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要闻#【苏凤琴:精益求精的“办案工匠”】“我有幸当选二十大代表,将认真履行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做检察工作的深耕者和司法温度的传递者,不负使命,不负党和人民。”苏凤琴代表是一名检察官,现任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她对当选二十大代表充满自豪。苏凤琴是一个自信而又爽快的人。《法治日报》记者向她连抛4个问题,她都十分爽快地回答了。问答之余,记者和她聊起了她的检察故事。这位荣誉等身的全国模范检察官果然名不虚传。@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陇原剑 @陇南发布 @陇南中院 @陇南检察 @陇南公安 @陇南政法 @陇南日报 苏凤琴:精益求精的“办案工匠” - 陇南政法网
聊聊袭警罪。
所谓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一、犯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二)、客体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或严重影响不能执行职务。
那好从律师视角,会考虑一个问题,警察的行为是否都属于依法执行公务。
行为有:
1.核查黄码,拒绝父女取药;
2.身体堵门,拒绝女子上车回家。
首先,在黄码情况下,有核酸报告是否可以看病?有无法律法规红头文件规定,若有,是否已告知或从何处获取该规定?
其次,在黄码情况下,有核酸报告,是否意味着不能回家?若不能,是否告知依据,以及不能回家后,后续如何处理的说明。
因此,建议明确依法执行公务要求,同时应颁布哪些是滥用该罪行为,否则容易产生更加对抗情绪。本案这两个行为到底是不是执行公务,是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丹东回应父女看病袭警事件: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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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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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元宝区法院![赞][赞][赞][鼓掌][鼓掌][鼓掌]
丹东中院丹东:执行人员对三万平方米土地、四万平方米房屋开展腾退
关键是法院中,手上无法拥有记录工具
一招摘掉“黑心”法官的乌纱帽! #诉讼技巧 #传播正能量 #
01:31丹东市,男子吴明波两次向检察机关控告振兴分局花园派出所办案民警王某、刘某某对他进行轮番殴打,自己系在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贩毒。随后民警王谋、刘某某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纪委调查。
丹东市元宝区法院2019年一审判处王某、刘某某犯刑讯逼供罪,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判决书显示,民警王某、刘某某在23时47分,将吴明波从该所办案区(有摄像头)带至未安装监控设备的办公区调解室,次日2时零7分,吴明波从办公区调解室被带回办案区。从带回办案区内的监控录像可看出,吴明波右侧额头和左侧眼角有明显伤痕。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均免于刑事处罚。
两民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吴明波诬告打击报复办案民警,理由吴明波控告三名民警,对他进行刑讯逼供,但另一名民警并未参与审讯。自己遭到办案人员的连续传唤,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取了其当时不真实的口供。吴明波三根肋骨骨折为陈旧伤与其二人无关。2月22日,二审庭审持续三个半小时后结束,法庭宣布择期宣判。另外吴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现已生效。(上游新闻)
【法律解读】乱花渐欲迷人眼,民警办案中被举报刑讯逼供,随后被调查,现民警又称遭到连续疲劳讯问、诱供。难道非法取证循环了吗?自己被举报现在又举报其它民警,你品一品,似乎存在非法取证问题?
