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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院公务员招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

#我是民法君#【《民法君“典”案例》:业主不同意“人脸识别”将物业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民法君“典”案例》第九十五集聚焦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业主不同意“人脸识别”,诉请物业公司恢复单元

#我是民法君#【《民法君“典”案例》:业主不同意“人脸识别”将物业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民法君“典”案例》第九十五集聚焦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业主不同意“人脸识别”,诉请物业公司恢复单元门自由出入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原告业主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策划:裴夏静 后期制作:侯裕盛 编剧:王存辉) 网页链接

#物业安装人脸识别被业主诉至法院#【业主拒绝进单元门“人脸识别”:#物业被判删除业主面部信息#】“我进自家单元门,搞什么‘人脸识别’,隐私都没有了!”因认为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门禁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的隐患,宁波一名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宁波镇海法院日前判令物业公司删除原告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网页链接

【#人民日报原副总编梁衡起诉知网#,法院已立案】长江日报记者8月9日获悉,人民日报社原副总编辑梁衡以著作权遭受侵权为由,委托代理公司起诉中国知网,该案已于8月2日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立案。梁衡曾任国家新闻出版署副署长、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是著名学者、记者、新闻理论家、作家。他无奈地说道:自己当年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参与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现在平台反过来侵他的权。平台用你的作品无商量,还伸手问你要钱。网络上的这种现象是对版权保护制度的挑衅、讽刺和羞辱。目前,梁衡的多篇文章在知网上已无法检索到。(记者李玉莹 制作熊璐 审看寇鹏)网页链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100%,但有些“出庭不出声”】

3月16日,宁波海事法院发布2016—2020年浙江海事行政审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并公布了六大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近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事行政案件144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57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87件。由于海事法院长臂管辖的优势,该院自2016年开始受理海事行政案件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

  从近年数据来看,各类行政案件持续攀升,结案数、结案率等主要指标总体向好,这表明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显著增强。但是,在海事行政案件司法审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例如,一些行政机关对自身举证义务重视不够,无正当理由未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另外,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较少参与法庭辩论或者陈述意见,有的对案情不熟悉,不能准确回答法庭询问。

  白皮书指出,浙江涉海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总体较好,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海事行政案件只有2件,占比为3.15%,远低于全省行政机关平均败诉率。

  发布会上,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邬先江介绍,浙江海事行政审判案件目前主要集中在宁波和舟山两地,这与两地海洋经济发展程度较高有关。海事行政审判案件所涉行政行为的类型较为集中,主要是海洋管理机关针对非法占用海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和渔业管理机关针对渔船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

  据了解,为推动海事行政审判高质量发展,宁波海事法院在2019年设立了全国首家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并陆续出台《浙江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纠纷在行政调解中得以纾解。

#中国人的故事#【黄文娟:公平正义就在平常生活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黄文娟总是说:“我只是做了一名法官应该做的事情。公平正义很神圣,但其实就在平常生活里。”不沉迷荣誉,也不自我标榜;有被看见的“小确幸”,却始终保持自我怀疑;坚持自己的兴趣,却不把它拔高成某种高高在上的立场。黄文娟始终以一个普通法官的身份定位自己,用实际行动诠释坚守岗位、敢于担当的英模精神。#发现最美 你评我论# @最高人民法院 网页链接

浙江宁波,一男子驾驶机动车行驶5小时,休息16分钟,被交警队认为是疲劳驾驶,遂罚款150元,记12分,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到法院。

男子叫张某某,是一名从事危险品长途运输的老司机,每天往返于各大城市,事发当日,他像往常一样,早上五点起床,出发去送货。

当行驶至镇海区沿通海路的澥浦危化检查点附近处时,遇到交警正在沿线检查过往车辆。

交警认为,张某某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遂根据《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150元,记12分。  

张某某申诉未果后,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此行政处罚。(来源: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主张认为,首先,交警执法违反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而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未听取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张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亦没有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故此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依据法律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上列程序实施,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而交警大队制作笔录时,全程只有一位同志给张某某一个模板让原告照着抄写,此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子以撤销。

3.强制措施凭证无交警签名,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其次,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因此,张某某认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而本案中,他在加油站已经休息,且北斗系统未发出警报,交警大队也认为张某某休息了,但是没有够20分钟。

总体来讲,张某某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属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应不予处罚。

交警大队对张某某的质疑一一向法庭提出举证,交警大队认为:

第一,在对本案进行处罚前,交警大队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处罚前,已经书面告知张某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同时也告知张某某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本案在行政处罚前,没有开具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只是开具一张违法处理通知书。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因张某某的驾驶证已经被记满12分,需要扣留驾驶证,故开具一张行政强制凭证扣留其驾驶证,并将该驾驶证转递至公安部门。

现张某某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对行政处罚后的扣留驾驶证提起行政诉讼,该内容不属于本案的答辩范围。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张某某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从山东省出发,途径南通、昆山等地,一路走高速公路过来。早上5时18分出发,10时31分达到镇海澥浦。

