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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失信公务员(杭州失信被执行人)

两件商事仲裁案,昨日赴杭州中院执行立案,查询了一下被申请人,均已列入失信人员,估计是很难执行到位了。

两件商事仲裁案,昨日赴杭州中院执行立案,查询了一下被申请人,均已列入失信人员,估计是很难执行到位了。

全国失信地区排行榜!

浙江倒闭的企业太多太多了,浙江人做生意的多,杭州市中心延安路大巴门店成排关门 这个数据不奇怪#头条#

在春节期间离杭,是否可以主动退还补助资金?

若申领人在春节期间离杭,此前领取的1000元现金补贴需退还。如在事后核查中发现承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取消政策兑付资格,依法追缴补助款项,并记入失信记录。 

支持杭州市这项政策,否则都领了红包又不留守杭州,那杭州市政府也就太浪费公共财政了!大数据年代,如果你想耍小聪明钻政策空子,我劝你还是算了吧!

杭州这是鼓励在杭非浙籍员工留下来,每人还发个大红包,这做法确实很赞,国内现在好像还没其他地方市有发布消息说这样发红包来着。

有人可能会说1000元不稀罕,七天根本不够用。我想说的是,鼓励你留下来,你留不留还是你的自由,回家后有可能回杭后还要隔离。发1000块红包,不是说要承包你的七天生活费,休息七天,还能拿1000元不香嘛?也算是政府的一点心意。

发2000元红包,也有可能满足不了某些喷子,那恐怕发20000元才能让所有人都满足。

最后想说,1000块红包不少了,大家过年花得开心点,杭州挣钱杭州花,一分都别想带回家,哈哈哈

#杭州头条#老赖“风利运输”通过审查,中铁建工集团:请加强监管![打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西站站房项目土方运输服务竞争性谈判,总价1656万元,中标候选人:杭州风利运输有限公司。

登录“信用中国”查询,杭州风利运输有限公司2018年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黑名单,即“老赖”。

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各部委“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等法规,“老赖”没有资格参加国资项目,招标人监管不严导致“老赖”通过资格审查,涉嫌渎职,请纪监严查,维护公平公正诚信!#杭州身边事#

我是西湖区法院执行局干警,“你手上的名表、戒指都留下,法院拟对你实施司法拘留,因你涉嫌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下一步拟移送公安侦查!”

日前,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一位浑身穿戴名牌的被执行人进行搜查,被执行人依然张口就是“哭穷”,于是西湖区办案法警便当场搜查了他的流水,发现一年内其流水便高达420万。这便有了我们开篇看到的那一幕……

执行干警随即扣押了失信被执行人黄某的的高档手表,戒指和手机。并做出拘留15天决定书,且罚款5000元。同时,法官也告知对方其在拘留期结束后,将会移交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黄某一听,马上脸变得蜡黄,随即和民警喊自己要和家里联系,法官说:要你联系干嘛?我们会帮你联系的。被执行人苦恼着说:不是,家人不知道我把钱放谁那儿了。

法官为了防止被执行人突然变挂,有什么猫腻。便让其把要联系的内容写在纸上,自己代为告知其家属。

随后,在被执行人黄某在拘留所呆了不到三天,其家属在三天内便将179万本金及利息代为偿还到位。为此,一起今年2月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八个月内,杭州西湖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完毕。#上海头条# #尧说执行# #上海#

【尧哥说法】

1、对于有能力拒不履行的老赖,确实应该迅速采取拘留,且搜查。看到这里,我们应当为杭州西湖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干警点赞。

2、目前,很多地方法院会下达拘留决定书,但是因为各方面原因法院没办法找到失信被执行人,所以在这里要提示的是全国各个地方法院大致都差不多,都需要申请人自行找到被执行人才能予以拘留。

3、执行路虽然漫长,我接触过很多案件,大多都是“终本”案件,操作起来难度确实是大,我们的做法其实大致都是线上线下搜查有利的财产线索,交由法官进行核实,大概都是如此。拘留是法院的最后一招,至于说拒执罪,大部分都是吓唬被执行人的,因为提交到公安,公安可能会打回来,哪怕公安受理了,检察院也可能不批捕,这也是没办法的。

以上是我的个人说法,各位网友怎么看?

