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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务员普法题库(普法选择题)

#普法行动#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收回当事人已竞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当事人事先投入损失应当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行政机关为减少当事人损失,增加其利益的,应当从损失中予以扣减。生效判

#普法行动#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收回当事人已竞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当事人事先投入损失应当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行政机关为减少当事人损失,增加其利益的,应当从损失中予以扣减。生效判决中的计算错误,应当依法予以补正,不宜再审改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352号

普法时间到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如何看待当今的贪官污吏层出不穷的现象?

在当今社会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

在上世纪我国曾经在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整个社会进入法制时代。虽然整个社会的犯罪率下降了,但是犯罪的类型改变了,据我观察,现在的犯罪有三种类型,第一是为生活所迫,进行偷盗抢的犯罪,这种犯罪是在三类犯罪中最低级的,也是社会最低层次的犯罪分子。

第二种是智力型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大多受过高等教育,所以在犯罪手法上更为隐蔽,百姓也更易上当受骗,这就是对不特定的百姓实行诈骗,否则的话就不能出现上世纪2015年到2018年的诈骗平台,诈骗金额达8千亿,全国受害者达到3.2亿。被骗的钱财至今为止没有归还。

第三种是最高级的犯罪分子,这些人位高权重,身居高位,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利用熟悉法律,钻法律的空子,大肆敛财。而且这种人就像韭菜一样,割了又长出来了,正应了这样一句话: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就就像我们这样一个小小的区在几个月时间里先后有二只相对于我区来说也是大老虎,一只母老虎,区公安局局长,因贪污腐败被判了十二年。

就在几天前又一只老虎被隔离审查,天知道这只老虎的最后结局是什么?

在这三种犯罪类型中,第三中是最可恶的,也是最高级的,在人前他们满口仁义道德,背后干着男盗女娼,将百姓创造的财富,收为己有。

“既然不想和好,那咱俩就一起死”四川泸州,出狱不久的男子刘某手持尖刀对女子王某说到。刘某与王某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纠葛以至于刘某以死相逼呢?

刘某于2007年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由于在监狱积极改造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于2015年提前释放。

出狱后,刘某买了一辆厢货车以拉货为生,闲来无事的刘某经常去足浴店按摩,并认识了技师王某,之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

二人相恋后刘某对王某从事足疗技师的工作开始表示不满,导致两人经常吵架,而刘某的经济条件又不是很好所以王某对他也渐渐感到厌烦。最后两人于2017年分手。

分手后的刘某依然无法忘记王某,为了与王某复合刘某决定以“死”来向王某表达他的忠心。2017年9月13日,王某购买了农药“百草枯”,又买了一束鲜花来到王某工作的足浴店。

21时15分许,王某来到足浴店前台点了王某为自己服务,然后便进入包房等候。

王某让服务生送进来两杯水,将“百草枯”倒入水中,当王某进入包房发现客人是刘某后,欲转身离开,被刘某拉住。

刘某哀求王某与之和好,王某不同意,刘某便掏出尖刀表示如果不能和好自己也不想活了,让王某杀了自己。王某抢下尖刀扔到一边,并规劝刘某不要胡闹。

刘某不听劝告,拿起两个装有农药的水杯,要和王某每人一杯一起殉情,王某不从被刘某掐住脖子灌下了半杯混有“百草枯”的水,然后自己喝了剩下的半杯。

喝了农药的王某哭着从包房内跑出,来到隔壁包房呕吐,服务人员和楼层经理发现王某被灌药后立即报了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9月15日,经医院救治两人脱离了生命危险。当天10时,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刘某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一行为显然构成谋杀。但是,由于发现及时,并未造成王某死亡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但刘某于2015年刑满释放后,于2017年再次犯罪,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8年1月,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谋杀起诉书,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既然无法相爱不如彼此祝福,属于自己的幸福也许就在下一站等着我们呢。

亲爱的朋友们您对本案有何不同观点呢?欢迎大家评论,关注,转发。

#头条创作挑战赛##普法行动##法律#

#普法行动# 备案登记不等同于抵押登记,仅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能设立抵押权。备案登记时登记机关仅在涉案土地使用证及土地登记卡上进行了记载,未向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不能认为完成抵押登记程序。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抗字第59号

“以租还债”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案件事实:2015年2月11日,鞠与刘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刘将XX区XX街X号的房屋租赁给鞠使用,租期十年,每年2万元。鞠给刘打款20万元。合同签订后,鞠本人并未实际居住使用。2018年9月20日鞠收到了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定书,鞠认为该裁定书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只保护承租人依据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影响。鉴于鞠将该房屋另租他人,承租人本人并未占有使用该租赁物,且从合同及打款记录并未标明20万元系缴纳的租赁费用。故对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案外异议人鞠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鞠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鞠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外人主张的是房屋的租赁权,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长达10年,租金一次性以现金支付,该情形与社会生活常理不相符合,且双方交易记录并未标明20万元系缴纳的租赁费用。在二审庭审中,第三人刘自述“因急需用钱,一次性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即双方关系名为租赁,但实为“以租还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鞠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亦未能证明其享有足已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公益普法月第二季#

