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强奸猥亵亲生女儿案,一审检方建议判刑7年!
河南郑州,小甜自小父母离异,和母亲生活,早早进入学校。15岁考上一个三本大学。学费成了她最大的压力,没办法只能向远在深圳的汤某涛“要钱”。
噩梦也从这开始,汤某涛趁小甜要钱,在2010年1月、2011年寒假、2011年暑假、2013年4月至7月,一共对小甜实施多次、长时期的猥亵。甚至在其再婚妻子怀孕、他住院期间,还找借口让小甜陪护,借机猥亵。
这期间小甜将这些事情告诉了母亲,母亲自始至终不当一回事,告诉了三叔,三叔也维护着父亲。这让汤某涛更加肆无忌惮,一次次“诱导”小甜发生关系。2013年5月,考上研究生的小甜,每年一万多的学费,无奈再次去深圳找汤某涛。这次汤某汤在亲戚家的床上性侵了小甜。
多年后小甜鼓起勇气,揭露父亲的兽行。8月19日,此案开庭审理。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汤某涛先认罪认罚后当庭翻供,应取消从宽量刑。
从起诉书看,检方认定汤某涛猥亵、强奸犯罪行为共七次。对事实和证据,汤某涛都认可,并签署了具结悔过书。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接受处罚的,可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制度设计,一方面反映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轻重”,另一方面也在某些案件中,作为定案证据所用,便于案件侦破。
本案中汤某汤在审理前认罪认罚,但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当庭翻供,只承认猥亵,否认有性侵行为。那就不应再认定认罪认罚情节,不再从宽处理。
二、本案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证明汤某涛猥亵、性侵犯罪事实。
1、距离案发时间已过去十来年,不管是猥亵还是性侵,本就是难取证的刑事犯罪。所以性犯罪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最有利案件侦破和定案。
2、本案虽已久远,但证据链条的映证,能够证明犯罪事实。
首先有被害人小甜的陈述犯罪经过,其次有汤某汤亲口承认犯罪事实录音。两个证据本身已经能够证明犯罪事实。
另外:
(1)小甜母亲出庭作证,证明当年小甜多次打电话讲述汤某涛实施猥亵、侵害,小甜向母亲倾诉的事实;
(2)小甜大学好友出庭作证,当年小甜向她倾诉自己被父亲侵犯的事实;
(3)小甜在当年偷录的一段与汤某涛单独见面的录像,全程在诱导小甜打破“隔阂”和伦理道德上的“顾虑”,全程诱导发生关系,诸如:
“爸爸包你,把你养起来”,“爱爸爸,爸爸会珍惜你,爱惜你”,“等你18岁,爸爸跟你那子(方言),好好爱你,好吧?”“只要答应爸爸,爸爸什么都给你”,“爸爸不会把你搞痛,轻轻地,爱护好我的女儿。”
(4)医院诊断证明小甜多年来的抑郁、焦虑病症。
以上证据,不管是被害人陈述与犯罪人承认,足以映证犯罪事实。其他的证人证言及视频证据,进一步映证汤某涛犯罪的可能性。
从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看,能够认定犯罪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确认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因此,对汤某涛犯罪事实能够认定。
3、被害人小甜私自录音录像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不同于民事案件证据规则。按照《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主要针对公安司法机关非法收集证据而言。被害人为了证明犯罪,而悄悄录下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
如果被害人证明犯罪事实而偷录的直接证据都排除,那将更加不利于刑事案件侦破了。
三、建议量刑七年,实际判刑应重于七年。
汤某涛构成猥亵罪和强奸罪,在量刑上:
1、《刑法》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汤某汤猥亵的对象是亲生女儿,而“猥亵女儿”这一情节虽然在伦理上极其恶劣,但不能作为刑法的“加重情节”,猥亵亲生女儿与猥亵陌生人,应“一视同仁”处罚。
(2)最终能够认定汤某汤猥亵的次数不过七次。
(3)猥亵发生时,小甜已经满了十五岁,不再是幼女。
基于以上,对汤某涛的猥亵行为不能认定为加重的情形,只能在五年以下量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加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同理,汤某涛性侵生女不能看做“加重情形”,性侵一次,只能在三至十年量刑。
3、最终检方起诉意见书认为汤某涛有认罪认罚情节,从宽处理:以犯猥亵罪,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以犯强奸罪,建议量刑四年。两罪并罚处有期徒刑七年。
但因汤某汤已经当庭翻供,从宽处理情节应该不再考虑,应从严处罚。
四、本案与其说违法性严重,其违反伦理伦理性更重。侵害骨肉,这是违反全人类伦理道德观的。对这种世间败类,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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