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登录微信!微信网页版文件传输助手上线
昨日,微信派推文宣布,微信网页版文件传输助手正式上线,这就意味你以后在任何只想用微信传文件的场合,都不用再登陆微信了,只需登录网页版文件传输助手就好。据悉,登录文件助手不会挤掉电脑/平板登陆中的微信。
刚刚试了一下,真行…
听说微信又升级了,最新8.0.24版最大亮点就是“识别图文”。之前不是就有这个功能吗?不,这次是强化版,找来你感兴趣的截图,长摁几秒,微信便会自动识别文字,你可以随意涂抹你需要的部分,或者直接点击右下角“搜一搜”,更多详细信息就弹出来了,如果有网页链接,可以直接点击跳入,功能真的又强大了!除此之外,你还知道哪些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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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头条# 太方便啦!微信又有新功能上线!打工人从此告别“社死”!
现在,好消息来了
微信网页版文件传输助手正式上线啦
以后大家在公共场合想用微信传文件
都不用大张旗鼓地登录微信了
从此告别社死尴尬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取证?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微信聊天记录这类证据形式在认定上较为审慎和保守。为破解电子证据认定难题,2018年7 月,广州市南沙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试行) 》,其中明确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包括的要素,如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使用终端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和完整的聊天记录等。
微信聊天记录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第一、缺乏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即微信中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
第二、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或录音, 表达的意思含糊不清或不完整。
第三、无法出示电子证据原始载体。
那么,如何正确地运用微信内容作为证据?在使用微信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 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 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 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 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二)如何确保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由于微信聊天没有网络实名制,因此微信聊天的主体身份很难确定。当事人可能因为聊天记录较长,在保存记录时掐头去尾,造成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等等。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必与关联性呢?
1. 微信聊天主体的认定问题。
认定微信聊天主体是否为本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当事人本人是否承认自已为微信聊天的主体。如果其认可自己就是微信聊天主体,就可以认定其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2) 微信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是否绑定。如果备注的手机号码与诉讼当事人手机号码一致,且手机号码经证明是当事人所有,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就是当事人本身。
(3) 微信头像是否为使用人真实头像,头像是否清晰可见,面部特征与当事人特点是否高度一致。
(4) 第三方机构(公安机关、公证处) 是否有认定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
(5) 是否由当事人自己网络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
(6) 是否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信息。
2.聊天语音聊天记录是取得合法证据的有效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既不能侵犯他人隐私,又能得到想要的语音证据,微信聊天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因为在微信聊天中,语音应是双方自愿通畅地采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内容,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到隐私侵犯,也不属于偷录的情形,完全符合合法性要求。
3.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的资料。
有些人在保存资料时,嫌麻烦图省事,只把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予以保存。这时候证据是有瑕疵的,无法被采纳, 因为其是经过取舍的,不真实,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别人看不懂聊天记录所要表达的意思,也无法证明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什么关联。
4.以下微信聊天记录,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
(1) 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已不利的微信聊天记录;(2)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4)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微信聊天记录;(5)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产品经理终于承认,微信的属性就是长期在线,一直以来,吐槽微信电脑版必须通过手机扫码才能登陆的声音很多,不同于QQ电脑版和手机版都可以独立在线,微信电脑端使用的场景里面,手机必须在场。也就是说,微信搞了一个web版,本质上来讲,其实就相当于给微信手机版连上了一个键盘,实际功能仅限于社交。又因为手机可以保证随时不离身,而微信无论是手机版和电脑版都需要手机存在,所以被赋予了长期在线在线的属,在办公场景下很受用。虽然任何一个做产品的都害怕用户群体丢失,但微信的地位摆在这,即便沦为办公软件,很多人依旧也离不开。
现在跟开放平台合作,似乎需要看企业官网,而官网肯定是要去备案的。
于是今天折腾官网。
以前国内是有网站模板,还是免费的。
现在应该也有,只不过百度排前面的模板网站挺坑的。先是让你用微信扫描登录,登录后再让你填手机号。信息收集完后,才让你选模板了。企业官网嘛,想着选个普通的静态模板就够用了,可是选好后准备下载下来时,才知道需要支付费用,而费用不能按次收取,而是包年服务的年费。我只是下载来用一次,不需要这个来做业务,包年感觉有点浪费,就退出了这个模板网站。
找的第二家模板网站,套路是一样一样的。
于是飞出去到谷里搜索,也找了两个模板网站。一个收费一个免费。但是网站可以自己定制修改,他提供了无代码自定义设计网站模板的工具。我用模板工具随便改改,导出成网页,再扔到腾讯云的对象存储上去,最后再绑定上域名。小功告成。
域名当然是临时测试的,正式的域名注册下来后还要再替换上去。
另外,今天一开始还注册并认证了阿里云的企业账号。考虑到购买主机后,要安装系统和服务,才能搭建官网,折腾下来挺麻烦的。最终选择用对象存储的方案直接先办了。
我老妈今天走完了人生一世的全部路程。她的一生无怨无悔。为此,我在微信上设置了“杨淑英纪念馆”,以供亲友和家人们网祭。
特别提示:“杨淑英纪念馆”不注册,不登陆也能免费祭奠。选择登录【取消】照样可以免费祭拜。
另外,我跪求群友:“杨淑英纪念馆”仅供大家方便祭奠,切不可充值打点。
长生铭记
昨天10点,中招可以查分了。
10点钟,我准时打开电脑网页,登录不上,显示微信不能同时登录。
10:03,儿子成绩单发来了,639分,一瞬间,我泪流满面,这个分数是我做梦都没有想的,参考平时成绩,觉得他最多620分左右。
当时我正在开会,泪水止不住地流,同事看了一下孩子的分数,也跟着我流泪,值了。
这三年的付出,三年的辛苦,三年的期望,这一刻,都值了。
我知道这时无法再呆在会场,就抱着电脑出来了。
整个上午,群里都在说着分数,关系好的几个家长,主动把自己的孩子分数发给我,我也转发着自己儿子的分数,一起恭喜着孩子们。
还有我的闺蜜,好姐妹们,虽然他们孩子不参与中招,但都关心着儿子,一起跟着我鼓掌开心。
也有几个家长说自己的孩子没有考好,安慰着他们,商量着下一步该怎么办。
虽然今年的题简单,牛娃也很多,但自己的孩子能考这样的分数,我很满意,知足了。
早上计划着分数出来,如果不理想,就拉着孩子跑民办高中,路线都安排好了,明新-京广实验-树人-为民高中。这一切,都不需要了,儿子说妈妈安心上班吧。
嗯,这几天我可以安心的上班了,静等通知书吧。
新发现的Kindle宝藏功能!
这个兼容【微信读书】的功能真是太棒了!!!
之前Kindle阅读器上的书,一般要么亚马逊购买、要么网上下载后传输到Kindle上
现在kindle竟然可以连接微信了
把这个方法分享给大家!
首先,在Kindle右上角点击「┇」选择“体验版网页浏览器”。
第二步,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微信读书网页版地址(微信读书-正版书籍小说免费阅读)
最后,用微信扫描即可
感谢 IT之家 的启发呀!(前两图为网图,侵删)
公司系统设计的数据表。
我想跑路了。
如果是我,user表就一个,其他openid做附表,在附表用user_id关联就好了,容易拓展,数据清晰。
比如需要拓展微信登录,搞个user_wechat
qq登录搞个user_qq等等……
同行们,你们是怎么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