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宅补贴申请合格名单公示(第一批)
根据《临沂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宅补贴实施细则》要求,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宅补贴的人员资格进行了审核,本次审核合格的人员共有141人。为便于社会监督,现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如对以下人员的申请条件有异议,请于2023年1月16日前向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举报电话:0539-7373736.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9日
#临沂头条#政府首批住房补贴公示了!马上要发放了!
临沂市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宅补贴申请合格名单公示(第一批)
时间:2023-01-09
根据《临沂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宅补贴实施细则》要求,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宅
补贴的人员资格进行了审核,本次审核合格的人员共有141人。为便于社会监督,现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
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如对以下人员的申请条件有异议,请于2023年1月16日前向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举报电话:0539
7373736.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9日
#临沂头条#欢迎广大驾驶员朋友们有序申领
临沂交警车管人挑灯夜战
24小时值守
确保稳妥及时审核
截至10月26日10时20分
临沂累计申领电子驾驶证59745笔
审核通过52968笔,审核不通过6777笔
其中通过系统自动审核53166笔
人工审核6579笔
无审核业务积压
【“被点到了真让人有点坐不住” 】
“业务数据是咱们的直接成果,一把手要时刻把核心数据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绝不能大撒把……”近日,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钦杰在第一季度业务工作分析会上,对参加会议的14个区县检察院检察长和11个业务部门负责人说。
“市检察院召开会议,专门研究业务数据和业务工作,在历史上还是首次。”兰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苏波说。
会上,临沂市检察院各分管院领导点评本条线工作,县区检察院检察长进行汇报,其中点评限时15分钟,汇报8分钟。
“‘案-件比’好的有……,差的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谭长志第一个点评刑事检察业务条线的核心数据,既有面又有点,指名道姓,每个问题都具体到基层检察院的业务。
“坐在那里,听着5位领导的点评,注意力高度集中。尽管对业务数据比较熟悉,也有思想准备。但被点到了真有点坐不住,脸上也挂不住。”兰陵县检察院检察长孙德茜说。
可各位检察长没有想到,让他们更坐不住的,还在后面。
“你院的这个业务有长板有短板,但短板太短,如‘案-件比’。根据木桶理论,短板太短就没有水了。今后你院一定要注意业务的协调发展。”
“从下个季度开始,排名前三的基层院介绍经验,排名后三的要做表态发言。”
“你院的律师参与率有点低,这是怎么回事?你们要认真研究,分析具体原因,该破解的破解,该加强的加强。”
“你院的确定刑采纳率有变化,是检察官在办案系统没有填报,还是没有做好?”
……
“各位检察长要认真研究业务数据,扑下身子认真抓好每项业务,特别是公开公正、认罪认罚、追赃挽损等。”汇报结束后,王钦杰说,“业务数据好不好,关键在院领导,关键在检察长。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让市县两级院检察长重视起来、行动起来,按照最高检和省检察院部署要求,切实提高业务工作质量,提高核心业务数据质量。”
更好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郯城县检验检测中心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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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网上看了一件乌龙的事情,网友说兰陵县有些单位在2020年提前发了文明奖,但是当时审核结果并没有出。
兰陵县了解这个情况之后,也及时的给网友解答说原来2020年当时咱市里对评选的名单公示,但是兰陵一些单位以为公示就是通过审核,所以才有了这样的事发生。
好吧,幸亏兰陵县及时把这件事解释清楚,不然又会有许多人乱想,我为兰陵县这种积极回复的做法点赞。
同时以后获得文明奖的单位,一定要等通知再进行下一步的奖励发放,可不能再发生这样的乌龙事件了。(拍客临沂)
临沂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片区开发事务科副科长于文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临沂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罗庄区监委监察调查。
临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 笔试公告
2022年兰陵县部分县属国有企业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公告
根据《2022年兰陵县部分县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的规定,现将笔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笔试时间、地点
1、笔试时间:2023年1月14日(详见笔试准考证)
2、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二
笔试准考证打印
网上报名并审核通过的考生可以于2023年1月11日9:00—1月14日9:30登录报名网站打印笔试准考证。
临沂一男子殴打情人被起诉!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6月1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图片来源网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6日深夜,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在兰陵县**小区内殴打情人黄某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黄某某双侧鼻骨及右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瘢痕(2厘米)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调解协议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