关注@尧哥说执行

对此,各位网友怎么看?

让我成为大家身边的债权卫士?

【#马天宇经纪公司被列为老赖##马天宇经纪公司被限消#[围观]】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霍尔果斯盛夏星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同时两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孙佳奇被限制高消费,关联案件为两公司与东海旭日影业有限公司相关合同纠纷。据悉,盛夏星空为马天宇签约经纪公司。

“太没人性了!”,浙江杭州,残疾女子花38元理发,结账时却被坑了16万,为了还这笔钱,她贷款还不上,被列为失信人员,地铁都坐不了,而理发店说:一分钱没多要。

这天,小王和腿脚有残疾的姐姐坐地铁回家,姐姐王静却被工作人员拦下了,这让小王一头雾水,他这才得知,姐姐已经被列为失信人员,没资格坐地铁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小王的追问下,王静才吞吞吐吐说出原因,小王万万没想到,是自己送给姐姐那张理发卡惹的祸。

原来,小王平时很照顾腿脚残疾的姐姐,虽然她们是姐弟,但更像兄妹。

一次,姐姐说头发乱蓬蓬的,想去理个发,正好自己有张理发卡,他就掏出来送给姐姐,告诉她持卡免费,王静就去了卡上指定的理发店。

理发店里的店员特别热情,这让因为身有残疾,性格内向,平时看尽异样眼光的王静受宠若惊。

店员先是闲聊天拉近距离,增进感情,看时机成熟了,就给王静推销起店里的项目,婉转的说王静有点胖,而自家店里的瘦身项目,可以不节食不运动,就能让王静瘦下来,可以免费让她体验效果。

王静盛情难却不好意思拒绝,再说了,人家都说免费了,自己又不损失什么,就同意了。

在这个过程中,店员抹了蜜一般的嘴也没闲着,见缝插针给王静推销各种产品,她们抓住王静相貌普通想变漂亮的心理,一步步让她跌入陷阱。

两个小时后,等王静去结账顿时傻眼了,她被告知一共消费16万。

王静惊呆了,这对她来说如雷轰顶,她是残疾人,学历不高,工作不好找,平时靠打零工勉强能养活自己,别说16万,就是1600她都掏不出来。

可店员说她有办法,她手把手帮王静网贷了16万,付了钱,王静失魂落魄的离开了理发店。

王静知道自己闯祸了,生性腼腆懦弱的她,不敢告诉家人,她只想多挣钱把债还上,可那不是一千六,一万六,而是十六万,她不吃不喝也还不上。

很快,各种催债信息铺天盖地,王静胆颤心惊,度日如年,只能过一天算一天,直到坐地铁被拒,被弟弟发现。

一家人陪着王静去理发店讨说法,质问她们太没人性了,连残疾人都坑。

可店员却理直气壮的说:“虽然她是残疾人可她也是成年人,所有的消费,都是她自愿的,没人强迫她,成年人就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可王静戳穿了店员的谎言,说店员以免费吸引她入套,推荐其他服务时,她拒绝了,可店员说产品都拆包了,她不要已经没办法卖了,她只能勉为其难同意了,店员没告知她东西多少钱,她也以为没多少钱,墙上也没有价目表,如果她知道这么贵,她可能消费吗?

可店家却认为,王静既然付款了,说明认可她们的服务,也是心甘情愿的,她付不起钱是她的事,不是店家操心的事。

而且,做完护理的王静也白了,也瘦了,说明自己的服务物有所值,不存在消费欺诈,双方你情我愿,自愿平等,享受了服务再来找后帐,是不是太不地道了?

