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发生了一起荒唐的案件。彭先生常年在国外工作养家,妻儿生活在武汉,然而,让彭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妻子史某竟然背着彭先生,与同为公务员的男子朱某在家中有非常亲密的行为,彭先生通过监控看到这一幕后,选择了离婚。
但是毕竟戴了这么一顶帽子,彭先生便向其主管部门进行了检举,可是,朱某竟然不知廉耻的说和史某是真爱,愿意接受处分,不仅如此,朱某给彭先生打来电话进行谩骂,又上门砸门辱骂,事后彭先生便报了警,警方做出了对朱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大兵叔叔说法#
太荒唐了,彭先生的妻子史某竟然在家中做这样让人不齿的事情,已经是严重背离了夫妻的忠诚义务了。
本案中,由于彭先生的妻子史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将朱某带回家中,发生了亲密行为,对此彭先生在选择离婚时,有权按照《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而在离婚后,由于前妻史某和朱某,两人又都是公职人员,其行为还会受到《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约束。
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因此彭先生这样做得目的也非常明显了,就是要两人受到相应的处罚。
而朱某的行为,更让人气愤,在被检举生活作风后,竟然上门闹事,由于朱某仅仅是在门口敲门谩骂,没有进入房间内,因此并不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是却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固定: 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朱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显然被认定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无论谁是彭先生,我想都会做出类似的反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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