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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

老同学走了,我是在上个月,才知道的。 2018年9月份,跳河了。 他和我,高中三年同窗好友,考入环保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区环保局,干到副局长。

老同学走了,我是在上个月,才知道的。

2018年9月份,跳河了。

他和我,高中三年同窗好友,考入环保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区环保局,干到副局长。

本来,他有一个令人羡慕的世界,妻子孩子,看起来很美满的。

为什么会走上不归路?

有知情人透露:抑郁症。

我不知道具体情况,但是,以我对他过去的了解,老同学以前十分忌讳精神类病症,认为得这病的人,一生都毁了。

可是,最终他本人患上了。我分析,他可能接受不了被送进医院的打击,本人对精神类疾病不十分了解,服药上,副作用强烈,病症令他绝望,或者出现了幻觉。

总之,他没有走出这片沼泽,消失在46岁的尽头。

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在人际沟通上,在事业遇挫上,在外人不知道的各种原因中,他扛不住了,是吗?老同学!

我在外漂泊十几年,工作收入都不稳定,境遇远不如他一个公务员。他的离去,令我惊愕了很久。

我还记得2010年,我们的最后一次通话。他邀请我参加高中毕业二十周年同学聚会。当时的他,正春光荡漾,一帆风顺。

世事如棋,变幻莫测。

他在最后的日子里,是否想到了我?联系我,或许可以帮他换一副心境?我可以给他讲我江湖上的风景风雨,独自打拼的劫难危局,漂泊不定的际遇沧桑。这些,我都可以和他谈。

老同学,真的,我有很多话对你说,可是,你走了。

河南周口,1月2日晚到3日凌晨,一群00后少年在鹿邑县老子故里因为禁放烟花问题,与值勤民警发生冲突,并打砸警车。

【高律道法】

这辆悬挂豫P5321警号牌的警车,压力真是太大了,这群少年使尽洪荒之力,踹车门、砸前挡风玻璃,车牌还被一少年卸下来,公然站到车顶举着牌跳起了舞,似乎在宣告他此刻的胜利。少年们还非常团结,打也打了砸也砸了,还把警车掀翻了,现场围观的人拍着视频,也非常激动,有人尖叫,有人大笑,这种场面发生在当今社会,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我们可能会说他们真是年少轻狂一时冲动,这些少年的冲动是如何引发的?旁观者有没有起哄呢?不能说围观者皆有罪,但可能确有过错,在有禁止燃放烟花禁令的情况下,不满的恐怕不止这些冲动的少年吧,只是很多人“敢怒不敢言”而已。现场有公安人员值勤,甚至在劝阻大家不要放烟花,这本就形成了一种冲突,新的一年到来,老百姓在过去因疫情防控、因烟花禁令等积攒的情绪一下子上来了,可能大多数成年人只是喊了两嗓子抱怨了几句,但这些情绪本就是普遍存在的,这只是本案的一个引子而已,早晚都可能引爆。

关于涉案少年的责任问题:

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1、妨害公务罪,值勤的人民警察在执行的地方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的巡逻防控任务,属于执行公务,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那么,如果只是和值勤人员发生口角,并未对值勤人员动手,妨害公务能构成吗?涉案的这两警车作为巡逻防控的车辆,属于执行职务的工具,让人警车上可能还配备播放广播的功能,那这种情况下,该罪是可能构成的。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都构成此罪。

本案中,打砸的少年已超过3人,警车被打砸的程度,也明显超出了5000元损失,通过观察,前挡风玻璃,车门,车身均有不同程度的损毁,后续维修费可能高达几万元,当然这得看这辆警车是否达到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是否具有可维修的价值,同时也需要当地物价局或者其他鉴定机构对车辆损毁价值进行评估。结果这几名少年的行为,车辆的损毁情况,是可以构成此罪的。

3、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涉案的少年们,不满于烟花禁放禁令,对定点巡逻的警车进行打砸,并且现场围观群众较多,很多人拍摄视频进行传播,并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网络的传播,无疑是事件的影响力扩散,甚至对外省其他地市的年轻人造成一定的引导作用,构成潜在的大面积的社会性危害,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没有问题的。

以上可能构成的这几个罪名中,由于寻衅滋事罪更加强调一个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而且社会秩序的影响力恐怕是地方政府更需要加强防范的,因此鹿邑县公安局很可能直接将该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因该案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事情发生后鹿邑县公安局及县政府宣传部门,也必然会将该事件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以妥善解决案件的社会影响问题。

4、民事责任部分:警车在评估后,造成的损失部分,涉案的少年们必然需要对此进行赔偿,这将来量刑部分有一定参考,属于酌定的情节之一。

由于涉案人员比较大,有涉及到烟花禁令的政策问题,想必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也会着重考虑该案的量刑问题。

《国语·周语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

很多网络大V最近也一直在谈论甚至呼吁政府放开燃放烟花,老百姓也是多有牢骚,这已然成为了一个社会矛盾,如何化解这个矛盾,是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需要亟需解决的问题。

禁令与放开,哪个危害性更大?有没有科学的论证?烟花的危害无非是空气污染环保问题,再就是安全隐患问题,如果一直禁止,又是否会造成中国传统的流失与淹没,若是2010后、2020后们都不知烟花为何物,又拿什么传统项目陪着这些孩子们成长?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希望您的认知、评论有一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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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律道法·正评】评析天下时事,体察生民所思!

