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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公务员考试新闻(达州公务员考试成绩)

四川省达州市,某地电力公司因架设2018年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中一段新建线路,需跨越小娟的房屋屋顶,遭到小娟及家人反对。理由是电线跨越房屋有辐射、存在安全隐患。

四川省达州市,某地电力公司因架设2018年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中一段新建线路,需跨越小娟的房屋屋顶,遭到小娟及家人反对。理由是电线跨越房屋有辐射、存在安全隐患。

之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电力公司项目代表与小娟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该项目在小娟房屋上的引线,暂时拆除,待双方协商好后,再施工,并且项目所有设备,暂时撤离施工现场。”

后来,相关部门与小娟先后进行过两次协调,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2019年底时,电力公司在小娟房屋附近的施工现场进行施工,被小娟发现后遭到阻拦。当地镇政府立马派工作人员到场调解,并当场宣读了电力公司关于这个项目的相关批复、环评等材料,但小娟仍坚持要求改变施工线路或者赔偿房屋,最终现场调解无果而终。

当月月底,电力公司又在施工现场设置了警戒线,进行高压线架设时,再次遭到小娟的阻止,电力公司立即报警。当地镇政府召集小娟及电力公司代表在村委会调解,施工人员在现场发动机器准备施工作业,小娟得知后,跑回家中手拿斧头来到施工现场,要求不准施工,并用斧头砍断施工警戒围栏。不仅如此,小娟还冲进施工现场阻挡施工。

在场的派出所民警对小娟开展疏导工作,谁料小娟快步上前,从民警背后用手抓扯民警衣服,双方发生争执。小娟不慎滑倒,当场大叫:警察打人啦!当日,县公安局向曹小娟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小娟妨碍公务的行为以及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的行为合并执行,处以小娟拘留20天。当日,小娟即被送往拘留所。

执行完拘留之后,小娟立即把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理由是县公安局故意混淆事实。本案的原由是电力公司施工违反了调解协议书,在镇政府召集我们家属调解的时间里趁我们不备施工,电力公司不顾调解协议,在与我协商过程中强行施工的行为不属于正常施工行为,我不得不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在事发当天的整个过程中我更多地是言语,肢体接触只有一次,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对我行政处罚不合法。

而县公安局却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企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行为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小娟的行为属于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的行为。另外,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劝阻,小娟不但不听劝解,反而从民警身后击打其背部,严重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所以,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新建架空电力路线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而本案中电力公司违反了双方约定的调解协议内容,单方进行施工,遭到了小娟的阻止,应属于在没有与小娟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施工。因此,不能认为,小娟阻止施工的行为就属于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适用拘留强制措施的,需具备情节严重这一法定条件,小娟对民警实施了抓扯行为不应认定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一审法院撤销了县公安局作出的对小娟行政处罚决定书。

县公安局见败诉了,立马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称该项目是涉及民生的县域重点项目,不能因为影响个别私权利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同时,小娟阻碍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从民警背后搞突然袭击,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审法院认为,电力公司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的调解协议内容,单方进行施工,遭到小娟的阻止,因此小娟阻止施工的行为不属于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其次,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解决矛盾纠纷,小娟不听劝解,从民警身后击打其背部,还和民警互相撕扯,该行为已构成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所以,一审原审判决认为小娟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应予以纠正。

从2021年3月1日开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7条针对袭警行为单独设置了法定刑,即袭警罪,并且袭警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袭警行为,不论造成结果如何,都会构成犯罪。

本案中,小娟应该庆幸自己的鲁莽行为是在今年三月之前实施的,否则其攻击民警的行为将直接涉嫌犯罪。

还是那句话,碰上任何事都莫冲动,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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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一男子醉酒后就狂妄至极,先是无端寻衅滋事,而后醉驾上路,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更是威胁、辱骂民警,一系列荒唐行为后自有法律制裁!

  1月12日凌晨20分许,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巡逻五中队民警,接到110指令称有群众报警,太尉镇魏集村路段一辆号牌为豫L179D*的小型汽车驾驶员酒后驾车,请前往调查处理。接警后,执勤民警第一时间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在简单了解情况,确定具体位置后,执勤民警驾车迅速赶往现场。

  “他打我了,他打我了!”几分钟后,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刚一下车,一满身酒气的男子便走上前来告诉民警有人打他!就在民警询问具体情况时,双方各执一词,报警人坚持声称对方酒后开车,而被举报人陈某一直声称自己并未酒后开车,并告诉民警有人打他。随后,民警将双方带至中队院内做进一步询问调查,在随后的询问调查中,民警逐渐得知事情原委。

  当晚11时50分许,被举报人陈某、宋某等人在北舞渡镇一饭店内吃饭,途中,被举报人陈某因瞅另外一桌客人(报警人)不顺眼,无端“找茬”后与人发生口角。随后,陈某被同桌宋某等人劝阻后驾车离开,因怀疑陈某、宋某等人酒后驾车,另外一方随即驾车紧跟,并拨打110报警电话,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报警人一方三人及被举报人宋某结果均为0mg/100ml,并未饮酒。而被举报人陈某结果则显示为289mg/100ml。经调取沿途监控画面,清晰显示并证明了被举报人陈某中途曾驾驶豫L179D*的小型汽车上路行驶。随后,民警带其前往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作进一步检验。

  陈某:“这些孩儿,俺、俺出来吃饭,我木有喝酒,我木有开车。他出来...(实在翻译不出来),又是打俺里,又是杀俺里,是不是就嫩安排里,啊,是不是嫩安排里”。

  陈某:“嫩把我的电话给我屏蔽了,屏蔽可以,是不是,领导,电话屏蔽算不算违法,啊,电话屏蔽****(辱骂民警)”。

  陈某:“钥匙给他,咱也木有喝酒,也木开车,给他,车钥匙给他,今天我给他,我给他怼到底,*嫩*(辱骂民警)。我今天必须给他怼到底,我给他怼到底”。途中,陈某已经被酒精完全麻痹,意识模糊,胡言乱语,其间不仅对同行的宋某推搡、谩骂,更是不断呵斥、辱骂、推搡、挑衅执勤民警,其行为极其恶劣。

  当执勤民警到达县人民医院时,已经是凌晨的1点多。而此时的陈某愈演愈烈,拒不配合护士抽血,持续挑衅、辱骂民警。而执勤民警始终保持克制,文明执法,并且再三警告陈某,阻碍民警执法要负法律责任,然而陈某拒不配合抽血并继续威胁、辱骂执勤民警,污言秽语,十分不堪。

  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5.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陈某,男,舞阳县莲花镇人,持B2驾驶证,某信用社退休职工。次日酒醒后的他,看着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画面,满脸懊悔,对自己酒后做出的荒唐事更是悔恨交加。然而,悔恨并不能为他肆意而为践踏法律、寻衅滋事辱骂民警的行为而买单!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陈某因寻衅滋事被舞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同时,依据《刑法》,舞阳县交警大队将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立案侦查,他还将被处以刑事拘留,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对殴打辱骂民警,妨害公务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希望予以积极配合,共同维护鹭港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过度饮酒,更不可借酒劲肆意妄为,不然追悔莫及。漯河一男子醉驾、威胁、辱骂民警,现已被刑拘!-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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