最起码说明了一个司法进步:举报刑讯逼供渠道是畅通的,吴明波当时应该是被羁押状态,估计是他的律师代其到人民检察院举报的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聘请律师,律师的一个职责,就是代其控告。此时还有人说刑案案件律师没有任何作用的应该认真思考了。
现在民警成为刑事被告人,一样保证其诉讼权利。本案二审体现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原则,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理本案。普通刑事案件二审是不开庭审理的。但本案鉴于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决定开庭审理。
静待二审结果吧!希望这样的疑难案件多一些,因为会促进司法进步。比如现在重证据轻口供,允许零口供,口供同步录音录像,这样的规定使得民警没有必要刑讯逼供,也不敢刑讯逼供。关注@苗培刑事辩护律师
#侮辱英烈的大V罗昌平获刑7个月# 一审判决还是有点轻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其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对这个罗昌平才判了7个月。法院是认为其有自首情节,而且自愿认罪认罚,还愿意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8万元。所以法院做了一个从轻的判决,但其实结合其违法事实之后的表现,个人认为应该可以判的更重一点,让他教训记得更深刻一点。
罗昌平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污蔑志愿军英烈的言语之后,后续发现网上群雄激愤,大家纷纷表示要追究其责任。结果罗昌平连夜逃到了海南三亚,但是他故意在三亚的海边摆出了一桌海鲜,摆上了茅台酒,发布照片在互联网上,这不就是赤裸裸的与舆论对抗吗?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表现呢?之后三亚警方将其抓获。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他的自首情节其实应当不予认定的,那么就可以加重他的处罚。
当然这种大V罗昌平在被警方抓获之后的表现,法院认为有自首,也供述了犯罪事实,也愿意并进行赔偿,最终给予了从轻判决,而且这8万元已经支付给了辽宁省丹东市的抗美援朝纪念馆。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还有一个附加条款,那就是责令被告人罗昌平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大家如果回顾70年前的那段历史,就会深刻的明白,如果没有那场艰苦卓越的抗争,我们不会有这70多年的和平局面的。任何人的诋毁和污蔑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处。结合罗昌平在事发后的所作所为,认为他还是应该判的更重一点。这不是用8万元和认罪态度能换来轻判的,他的言语太恶毒了,他事发后的行为太恶劣了,真是一个忘却祖宗的不孝子孙。头条热榜
辽宁丹东,侯某起诉丈夫孙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后,侯某不服!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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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侯某与孙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某1,侯某自认月收入3000元,孙某自认月收入2000元。孙某于2006年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为孙某独有。孙某名下有轿车2辆,一辆由侯某使用,另一辆由孙某使用。丹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孙某为股东,持股比例为21.2%。丹东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孙某为公司股东。另外,侯某陈述孙某有家暴殴打她并且有出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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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
一、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二、依法判令婚生子由孙某抚养,侯某每周享有一次探视权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孙某名下的商品房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及增值部分共计约50万元
四、请求分割孙某名下两家公司的股权利益
五、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向侯某支付补偿款5万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案涉商品房虽购买于婚前,但是二人已经结婚十多年了,在此婚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和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第二、孙某存在出轨行为,有图片和视频作为证据。因此孙某应当支付侯某补偿款。
第三、孙某有两家公司的股权、以及孙某名下的两辆轿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依法分割。
孙某辩称:
第一、案涉房屋于2006年7月购买,系婚前个人财产,虽然是贷款购买,但是后期房贷均由孙某父母每月偿还贷款,并且提供了还款一览表。
第二、虽然丹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婚姻存续期间,但孙某名下两个公司的股权均是代持股,不是实际股东。关于孙某于公司之间的转账记录,只能证明有业务往来,不能证明其股东的身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因被告孙某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该院予以支持。
第二、对于婚生子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孙某抚养,该院予以支持。结合侯某自认每月收入情况,酌定侯某每月支付800抚养费,原告侯某每周可以探视一次,孙某应予以协助。
第三、对于案涉房屋偿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侯某未提供证明自己参与房屋还贷,故对于此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第四、孙某名下的二辆轿车,考虑便于物的使用,鉴于两人认为车辆价格差异不大,遂判每人一辆,互相不在补偿。
第五、对于两公司的股权,原告侯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孙某有实际出资,因此这项诉请不予支持。
第六、关于原告侯某主张孙某家暴及出轨情节,被告孙某予以否认,侯某提供的证据也达不到证明目的,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侯某不服提起上诉,提交保证书一份、证明孙某系公司实际股东,其享有的股权应予以分割。
孙某辩称:保证书是在双方产生家庭矛盾后,为了维持家庭鹭港所写,是在侯某的要求下写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也未执行保证书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
侯某请求与孙某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抚养,孙某同意,本院予以确认。侯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共同还贷的事实,故无法认定侯某有权分割涉案房屋。关于侯某分割两公司的股权利益的请求,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两公司的股权是为案外人孙某2代持,且有其他股东的证明,二审期间,上诉人侯某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侯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侯某要求孙某补偿五万元的主张,依据双方陈述,孙某否认其存在出轨和家暴的行为,且侯某提供的保证书等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上诉人存在应获得补偿的情节,故对上诉人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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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游说法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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