北京拆迁律师: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该规定意在保护公民休息权这一基本权利,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应尊重当事人的休息权,防止搞“突然袭击”和扰民。因此,根据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国家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以及正常情况下每周的周六、周日,均是劳动者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属于该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史西宁律师就来讲讲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我们结合以下案例来看

本案中,2014年11月22日系周六,舒城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舒国土交(201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为孙邦柱房屋在征地范围内,并已被安置在沙埂家园统拆统建安置点,但其拒绝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且拒不腾出房屋交出土地,限期孙邦柱三日内交出土地并自行腾空房屋,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孙邦柱在该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出土地并自行腾空房屋,舒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1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4)舒行非审字第0006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舒国土交(201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执行,由XX县国土资源局和XX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上述法律文书均向孙邦柱进行了送达。2014年11月7日,XX县国土资源局向孙邦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载明“为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经县政府同意,请你户于2011年11月9日前主动搬迁,履行法定义务。逾期,将依据县法院行政裁定书组织实施强制拆除”。2014年11月22日(周六),孙邦柱房屋被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2014年11月22日,原告于2015年诉至法院,并未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被告主张孙邦柱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XX县人民政府否认其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但没有提交现场视频、强制执行方案等相关证据支持该主张。XX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亦载明“经县政府同意”,且孙邦柱所举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也证明XX县人民政府X县长在强拆现场。综合全案证据,应认定XX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XX县国土资源局和XX县城关镇XX政府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且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之日——2014年11月22日为周六,属于法定节假日,故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规定,依法应确认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节假日强制执行是行政违法。

史律师提醒大家:

遇到不合理的各项行政行为,我们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北京拆迁律师: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该规定意在保护公民休息权这一基本权利,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应尊重当事人的休息权,防止搞“突然袭击”和扰民。因此,根据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国家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以及正常情况下每周的周六、周日,均是劳动者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属于该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史西宁律师就来讲讲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我们结合以下案例来看

本案中,2014年11月22日系周六,舒城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舒国土交(201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为孙邦柱房屋在征地范围内,并已被安置在沙埂家园统拆统建安置点,但其拒绝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且拒不腾出房屋交出土地,限期孙邦柱三日内交出土地并自行腾空房屋,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孙邦柱在该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出土地并自行腾空房屋,舒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1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4)舒行非审字第0006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舒国土交(201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执行,由XX县国土资源局和XX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上述法律文书均向孙邦柱进行了送达。2014年11月7日,XX县国土资源局向孙邦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载明“为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经县政府同意,请你户于2011年11月9日前主动搬迁,履行法定义务。逾期,将依据县法院行政裁定书组织实施强制拆除”。2014年11月22日(周六),孙邦柱房屋被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2014年11月22日,原告于2015年诉至法院,并未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被告主张孙邦柱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XX县人民政府否认其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但没有提交现场视频、强制执行方案等相关证据支持该主张。XX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亦载明“经县政府同意”,且孙邦柱所举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也证明XX县人民政府X县长在强拆现场。综合全案证据,应认定XX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XX县国土资源局和XX县城关镇XX政府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且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之日——2014年11月22日为周六,属于法定节假日,故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规定,依法应确认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节假日强制执行是行政违法。

史律师提醒大家:

遇到不合理的各项行政行为,我们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记全国优秀律师马兰】“边疆小村寨,你是百姓贴心人,崎岖羊肠路,你是普法好使者。风沙漫漫,无怨无悔,万里走单骑,你的足迹踏遍边疆五省区,一心助他人,你把光明带给千家万户。”这是法援律师马兰在获得“CCTV2015年度法治人物”时的颁奖词,也是她法援10年的真实写照。

法援10年,马兰用了大量时间摸索、总结、实践法援经验,办了很多案例,帮助了很多人。在这个过程中,马兰意识到:要想实现人生最大价值,必须把自己的生命融入更广大的人民群众中。记全国优秀律师马兰 - 陇南政法网

【医疗形式责任:利用租住的住宅开设中医康复门诊,非法从事中药方及针灸等医学诊疗活动】

 

【基本案情】2007年2月和2013年1月,被告人顾某先后两次因无证行医被x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被告人顾某在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乡村医生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6月起,又利用租住的x市住宅开设“中医康复门诊”。

非法为他人诊治肩周炎、哮喘等疾病,并从事中药方、针灸等医学诊疗活动。2015年7月10日,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当场查获,并从顾某处扣押针灸针、空白处方等物品。被告人顾某于2015年7月22日主动向x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辩护意见】1、被告人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顾某的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妻患糖尿病双目失眠,需要被告人照顾,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顾某虽被卫生行政机关当场查获,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

但辩护人提出可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考虑其系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不予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普法行动#,#天津头条#,#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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