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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9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罚款并移送公安立案
#南宁#
202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宁共计有95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0多万元(税额7万多元)至490多万元(税额60多万元)不等,例如:广西自贸区雅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96.13万元,税额64.5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69.0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1.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上述公司中,有些公司虚开的税额未达到10万元以上,如果补缴了税款,未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需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此外,即使虚开税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标准,但是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市西检刑不诉〔2019〕15号)
1.3.简要案情:南宁A软件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向某某与他人商定,让他人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4971.7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向某某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如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或者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文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桂0105刑初14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在明知与他人未发生应税业务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250224.5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被告人文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某应承担单位犯罪中公司负责人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A公司的股东为文某和妻子邓某,邓某的证言证实其仅是挂名的财务总监,公司业务经营方面都是由文某具体负责,且邓某已作为本案证人,A公司没有其他适格的诉讼代表人,故公诉机关未将A公司指控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文某应当承担自然人的犯罪责任,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A公司在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部分应从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虚开的税款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故不应将已缴纳的税款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可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予以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桂0205刑初17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柳州市A汽车配件厂(现已更名为柳州市A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为使该单位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该单位少缴增值税人民币664185.29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因柳州市A汽车配件厂(现已更名为柳州市A科技有限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业,一直在经营范围内正常经营,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为使该单位少缴纳增值税而让他人为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非法获利亦为该单位所得,故本案应为单位犯罪,被告人谢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本案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犯罪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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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契税上涨?税务部门回应:这是误读!】近日,南宁人的朋友圈疯传“契税上涨”、“1%、1.5%等优惠税率或将成为历史”等信息。南宁税务部门发文回应,广西现行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而1%、1.5%或者2%,这是由于符合优惠规定所享受的契税优惠税率。新发布的《契税法》虽然规定了3%-5%的税率幅度,但个人住房优惠税率是以单行文另行发文明确的,《契税法》中并无规定取消该项优惠,目前也无其他文件出台将该优惠废止,即:优惠税率目前仍然有效。(图片来源:南宁税务)
[泣不成声]宝,广西灵活就业人员,每个月最低档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又增加了最低档次的743.6元/月,哎我交的是二档70%档,上半年还是814元/月到下半年变867.6元/月了,一年大约一万块哦!#养老保险# 广西税务12366微信缴费很快捷,就是钱钱有点少,交不起了都要。
#国家说你过去一年辛苦了,给你退点钱#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APP上按指引,一顿操作下来,显示2020年可退税1194元(2019年退了90多元,怎么算的,不甚明了),顿时有种“小富即安”“人生大奖”的欣慰,这点出息[鼾睡][闭嘴][大笑]……你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了吗?若还没,你得抓紧了,全程自助,手机即可办理…#税务# #广西# #头条# #头条图片# #南宁头条# #柳州# #南宁资讯# #南宁爆料# #今日有聊# #财经# #财经头条#
【“契税可退”传得风声水起,南宁税务局官方回应来了:契税政策没有任何调整,也无新政出台】近日,“契税可退”的消息在网上疯传,“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从5%上调至9%”?契税到底能不能退?怎样才能退契税?
昨日,南宁税务局对此在线上和线下都发布了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多缴契税退税的说明,提醒市民切勿轻信网络不实消息,说明明确“三个没有”:契税政策没有任何调整、没有新政策出台、暂时没有官方渠道统一通知办理退税。
Q:契税为什么能退?
A:因为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营业额改增值税政策之后,购买房屋所缴纳的契税不再包含增值税,因此产生了重复征税的情况,所以存在“契税可退”一说。
Q:“契税可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若交契税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契税出现错算或重复计税的情况,契税可能可退;若购房合同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契税可能可退。
最直观的方法就是看购房发票的税率,只要写了不增税或是3%-5%的,基本无税可退;若税率6%及以上,需要相关部门核查;税率达9%及以上,基本可以退。
目前,税务部门正对历年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将通过短信、小区物业或开发商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各位尊敬的纳税人无需操之过急,只需在家坐等核查后的结果即可,一切以官方的通知为准。
Q:契税退税对买房时间有没有限制?
A:没有限制,但办理契税的时间要在2016年5月1日之后。
Q:二手房能办理契税退税吗?
A:二手房交易已经经过核税,所以一般是不存在契税可退的情况。
Q:申请退抵税费怎样计算?
A:应退税额=已缴纳税额(完税凭证上契税金额)-应纳税额
而应纳税额=发票不含税金额*3%(广西现行的契税税率),但契税税率会根据套数和房屋面积大小来享受相应优惠,若是第一套90m²以下税率减至1%,第一套90m²以上税率减至1.5%;若是第二套90m²以下税率减至1%,第二套90m²以上税率减至2%;若是第三套及以上均按3%税率征收。实际的退税金额以官方通知为准。
Q:契税退税办理材料需要哪些?
A: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购房合同、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银行卡,把这些原件及复印件都带上准没错。
Q:契税退税如何办理?
A:线上线下都能退税,线下即是去交契税的地方办理退税,线上即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的退税系统进行办理,具体流程见下图(图源于克而瑞广西)。
尊敬的纳税人,你有契税可退吗?#南宁头条# #楼妹说房#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且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走逃,罚款5千】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市税稽罚〔2021〕6号
北海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XXXNJDXG7U):
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我局于2020年10月16日在你公司税务登记的经营地址现场发现,该地址由一家名为“广西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在经营,未发现你公司有工作人员在该地址经营办公。我局向你公司登记地址所在的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北海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情况,据该公司工作人员XXX(身份证号码:4520XXX03200320)称,你公司曾在注册地址办公,后于2019年8月左右搬离。我局检查人员通过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查询到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联系电话,并于当日15点23-27分分别拨打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18XXX1255)、财务负责人XXX(联系电话1807XXX4740)、办税人员XXX(联系电话1870XXX986)的电话,均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
(二)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确认,该局于2019年9月30日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局取得的有关征管资料和税收征管系统反映,你公司于2019年8月起至今,未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且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走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5,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海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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