王静的母亲看到女儿被坑,急火攻心嚎啕大哭。

那么店家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店家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店里没有明码标价,还违反了《价格法》。

我们先来捋一捋,王静是怎么上当的,王静拿着弟弟送的理发卡,这张卡价值38元,持卡免费,天上会掉馅饼吗?这张卡只是诱饵而已。

店家一步步引导王静,做其他项目,还是用免费体验诱导,店员暗示王静又胖又丑,成功抓住了她想改头换面变漂亮心里,让她做其他项目的服务。

在这个过程中,店员先斩后奏,不经同意拆开产品包装,隐瞒价格,强制王静消费,在做之前也没有告诉小静要花多少钱,这种做法涉嫌强制消费,并且还侵犯王静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强制消费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店家的行为,往小了说是欺诈消费者,王静可以起诉要求她三倍赔偿;往大了说,涉嫌强迫交易罪,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过调解,店家退还了王静9万元,但剩下的7万,拒绝退还,王静一家也认栽,没再追究。

网友说:“17年前我去理发,老板娘跟我说要不要做个什么,结账的时候竟然要我50块,那个时候理发才5块钱,我说没有那么多钱我就带了10块钱,等着理发的几个人认识我爸,说我爸一天挣一两百块钱,50块钱都没有吗?我说我爸一天能挣一千她是不是要坑我500块?后来我就给她10块钱就走了,从此不再去那家理发店理发了”

对此,你怎么看?

杭州一公司被确定为重大违法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杭州#

2022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中某某鑫控股浙江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杭税三稽通〔2022〕10235号)。中某某鑫控股浙江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拟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简要内容:

中某某鑫控股浙江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37份,金额32830.97万元,税额5581.2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某某鑫控股浙江有限公司虚开税额为5581.26万元,系250万元的22倍多,其责任人员是否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以下是浙江省各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黄某某、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刑初10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程某某结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款数额192690592.61元),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程某某受黄某某指使,以老板名义为黄某某出面联系各方,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重要的实行犯,不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按照其实际地位和作用处罚。黄某某、程某某虽自动投案,但归案后直至庭审都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成立自首。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程某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10刑初3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理由,经审理认为:(1)......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A公司让C公司、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属单位犯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D公司、A公司、潘某1的个人账户均由被告人陈某某掌控,通过这些账户进行资金空转的操作也主要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完成,被告人陈某某又是犯罪结果的实际获益人之一,故其在共同犯罪中并不处于从属地位;被告人陈某某虽能主动投案,但一直避重就轻,对犯罪事实不作如实供述。......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1.案例三:徐某某、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刑终395号

3.3.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达1.9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9928万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944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退出了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和辩护要求对徐某某从轻改判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及辩护请求对林某某予以从轻改判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人徐某某的上诉;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杭州头条#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面对法院的执行,被执行人一面表示积极配合,一面却伪造付款回单欺瞒法官。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该名被执行人处以20万元罚款。

2020年9月3日,滨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浙江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按照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案款及利息。

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和风险告知书,同时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不配合执行则可能面临的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的严重后果。在法官再三告知后,朱某表示本案的20万元案款已于2020年10月1日通过第三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杭州某支行的账户代为支付,并提供了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账号银行流水明细及国内支付方业务付款回单。

然而,经多方查询,未查询到2020年10月1日付款人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滨江区法院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的交易回单。经反复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所提交的回单右下方电子印章编号及左下方回单打印时间与银行流水对账单并不一致,均不是真实交易,第三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账号银行流水明细中也无20万元款项的划付记录。

由于被执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虚构付款事实,规避法院执行,在证据面前仍拒不悔改,滨江区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处以20万元罚款的决定。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罚款复议,杭州中院予以驳回。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面对法院的执行,被执行人一面表示积极配合,一面却伪造付款回单欺瞒法官。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该名被执行人处以20万元罚款。

2020年9月3日,滨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浙江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按照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案款及利息。

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和风险告知书,同时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不配合执行则可能面临的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的严重后果。在法官再三告知后,朱某表示本案的20万元案款已于2020年10月1日通过第三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杭州某支行的账户代为支付,并提供了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账号银行流水明细及国内支付方业务付款回单。

然而,经多方查询,未查询到2020年10月1日付款人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滨江区法院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的交易回单。经反复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所提交的回单右下方电子印章编号及左下方回单打印时间与银行流水对账单并不一致,均不是真实交易,第三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账号银行流水明细中也无20万元款项的划付记录。

由于被执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虚构付款事实,规避法院执行,在证据面前仍拒不悔改,滨江区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处以20万元罚款的决定。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罚款复议,杭州中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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