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地产:三大类之一_宅基地-喜马拉雅一,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二,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18年1月,国土部消息,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三,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集体建设用地+地产:三大类之一_宅基地-喜马拉雅(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法律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地产:三大类之一_宅基地-喜马拉雅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纠纷处理集体建设用地+地产:三大类之一_宅基地-喜马拉雅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纠纷解决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集体建设用地+地产:三大类之一_宅基地-喜马拉雅
剖析人的趋利性之种种
你是否发现在芸芸众生的人群中,人有趋利性,并且在不同时期对于不同事情显著的趋利性有所不同。现我列举若干供大家思索:
在婚姻问题上的趋利性。
在文革中,工人阶级领导一切。工人是婚姻首选的对象。
改革开放后,收入拉开差距,收入高的商人老板公务员等是婚姻首选的对象。
在身份问题上的趋利性。
在过去城市优于乡村时,人们千方百计农转非,申报城镇户口。
现在听说将实行新的土地流转政策了,都不肯放弃农村户口了。
在双轨制问题上的趋利性。
在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单位比机关和教育事业单位等的收入高,有些干部和教师纷纷下海经商。
实行双轨制后,机关和教育事业单位比企业单位的条件好多了,于是公务员成香饽饽,国考成千人过独木桥。
表现在朋友关系上的趋利性。
常见有些朋友在你得势时趋炎附势走得很近,一旦当你落难时离你远远的,这种事看得多了。
人的趋利性在其它方面还有很多,我不一一列举。究其原因:水朝低处流,人都是往高处走的。这里也有人走对了,但也有人走错的,如我有个老同事过去是公安民警,文革时下放在商店工作,后来文革结束,落实政策,要他归队,他没去,当时他认为机关是清水衙门,不如商店任经理好,于是就留了下来,现在退休享受企业待遇(这种人不要太多噢)恰巧相反有一位博友过去在供销社工作,在当时收不错,后来他的一位老领导提拔他到审计局工作,当时到审计局路又远,收入又不高,他犹豫了一阵子,最终他还是去了,现在退休了享受公务员待遇,同样我和他同龄过去我们在同一系统工作,我退休享受的是企业待遇,他退休享受公务员待遇。
由此看来,人要善于抓住机遇,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在人生道路上,有时一念之差往往将影响你的一生。
最后我们值得一提的在人际关系上的趋利性就显达复杂多了。如我的人生经历中就遇到过两种人。有一种人在我事业顺利时他们离我远远的,只是在远处默默地关注我,但当我病殘后却想到我,来看望我。这里有我过去的同学同事和朋友。
但是我也遇见某些人,他在需要你的时候和你走得很热络,但是一旦我患病后,好象人间蒸发一样消逝得无音无踪。我饱尝了这人世间的炎凉。
由此看来有一种人的趋利性是因为生存大环境变化,出于人的一种本能反映,这要看谁能抓住机遇,但是在处理人际关系上,我们要守住道德底线,不能见利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