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疯狂了!一死三伤!”5月31日早上,浙江嘉兴,58岁的徐某突然驾车冲向城管、消防队等执法人员,造成4人受伤,其中1人因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报道,事发时,消防队、综合执法分局等部门联合对乍浦镇某沿街商业用房通道进行现场疏通施工,没想到发生这样的事故。
案发后,肇事人员徐某忠及肇事车辆被当场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从报道来看,徐某忠系商业用房业主,经济状况应该不错,所以很难想象做出这么冲动的行为,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真是太冲动了!
首先,从刑事上来说,徐某忠故意冲撞政府工作人员,造成1死三伤,性质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
其行为涉嫌的已经不仅仅是妨害公务罪,而是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后果一般相同,关键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仅是个人的人身安全,而后者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具体到本案,嫌疑人冲撞政府工作人员,对象相对特定,应该定故意杀人罪毕竟妥当。当然,不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量刑都是死刑。
其次,从民事上来说,四名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公务,履行工作职责,其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家属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请求民事赔偿。
另外,徐某忠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只有在民事上给予受害人家属足额赔偿,获得谅解,才有从轻处罚的可能性。
还有,不得不说,徐某忠太冲动了,如果对政府执法行为不满,不仅可以向政府部门反应投诉,甚至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何必做出这么冲动的行为呢?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大家,维权不能违法,遇事一定要冷静,切记冲动是魔鬼,害人害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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