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下)】今天,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重温一年中法院系统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将榜样的力量发扬光大。
十大亮点人物分别是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四级高级法官滕启刚,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鲍卫忠,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原法警赵晓冬,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邱隘人民法庭副庭长黄文娟,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小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纪胜利,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南溪人民法庭庭长温春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志勇,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淑。
他们之中,有的依然奋战在办案一线,有的永远留在了人们的心中。滕启刚扎根基层法院工作30年,承办、参与审理和审核案件6000余件,诉前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计其数,他勤勉履职、忘我工作,突发疾病去世,终年57岁;鲍卫忠扎根边疆民族地区司法工作一线24年,足迹踏遍佤山村村寨寨,解决了一大批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最终倒在工作岗位上,年仅45岁;王小莉虽身有残缺,却不向命运屈服,她左手落槌,为民、护民、便民、利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深受百姓好评的人民法官;王志勇扎根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申诉再审、司法救助工作岗位13年,走遍200个县市,办案中“造血扶贫”,化解矛盾复杂、久拖不决的“骨头案”上千件……
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守卫一方安宁,他们努力付出,他们倾力奉献,他们是全国法院系统的榜样与骄傲。他们的事迹典型,影响深远。(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陈冰 制图:张明翠丨海报文案:王俏 陈冰)
#辽宁公安厅原厅长李文喜贪5亿获死缓#受贿5.4亿,死缓,终身监禁。1月6日,在被查两年之后,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文喜于在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刑。公告同时提出,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距离73周岁还有两个月的李文喜,余生将在漫漫铁窗中度过。
翻看李文喜的履历,你会发现一个怪现象,这位生于1950年的高官,人生前40年的经历是一片空白,没有人知道40岁之前的李文喜到底干了什么。他所有的履历,几乎都是从1990年担任本溪县副县长开始的。
是李文喜低调吗?显然不是。官员对过往讳莫如深,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怕人知道后借此套关系攀近乎,二是有不光彩的过去。而李文喜则属于后一种。
李文喜早年混迹于本溪,在70年代左右,凭着敢打敢闯的劲头,借着特殊时期上位,成为黑白通吃的厉害人物,人送外号“大虎”。据传,在他当民警的时候,有两个帮派械斗,一触即发的时候,李文喜前往解决,到达现场之后,李文喜分别对着两帮为首的大哥,啪啪就是几耳光,双方立马老老实实收兵,因为为首的大哥,都曾是李文喜的小弟。
李文喜的霸道,在获得更大的权力之后,慢慢成了工作能力,被视为有魄力有能力,他也由此得到了某些大佬的器重,也因此官拜副部,霸道的人,往往都蛮横不讲理,搞一言堂,喜欢以自我为中心,在担任省公安厅厅长9年的时间里,李文喜俨然搞成了自由自在的小王国。
#71岁仍在收钱“老虎”检举有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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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述】73岁的原辽宁省公安厅厅长李文喜成了2023年被判刑的第一个“大老虎”,被判死缓的他不得减刑、假释,他只能死于牢中了,这是巨贪的下场。#71岁仍在收钱“老虎”检举有关干部#
据央视新闻报道,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李文喜被查实2006年至2021年,15年间共计受贿5.4亿余元,还有两个月就满73岁的李文喜等来了一审判决结果:死缓,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位曾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近9年之久的省政协副主席怕是只能死于牢中了。
2000年1月,50岁的李文喜获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2002年5月升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跻身正厅级。在辽宁省公安厅厅长任上,他待了近9年,退休后出任警协副会长。
他敛财有道,一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利用手中权力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矿产收益;三是执法犯法,利用执法司法权谋取私利,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肆无忌惮聚钱敛财;四是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文喜敛财多达5.4亿,因到案后积极退赃,并检举立功,因而获从宽处罚,被判死缓。
法院审理认定,李文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有重大立功表现,判死缓。如此巨贪,只能死于牢中了,这是罪有应得。
新春佳节将至,“打虎”不停歇,李文喜是2023年被判刑的第一个“大老虎”。
这是对贪官的警示:违法犯罪嫌疑人是逃不掉的,李文喜、王立科只能死在牢中了,巨贪是自寻绝路。
反腐败斗争一刻不停,反腐败斗争极其复杂、艰难,绝不能退让妥协,打虎必须坚定信心,出重拳,常打不懈,毫不动摇。
人民给李文喜等权力,信任他,而他却违法大贪,活该老死在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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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辽宁高院党组成员王宏主动投案#】据辽宁省纪委监委2月28日消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副厅级),一级高级法官王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简历显示,王宏曾任辽宁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兼综合指导处处长,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2019年8月至今,王宏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副厅级),一级高级法官。#辽宁高院党组成员王宏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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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案一审宣判】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亿余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文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检举揭发有关中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经核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李文喜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丨记者:孙航)
【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案一审宣判】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详情:网页链接
【受贿5.4亿余元,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文喜一审被判死缓】#李文喜被判死缓# 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亿余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文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检举揭发有关中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经核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李文喜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央视新闻网页链接 网页链接
#李文喜一审被判死缓#【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案一审宣判】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亿余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文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检举揭发有关中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经核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李文喜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