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普法】河北省第三届“十佳”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公布。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求,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按照河北省“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安排和京津冀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的安排,河北省妇联权益部与河北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共同开展了河北省第三届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征集评选工作,共征集案例200余件。这些案例不仅数量多、类型全,且质量高、各具特点,典型意义突出。经河北省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厅等维权协调组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专家教授及媒体等14位专家组成的评委进行严格的评审后评选出“十佳”维权案例和26个维权优秀案例。
(荣誉证书)
“十佳”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如下:
1、案件标题:田某母子三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强制报告案
报送单位:河北省妇女联合会
承办单位:河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
2、案例标题:杨某某猥亵儿童案
报送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承办单位: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3、案例标题:张某遗弃案
报送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4、案例标题:离婚妇女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报送单位:唐山市妇女联合会
承办单位:唐山市丰润区妇女联合会
5、案例标题:农村离婚妇女王某某居住权案
报送单位:河北省妇女联合会
承办单位:河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
6、案例标题:受暴妇女常某离婚及妇联组织妥善应对舆情案
报送单位:邯郸市妇女联合会
承办单位:省市县妇联,魏县县委及相关部门
7、案例标题:董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报送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法院
8、案例标题:郑某某等拐卖儿童案
报送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案例标题:薛某某强奸未成年继女案
报送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承办单位: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10、案例标题:被强奸智障少女苏某经济索赔案
报送单位:河北省律师协会
承办单位: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十佳”维权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和实践价值,鼓励各界增强性别平等意识,引导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燕赵女性”将陆续发布相关案例具体内容,希望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评委认真填写评审意见)
案例展示
田某母子三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强制报告案
案情简介:田某及子女三人多次被丈夫李某殴打,威胁到生命安全。某次李某酒后到学校强行接走女儿时,班主任老师报警。省妇联接到田某求助后,指派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立即向县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县法院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后,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送达派出所、村委会、学校,双方已经调解离婚,但男方在离婚后继续对田某及子女三人实施暴力威胁,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与省、市、县三级公安、综治部门积极联络,共同做好李某的稳控工作,保护田某母子三人的人身安全。
以案说法
本案中学校、法院、妇联各司其职,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提供有力保障:
1、学校作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主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法定义务。本案中田某女儿所在学校发现其面临家暴危险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有力地保护了田某女儿的安全。
2、赵县法院正确把握家事审判的特点,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走访;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标准,充分认知到家庭暴力危害性及其特点,依法迅速做出裁定,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
3、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法院考虑本案中两个申请人系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主体扩大到学校,充分保护了儿童的人身安全,实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了《反家庭暴力法》儿童特殊保护原则。
4、妇联认真贯彻“服务谁”的原则,法律化维权和社会化维权并举。一方面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田某及其两个子女不遭受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心理疏导及时跟进,保障两个儿童顺利回归学校学习和生活。
专家点评
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在本案中,田某的女儿所在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时,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有力保护了田某女儿的人身安全;妇联为她们伸出援助之手,为田某母子三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时为她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积极履职,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标准,依法迅速做出裁定,并将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主体扩大到学校,切实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对儿童特殊保护的原则。
男子“性侵杀害8岁女童”判死缓:当庭翻供,申诉17年!
疑罪从无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呢?很多案子即便都知道凶手是谁,很多证据也指明了方向,但因为缺乏关键证据,凶手承认了作恶都无法让其伏法,只要对方翻供,口供的作用很弱,十有八九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
1月5号讯,河北衡水枣强县一男子被控“性侵杀害8岁女童”被判死缓,该男子申诉17年称自己不是凶手,但案发当年,在他家中搜出了大量女性用品和一张散发腐臭味道的毛毯,男子也承认了自己性侵杀人的事实,但在审判中却当天翻供,受害者家人称,如果不是他,凶手又会是谁呢?
8岁的受害者小玉的父亲说,17年来,他选择遗忘那段悲惨的经历,2004年6月8号傍晚,当时正值麦收季节,男人都在地里干活,8点20分左右,李先生和父亲回家吃饭,妻子问,女儿小玉呢?家人才发觉,女儿不见了。
当晚7点半左右,小玉写作业时给母亲要了一块钱,去村东李洪亮家的小卖部去买笔,出门骑了一辆蓝色儿童自行车,李先生去小卖部询问,小卖部老板娘说,小玉7点40分左右买完笔就离开了,李先生赶紧发动亲属寻找,因为小玉近视,李先生担心女儿迷路,急忙在周围村庄寻人。
报警之后,警方对接触小玉的小卖部老板家人做了笔录,从8号失踪,一直到18号上午,李先生姐夫沿着肃清公路搜寻时,发现公路东侧排水管道被塑料堵住,拿开后发现,里面有一具尸体,已经高度腐烂,但从身上的穿着可以判断,就是小玉。
警方提取了证据,尸检分析判断,是一起性侵杀人案,而且尸体经过转移,经过分析,外地人流窜作案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当时村里人没发现外来人员,小玉出门时天还没黑,极有可能是村里人。
围绕小玉当天的路线,警方找出了5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其中一人李英伦测试后发现异常,19号,衡水警方带警犬对李英伦居住的院子搜查,发现了其卧室大量女性用品,柜子里还有一个散发恶臭的毛毯,当天,李英伦被带走调查。
李英伦当年21岁,初中毕业后,在附近工厂打工,有时候帮父母照看小卖部,2004年6月20号,李英伦交代了杀害小玉的经过,说用毛毯盖过尸体,但是对于具体细节拒绝供认,之后。小玉父亲和亲属找到了她的儿童车,李英伦才交代作案细节。
之后李英伦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书显示,李英伦在当晚去自家库房时,见到本村的小玉,生邪念后哄骗小玉到库房,对小玉实施猥亵,小玉反抗,李英伦用胶带缠住她的嘴,抱回家里实施了性侵,因为小玉哭喊,李英伦随后捂住口鼻,用塑料绳勒死了小玉,先是将尸体藏在自家水缸中,两天后换毛毯掩盖气味,将小玉自行车掩埋,数日后,将尸体运出藏匿到公路下的管道内。
但庭审时,李英伦却翻供,称自己没有性侵杀人,推翻了自己的口供,但法院查明,审讯录像表明,是依法询讯问,不存在口供不实的情况,在李英伦会见律师时,也做了有罪供述,翻供的理由系畏罪怕死,因为没有直接的DNA等证据,最终,李英伦被判了死缓,附带赔偿1200元给受害者家属。
李英伦已经服刑17年,获得了4次减刑,他每年都在申诉,认为不是自己干的,对于关键性的毛毯证据,他也进行了辩解,对于为何藏了大量女性内衣等物品,李英伦家人说,那些女性物品都是工友的,儿子好奇才带回了家,但李英伦是当时符合作案条件的唯一人,受害者家属也迷茫了,如果不是他,凶手又是谁呢?
因为小女孩尸体被发现时已经高度腐烂,没有价值的证据,是不是李英伦做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在家里私藏大量女性内衣,独居,有作案时间和动机,在家里发现了有腐臭味的毛毯,曾承认是自己作案,在这么多“事实”面前,李英伦不承认,也没法逃脱惩罚,对于这起案件你怎么看,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来源:百家号热点微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