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5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
#青岛#
2022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青岛众某某恒建材有限公司等67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其中,有53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万多元(税额9千多元)至6400多万元(税额1100多万元),例如:青岛鑫某五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672份,金额6480.64万元,税额1101.71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41份,金额1072.96万元,税额182.38万元;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此标准的,并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需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即可。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的数额不大,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1.3.简要案情:卢某某通过他人从青岛两家公司向青岛A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六份(价税合计1218936.00元,税额合计177110.3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9〕37号)
2.3.简要案情:贾某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7万余元,税额27万余元,折抵税款5万余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214刑初16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A医药上马分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991020.96元),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分别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青岛A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马分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1.案例二: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203刑初10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04392.67元);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系自首、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退缴税款并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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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政协主席汲斌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助力实体经济振兴,每一项举措都写满检察担当】为更好地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11月2日至3日,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以高质量服务保障实体经济振兴为主题,派员走访人大代表并深入企业一线,倾听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共商实体经济振兴大计。青岛市检察机关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想方设法为实体经济振兴发展出真招、出实招,切实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也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律保护。网页链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宝华决定逮捕
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山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宝华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董宏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董宏利用担任海南省委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刘宝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华涉嫌受贿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宝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宝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宝华利用担任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经济运营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主任,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被提起公诉!】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董宏利用担任海南省委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刘宝华被公诉#】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华涉嫌受贿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宝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宝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宝华利用担任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经济运营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主任,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把群众期待凝聚成履职力量】从个案办理到顶层设计、实现监督事项闭环落实、试点推广工作机制……针对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共性问题解决难,代表委员建议提案落实难等问题,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探索代表委员建议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检肯定。目前,该机制在全国部分省市试点推广。把群众期待凝聚成履职力量
【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刘宝华受审,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7073余万元】10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华受贿一案。青岛市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宝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73余万元。该案将择期宣判。人民日报-有品质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