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重庆头条#关注@伯瞻说法理性分析社会热点 弘扬社会中 学习法律知识

想买两台电脑玩英雄联盟,不知道在网上买电脑靠不靠谱啊?还是得去实体店买才好?我对电脑又不太懂,好害怕被坑,[衰]不知道怎么买才好了,真想认识一个懂电脑的朋友,带我去买电脑。

在网上买不被坑的几率大?还是在实体店买不被坑的几率大啊?

#疫情期间想买电脑怎么办# 疫情期间想买电脑可以网上购买,选品牌店,自营专买店,选自己喜欢的而且7天退货有运费险的,有保质期和售后上门服务的,这些都有就可以放心购买了。

#小米# #零刻SER5# 实在受不了我们10年买的电脑了,又不想花太多钱,刚入手一个迷你主机。本想等小米的,看网上预测得3000大元,最终还是买了个零刻ser5 pro,不晓得好不好用。

网上购买机械,机电等这些商品400都是用电脑给你扯皮?根本没给窗口服务!

猫宁骑摩托

国产品牌值得深思

00:28

买哪种牌子的电脑更好

我家电脑用了5年了,时不时的出现开机不了

时好时坏,经济困难老公一直舍不得买新的

就这几天,这个电脑不给力,直接坏了

老公临时间需要购买一台电脑,在网上查询了

许久,好多杂牌子,又怕不保险容易坏,都

无从下手

大家说买电脑是买明牌好,还是买杂牌子好

是从网上购买好,还是实体店买好,求大家多多指点

#我要上微头条# #2021开年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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