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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2018公务员(广西国税公务员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放劳务费未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放劳务费未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识别号 9145***B9818X

纳税人名称 南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二稽 罚 〔2022〕 1 号

案件名称 南宁***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发放劳务费未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20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次或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18年4月支付劳务报酬1,563元给郭***,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3.5[(1,563/1.03-800)*20%]元,已代扣代缴0元,郭***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22.76元,少代扣代缴120.74元。

你公司2018年5月支付劳务报酬8,618元给魏***,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38.72[8,618/1.03*(1-20%)*20%]元,已代扣代缴0元,魏***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的税125.5元,少代扣代缴1,213.22元。

你公司2018年6月支付劳务报酬24,497.97元给齐***,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05.51[24,497.97/1.03*(1-20%)*20%]元,已代扣代缴0元,齐***代开发票时已纳个人所得税360.18元,少代扣代缴3,445.33元。

你公司2018年7月支付劳务报酬4,946.04元给屠***,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8.32[4,946.04/1.03*(1-20%)*20%]元,已代扣代缴0元,屠***代开发票时已纳个人所得税64.39元,少代扣代缴703.93元。

你公司2018年8月支付劳务费3,551.32元给王***,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9.58[(3,551.32/1.03-800)*2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529.58元。

你公司2018年累计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6,012.80元。

(二)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你公司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处以未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即罚款3,812.65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4-07 处罚截止期 2022-04-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761号

广州兆业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MRWR53):

我局(所)于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裕丽街6号1605房101室(仅限办公))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8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州德宝租赁有限公司、广州万利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6份,金额合计1,457,929.45元,税额合计27,951.89元,价税合计共1,485,881.34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广州兆业租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

(二)你单位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东、河北、广西等地的单位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2份,金额合计40,343,064.85元,税额合计5,244,598.15元,价税合计共45,587,663.00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广州兆业租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及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

2.你单位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开具了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4.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5.公安机关提供的函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实你单位为虚开团伙企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43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457,929.45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244,598.1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两名带货主播涉嫌偷逃税被立案检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期,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中国新闻网,希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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