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政协原常委、农业农村委主任罗建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惠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罗建生简历
罗建生,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广东博罗人,中专学历,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惠州市博罗县政府办副主任、主任科员;博罗县龙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博罗县政协常委、农业农村委主任,四级调研员。
来源:陕西铁检头条号
有本事那就考公务员啊//@星语127277696:这个应该是惠州的市直学校,或者是大亚湾区的学校,惠城区的学校没有学校津贴和住房补贴,年终绩效也远远达不到三四万,他们在刚刚过去的2022年12月的最后一天,才拿到21年年终绩效几千块而已,学校领导,班主任能拿到过万。

中山大学的本科生,到惠州某中学任教,基本工资5500(到手),公积金2400(双边),学校津贴1600,房补1000,年终绩效三四万,全年收入15万。这个收入高不高?个人观点:第一,如果是刚工作不久,考虑到惠州的房价与物价,这个收入水平在惠州是不错的。第二,同样的职级与工龄,惠州的工资水平要比深圳广州珠海东莞等城市低30%以上,当然这跟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第三,惠州是一座宜居的城市,但城市经济活力不足是个问题。我认识的两位广工学生,一位本科生,一位研究生,到惠州工作没多久就离开了。是城市对年轻人的吸引力不够,还是发展空间有限?

惠州政法委纪检组长王永宽被查丨曾任法院院长
法律人那些事
综合自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纪委监委
据惠州市纪委监委消息:惠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组长王永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惠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永宽简历:
(王永宽)
王永宽,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广东惠东人,大学学历,1994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惠城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1989.09-1994.07 汕头大学医学院医疗专业学习并毕业;
1994.07-1995.07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1995.07-1998.12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员级书记员;
1998.12-2001.08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2001年8月起历任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立案庭副庭长、研究室主任、党组成员;(期间:2001.03-2003.03 参加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并结业)

2002.11-2006.05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2006.05-2009.12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09.12-2010.01 惠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10.01-2010.04 惠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院长;
2010.04-2010.07 惠阳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0.07-2013.11 惠阳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3年11月起历任惠州市惠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2019年1月起,历任任惠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政法委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组长。
“你老婆也不是啥好鸟,谁让她先勾引我呢”广东惠州,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后找情敌理论,不料反遭对方嘲笑殴打,事后男子气不过,持刀将其杀害,但被抓后,男子并不承认故意杀人。
顾某与妻子刘某结婚多年,因养育两个孩子生活压力大,妻子刘某便在朋友的引荐下来到了同村男子李某的厂里务工。

由于刘某和李某是一个村的,因此刘某上班后得到了厂长李某的格外照顾,一来二往,两人竟然跨越了男女底线。
就这样,刘某瞒着丈夫顾某做起了厂长李某的地下情人。但这种见不得人的事情,岂有不透风的墙呢。
一段时间后,刘某和厂长李某再次来到酒店开房,可事后却被同样来酒店开房的顾某堂哥撞见,二人看到彼此后,面面相觑,但却也心照不宣。
既然被同样没干好事的亲属看见了,刘某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明目张胆地跟厂长李某过起了同居生活。
但由于妻子刘某常年不回家,丈夫顾某也产生了怀疑。经过四处打听,得知妻子在外面跟同村男人同居,顾某气愤不已,多次打电话让妻子回家解决此事。
但不管顾某如何哀求,妻子刘某就是死活不回家。与此同时,顾某也查清楚了厂长李某的底细。
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得知同村去世的人正是厂长李某的亲戚后,顾某就断定李某一定会回来奔丧,于是他就在老家守株待兔。

事发当天,顾某如愿见到了李某,情敌见面分外眼红,两人一见面就吵了起来,顾某质问对方:“你我同在一个村子长大,你为什么非要搞我老婆?”。
对此,财大气粗的李某回怼道:“是你老婆先勾搭我的,你管不住自己老婆,还有脸说?你都不配做个男人,丢脸”。
争吵中,李某又将顾某放倒在地,好一顿殴打。打也打不过、骂也没骂赢,头顶绿帽的顾某别提有多愤恨了。
回到家中,顾某越想越气不过,他遂取出一把菜刀,来到了李某回厂里的必经之路上,伺机准备报复。
到了晚上11点多的时候,顾某等到了李某,趁其不备,顾某持刀从身后砍向李某的颈部等身体要害部位12刀,见对方倒于血泊之中,顾某方才作罢。
回过神后,顾某打电话给妻子刘某,说自己杀了厂长,并主动让妻子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第一时间将李某送往医院,并将在此等候的顾某抓获。

事发后,顾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厂长李某却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李某因被锐器所伤,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据此,警方认为顾某涉嫌故意杀人,但顾某本人却不认罪,他辩称自己是故意伤害,不小心才把对方砍死了。
顾某的辩解意见为:
1、李某长期和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事发时,对方既侮辱自己的尊严,又殴打了自己,他有错在先,自己报复在后。
2、砍伤李某后,自己并没有逃逸,还让妻子报警,这说明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更没有畏罪潜逃。
也就是说,顾某辩解的核心在于,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而这一点也正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关键区别。
虽然说,两项罪名的最高量刑都可被判处死刑,但相比而言,故意伤害罪的刑罚还是要轻一点的,这也是顾某矢口否认的原因。
然而,法院受理核查后却并不这样认为。

首先,顾某手持菜刀行凶,是有预谋的。
其次,顾某砍伤李某后30多分钟才打电话让妻子报警,而这30分钟很有可能就是李某抢救的黄金时间。
相反,在这宝贵的30多分钟时间里,顾某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就是说明,其对于李某的死,是持放任态度的。
最后,顾某连砍了李某20多刀,刀刀伤及要害,从罪案手段来看,顾某也是追求李某死亡结果发生的。
综上,法院认为,顾某系妻子与他人存在感情纠缠而产生的积愤报复性杀人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判定顾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大家一点,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不能单纯地看行为结果。
如果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虽然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
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些夫妻会遇到类似对方出轨的事情,但如何处理这样的感情问题,确是一门很大的学问。
像本案中顾某的做法就极为不可取,他的一时冲动,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李某一家,更是将自己的子女推向了无尽深渊。
要知道,现在社会,哪怕是找个企业上班,都要审查父母的出身和政历呢,更别提进事业单位或者考公务员了。
但,顾某妻子的做法也同样让人不齿,为人妻、为人母,却不守妇道,真的很难想象,她的后半生该如何面对自己的孩子。
切忌,莫乱搞,玩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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