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主体身处“非公”组织从事公务,却依然可以认为系“国家工作人员”,原因何在?其中的缘由就在于,受“委派”之人依然系为了履行国家职能、维护国家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其虽然身处“非公”组织,依然可以等价于“国家机关”。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非国有公司、企业理当包括国家参股、控股公司企业,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似乎说明,即使行为主体身处国家参股、控股公司企业,只要其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依然可以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此种情形也被称为“二次授权”。“二次授权”之所以得以存在,其中的原因就在于“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本质系国家职能的延伸。但是,如果认为前述“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中的“国家出资企业”也包括国家参股、控股公司,则意味着在非等价于“国家机关”组织存在前提下,也有“国家工作人员”成立的余地,此点确实值得研究。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三)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事实上,在不存在等价于“国家机关”组织下的人员之所以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依照法律”。所谓依照法律,实质上乃为国家授权行为主体履行国家职能,由于“法律”本身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故“依照法律”使得行为主体的生存前提等价于“国家机关”。因此,前述立法解释和纪要便直接强调行为主体客观行使职权的特征,以此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类似的规定还有:

例如,200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指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批复旨在说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客体特征,但也侧面说明岁虽无“身份”但有职权的事业编制人员,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

再如,2000 年 12 月 15 日,《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也印证此点。

2010年9月7日上午,海上风平浪静是个捕鱼的好日子,詹其雄驾驶着“闽晋渔5179号”的拖网式渔船在我国钓鱼岛海域,执行正常的捕鱼作业,船上共有15名职业渔民,这一片他们很熟悉,也不是第一次来了。

 

 

然而这一次虽然大海没有为难他们,但是却迎来了一次意外,正在他们紧张捕鱼作业事,突然海面上出现了一艘日本巡逻船,尚未靠近来不及看清楚是什么船,就听到对方的船上传来的喊话声“这里是日本领海,请立即离开!”

 

 

原来是一艘日本海上保安厅一艘巡逻船“与那国”号。

钓鱼岛明明是中国海域,日本巡逻船竟敢口出狂言,要驱逐我方渔船,船长詹其雄镇定自若,并未理会对方,日本巡逻船见此,直接一个三挡加速,挡在闽晋渔5179号正前方,日方如此挑衅,我方渔船没有退缩,而是直接向日本巡逻船撞了过去。

 

 

只听轰的一声巨像,日本巡逻艇船尾防护栏杆支柱,直接四分五裂。

日本“与那国”号巡逻船上的士兵直接目瞪口呆,以往也遇见过于中国渔船对峙的情况,但从来没有碰上过这么“莽”的。

 

 

日本海上保安厅紧急派出另外两艘巡逻艇“水城”号和“波照间”号,对中国渔船进行追踪堵截。

 

.

10时55分左右,在距离黄尾屿15公里处,刚经历过一场碰撞的我方渔船正在休整船身,被追赶而来的日本两巡逻艇发现,随后闽晋渔5179号”与阻止其前行的“水城”号巡逻艇右舷发生激烈碰撞。

 

 

据日本海上保安厅事后公布的信息显示,前后两次碰撞,并没有造成双方人员的伤亡和燃料泄漏。“与那国”号巡逻艇甲板上的两根支柱断裂,“水城”号巡逻艇船体被撞出坑洼,另有五六根扶手被撞断。

 

 

9月7日下午13时左右,6名未经允许的日方巡逻艇保安官,不顾阻拦强行登上中国渔船,迫使“闽晋渔5179号”停止行驶,随后以违反了所谓的《渔业法》为借口,强行扣押了船只,并将船长詹其雄暂押日本。

 

 

之后日本保安厅,在媒体上大肆抹黑中国渔船,并以莫须有的借口逮捕詹其雄,还在大言不惭表示,只要詹其雄承认所谓的“妨碍公务罪”,并缴纳罚金,日本方面会很快将他释放。

 

 

然而日本政府的种种可笑伎俩,不过是跳梁小丑,徒惹笑话罢了。

 

 

事情发生后,国内民众,群情激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对日方表态,称中方对日本的巡逻船与中国渔船相撞一事高度关注,并表示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要求日方停止在钓鱼岛海域的所谓巡逻活动,并不得采取任何威胁到中国人民人身安全的举动。

 

 

然而日本政府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虽然先行释放了船上的水手,但是仍以詹其雄船长驾驶渔船冲撞了日本的海上巡逻船为由,拒绝释放詹其雄船长。

 

两周之后,通过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的交涉,船长詹其雄才平安返回了中国。日本政府这个借口可谓是说谎都需要草稿,我方渔船“闽晋渔5179号”在吨位上不及日方巡逻艇,更是以一敌三,日本政府绝口不提自己的巡逻船非法在其他国家海域撞击渔船,却反咬一口,可谓是贼喊捉贼。

 

19日在多次警告无效后,中方下达最后通牒,日本政府如不尽快释放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那么中方将采取强烈的反制措施。

 

 

很快,日本政府就认怂了

25日詹其雄乘坐中国政府包机安全返回福州,返回祖国家乡以后,詹其雄表示,自己能够安全回来,全靠党和政府的关怀。同时非常感激全国人民的关心。

 

 

写到最后,这次双方冲突,显然是我方占了上峰,因为自古以来钓鱼岛就是我国的自有领土,国家主权不容侵犯,站在道义与法律的制高点,中国人民无所畏惧,这时一次中国成功捍卫自己领土主权的一次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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