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达670万余条,会如何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1987年生于江西省吉水县。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XX)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XX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6月至XX年6月间,被告人曾某通过软件登陆境外网站、软件与他人进行联络,大量下载、收购公民个人信息,并多次通过软件,将上述信息出售他人或者用于拓展虚拟币相关业务,从中非法牟利。
经去重后统计,曾某使用的手机云盘上查获含有姓名、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70万余条,其中涉及鹿城区公民个人信息至少500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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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又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经调整后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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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