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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按公务员法管理(公务员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河南省淅川县的葛某某,去年9月份应征入伍,怕苦怕累,不安心服役、不服从部队管理,接受不了部队工作生活,就想回家。反复劝说引导后,仍然毫无效果,最终被部队除名。当地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就葛某某被除名情况进

河南省淅川县的葛某某,去年9月份应征入伍,怕苦怕累,不安心服役、不服从部队管理,接受不了部队工作生活,就想回家。反复劝说引导后,仍然毫无效果,最终被部队除名。当地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就葛某某被除名情况进行全县通报,意在让广大适龄青年引以为戒。拒服兵役,直接就社会性死亡了。全县通报,成了“名人”。

这则消息,网上评论爆棚,一片批评声:

“我挤破头想报效祖国,因为近视等原因,体检无法通过,一辈子都遗憾,你都入伍了,还当逃兵,咋想的?,要是我两个换换身体,我去当兵多好。”

“入伍前,思考好再决定,入伍可不是儿戏,是神圣而又光荣的职责。”

“和平年代,还没有到生死关头,都当逃兵,以后能干啥,谁还敢用?”

拒服兵役有什么法律后果?

拒服兵役,一般当地征兵部门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

一是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参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予以罚款(大部分地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都在2万元以上)。

二是当地组织、人社等部门不得录用逃兵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三是如果是在读大学生入伍,大学2年内不会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四是有关部门会函告户籍地兵役机关,请户籍地公安部门在其个人户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是涉及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保障等不会考虑该家庭。

六是当地媒体单位将其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

其他惩罚都有时间限制,但是全县通报、户籍上载明“拒服兵役”的影响可是终身的。

特别是“拒服兵役”陪伴终身,一直体现着“逃兵”的身份。当再过几年,谈婚论嫁时,女朋友会想,还没到生死关头,就是一点苦都吃不了,那危急关头会和妻子同舟共济嘛?谁愿意和一个逃兵共度一生呢?

在部队里奉献青春和汗水,一定会成为一生中最美好的记忆,苦累就是一个适应的过程,这点苦吃不了后面还有人生的苦怎么吃呢?

既然选择了参军,就应该提前做好思想准备,绝不能抱着玩一玩的心态去参军。俗话说,军中无戏言,否则国防事业的严肃性如何体现呢?

法律参考

《国防法》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兵役法》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兵役法》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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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不雅聊天干部建议免职?你得有依据啊!依法治国得从所有点滴做起,不能被舆论绑架了啊!这个说顶天了也不过是人家的私生活,就算是男有妻女有夫那也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没哪条法律法规说这个违法吧?也不能因为人家是公务员就高标准严要求,公务员也不过是一份工作而已。除非公务员有明确的类似的处罚规定,才可以按规定免职人家吧?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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