整个行程历时5小时13分,均是由张某某一人在驾驶。期间共休息3次,第一次是休息6分钟;第二次休息2分钟;第三次休息8分钟,总计休息时间16分钟,严重违反条例规定。

而且,该违法行为是张某某自主实施的,且是为赶时间装货,而积极实施的,张某某认为其并非主观故意,与事实不符。

实践中,由疲劳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甚至会造成伤亡事故。张某某罔顾法律,在高速公路上长距离连续驾驶,极有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这并不是轻微违法行为。

因此,交警大队对张某某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是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的,同时,本起违法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需要记12分处理。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交警大队认为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没有问题,而张某某在举证期限内,也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遂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最后,有网友认为,案涉张某某运输着危险物品,更应该履行谨慎义务,但其却因为疏忽大意,最终被罚了款,实在是不该!

也有网友认为,16分钟与20分钟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交警大队扣12分,属实有点严重了!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记录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头号周刊#

【3年,780人被判刑】 8月12日,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消息,2018年至2020年,宁波法院共审结一审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案件357件,涉及被告人78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含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53人;涉及集资参与人约19.6万人,涉案金额约745.37亿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儿媳妇离婚后,执意要嫁给公公,法院会怎么判?

 

这是宁波的一个真实案例。

谢女士和李某几年前结婚。谢女士嫁到李家,婆婆已经去世,公公打理一个生意,丈夫李某也经常在外边跑生意。

结婚后,谢女士生了一个女儿。

可是,这时出现了一个问题。

丈夫李某婚内出轨,与一个比他小七八岁的女子混在了一块,谢女士不想离婚,毕竟有了孩子,她期望丈夫能够回心转意。

哪知道丈夫李某已经铁了心不回头,他提出与谢女士离婚,为此,公公坚决站在儿媳一边,骂儿子花心,不同意他们离婚。并对儿子下最后通牒,如果他离婚再娶,就不认他这个儿子,也不让他进家门。

李某手里有钱,广州也有生意,他在广州买了房,领着情人过日子去了。

谢女士最终还是离了婚,但她提出离婚不离家,还继续帮着公公打理生意。

谢女士四十来岁,公公六十来岁,突然有一天,两个人都没有把持住,做出了不该做的事。

既然如此,谢女士索性提出与公公结婚,公公自然愿意,谁知登记处不给登记,工作人员也说不出来理由,只是说公公与儿媳妇结婚,没有先例。

谢女士不服,认为她与公公没有血缘关系,是一对孤男寡女,一个未婚,一个未嫁,凭什么不让结婚?

这事一直闹到了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儿媳妇和前公公到底能不能结婚?

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谢女士和前公公符合婚姻登记的所有要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情形,所以,他们有权利结婚。

第二种意见是,他们的结婚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为社会大众容忍和接受。所以不能结婚。

这个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三种情况禁止结婚。

第一是有配偶的禁止结婚。

第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比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三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当然也禁止结婚。

谢女士和前公公没有血亲关系,是直系姻亲,他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姻亲结婚并不产生遗传学上的后果。

但是,这种婚姻关系违背传统伦理道德,而且容易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现实生活中,传统道德对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等直系姻亲结婚持强烈否定的态度,但从我国婚姻习俗看,对某些旁系姻亲结婚,如丧偶后,女方与大伯子结婚,男方与小姨子结婚,则一般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以谢女士和前公公结婚,不符合公序良俗为由,判他们不得结婚。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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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男子张某与已婚的宣女士在工作中相识,后感情升温相约至宾馆开房,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在此期间张某趁机偷拍下了宣女士的照片和视频。张某随后以掌握宣女士的图片视频作为要挟,要求宣女士再次与他去宾馆开房。

​宣女士无奈顺从,但是张某并未满足,并在不久后再次向宣女士提出同样的要求。宣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并告诉张某不要再来骚扰她。

​张某生气,威胁要把照片视频发给她的丈夫及家人朋友,让她颜面尽失,宣女士再次被迫答应。

​宣女士拿刀前往宾馆与张某相见,并且告诉张某她正处于生理期,让他不要再和自己联系。张某夺过宣女士的刀具,不顾对方反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宣女士本以为就此结束,但是张某仍不死心,又一次提出同样的要求,这一次因为宣女士的激烈反抗而未得逞。

​张某最后一次威胁宣女士,要求其支付10000元的现金,就将照片视频全部删掉,宣女士不答应,结果张某真的把照片视频发给了薛女士的同事朋友等人。

​(案例来源:宁波市中级法院)

​忍无可忍的宣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报警,张某在出租屋内被警方抓获。

​一审数罪并罚,判处张某7年3个月,罚金3000元。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没有侵犯宣女士,宣女士在面对要挟可以选择不去宾馆赴约,但是她仍然答应,并且他之前与宣女士已经存在暧昧的男女关系,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只是后面双方发生了一点矛盾,宣女士从内心是自愿的。

​二审没有支持张某,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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