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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42---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善林金融分公司负责人,非法所得42280,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5万元,(2019)粤17刑终284号】
原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创基,男,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负责人因本案于2018年6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通过网投简历后到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聘,2017年5月24日顺利入职该公司后受公司委派到阳江市组织业务团队负责开拓阳江地区客户资源,同年6月26日在阳江市成立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隶属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管辖,以下简称善林阳江分公司),办公地址位于阳江市江城区*******阳江国贸中心,林某某本人任负责人,负责阳江分公司日常管理阳江地区的业务团队建设管理及客户资源开发。
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诺每月支付5000元基本工资给林某某,其本人每拓展1万元投资业绩,公司另支付180元绩效提成给其本人,绩效提成与其基本工资一起按月结算并发放到林创基的工资卡上,阳江分公司日常营运支出由总公司承担。
善林阳江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林某某开始在阳江地区拓展业务并带领阳江分公司业务团队成员通过电话游说、微信、网络广告宣传、实地举办座谈会、开办讲座等方式宣传善林公司旗下理财产品并发展投资人进行投资,再通过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收取投资款。
至2018年4月23日案发日止,被告人林某某及其团队在阳江地区发展了梁某1、黄某1、罗某等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投资“善林金融”等系列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69358.44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42280.66元。
2018年6月27日,公安人员在广州火车站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原审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社会影响较小、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理据成立,应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林某某的违法所得42280.66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