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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烟台监狱公务员(烟台监狱公务员待遇)

天上掉下的馅饼把王会计扎进了监狱 烟台一公司的主管会计王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接到一个刷单的业务,只要动动手指头点赞顿时1188元顺利提现。

天上掉下的馅饼把王会计扎进了监狱

烟台一公司的主管会计王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接到一个刷单的业务,只要动动手指头点赞顿时1188元顺利提现。

尝到甜头的王会计又被推荐去竞投押注,投1万,账面显示盈利翻倍。但是要提出这翻倍的收益必须再投。

王会计被这突入起来的发财机会冲昏头脑,投注达到600多万。这钱哪来的?当然是挪用公款。

现在王会计被这个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扎进了监狱

有人说耿彦波和陈行甲都是时代好干部,但是我并不这样认为,在我看来陈行甲根本不能去和耿彦波相提并论。

的确在为官期间陈行甲的确把很多贪官污吏送进了监狱,但是我们必须明白一个官员他的工作不仅仅是解决贪腐问题,更要解决老百姓的问题,以及他职权内应该做的工作;我们可以看到耿彦波无论在大同还是在太原做了很多让老百姓暖心的工作,给老百姓解决了很多实际困难。

其实我认为陈行甲最不能和耿彦波相提并论在于耿彦波一生都在为自己理想为自己信念努力,他不会高调宣传自己做了多少工作,但是他会高调的批评一些不作为干部,督促大家做好工作;但是陈行甲却在上级提拔他的时候选择离开,很多人会说陈行甲这是想远离官场是是非非,但是在我看来他就是逃兵,他不愿意担当,似乎体现的是众人皆醉我独醒,不恋红尘远是非,另一方面却不断的靠宣扬自己曾经做过的本来就是他份内的事情去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如果是欧美国家政客我可以理解,但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曾经领导干部天天炫耀自己给自己贴金我不能理解。

如今耿彦波退休依然可以被周围群众尊重,但是陈行甲却高调做各种事包括写书,反复接受采访反映自己曾经伟大壮举,他不像一个曾经的优秀县委书记反而像一个善于运作自己商人。

我想我们国家要强盛要发展需要更多的是耿彦波这样的实干家,而不是自以为是的人。

山东烟台,一男子和女友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竟然不顾女友反对,强行与女友发生关系,女友报警后,男子被刑事拘留,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来源: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高某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事发当天晚上10点40分,高某某因为出租车的收益问题,与女友于某某发生了争吵,争吵之际,于某某主动提出离开,但万万没想到,遭到了高某某的多次阻拦。

气头上的高某某使用拳头、巴掌和窗帘杆对于某某进行殴打并对其辱骂,导致于某某面部、腿部等多处受伤,于某某趁其不备想要报警求助,但被高某某抢夺手机后予以关机。

期间,于某某一直向高某某要求离开,但均被高某某以堵门等方式阻拦,次日的凌晨四五点钟,高某某不顾于某某的反对,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次日凌晨7点钟,于某某见高某某入睡后,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警方将高某某传唤到案后将其刑事拘留,事后,高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于某某损失,获得了于某某的谅解。

情侣之间吵架是正常的事,可这高某某倒好,直接将吵架的行为升级成了犯罪,可谓是罪有应得,接下来,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高某某、于某某互为情侣关系,警方是如何认定高某某构成强奸罪的呢?

关于强奸罪,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在日常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看两个方面:(1)双方是否实际发生了关系;(2)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由于在本案中,于某某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所以警方能够很好地提取证据,要证明第一个方面并没有难处。

至于第二个方面,从于某某身上的伤痕、以及现场勘验情况来看,能够证明高某某明显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方式压制于某某反抗,故认定高某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强奸罪的法定刑期在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期间,为何高某某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呢?

事实上,按照我国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1人的情况下,应当在4年至6年内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高某某在公安阶段就认罪认罚,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故可以在25%以下的幅度内减少基准刑,加之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再次从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高某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高某某父亲刚刚去世,母亲已70多岁,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且高某某与被害人系情侣关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轻,所以希望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其家中有老母亲一事,法院在量刑时进行了考虑,但至于双方互为情侣关系,社会危害性就不大的观点,法院则予以了驳回。

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有特殊关系,那么强奸的危害性就较小,其实这种认知是错误的,事实上,在强奸案件中,不会因为双方的身份问题产生量刑上的区别,因为强奸罪保护的是整个妇女的法益。

3、最后,男子汉大丈夫,没有什么事是不能心平气和解决的,高某某逞一时之能,终究是亲手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山东烟台,一男子和女友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竟然不顾女友反对,强行与女友发生关系,女友报警后,男子被刑事拘留,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来源: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高某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事发当天晚上10点40分,高某某因为出租车的收益问题,与女友于某某发生了争吵,争吵之际,于某某主动提出离开,但万万没想到,遭到了高某某的多次阻拦。

气头上的高某某使用拳头、巴掌和窗帘杆对于某某进行殴打并对其辱骂,导致于某某面部、腿部等多处受伤,于某某趁其不备想要报警求助,但被高某某抢夺手机后予以关机。

期间,于某某一直向高某某要求离开,但均被高某某以堵门等方式阻拦,次日的凌晨四五点钟,高某某不顾于某某的反对,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次日凌晨7点钟,于某某见高某某入睡后,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警方将高某某传唤到案后将其刑事拘留,事后,高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于某某损失,获得了于某某的谅解。

【@以案普法 】

情侣之间吵架是正常的事,可这高某某倒好,直接将吵架的行为升级成了犯罪,可谓是罪有应得,接下来,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高某某、于某某互为情侣关系,警方是如何认定高某某构成强奸罪的呢?

关于强奸罪,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在日常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看两个方面:(1)双方是否实际发生了关系;(2)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由于在本案中,于某某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所以警方能够很好地提取证据,要证明第一个方面并没有难处。

至于第二个方面,从于某某身上的伤痕、以及现场勘验情况来看,能够证明高某某明显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方式压制于某某反抗,故认定高某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强奸罪的法定刑期在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期间,为何高某某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呢?

事实上,按照我国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1人的情况下,应当在4年至6年内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高某某在公安阶段就认罪认罚,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故可以在25%以下的幅度内减少基准刑,加之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再次从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高某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高某某父亲刚刚去世,母亲已70多岁,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且高某某与被害人系情侣关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轻,所以希望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其家中有老母亲一事,法院在量刑时进行了考虑,但至于双方互为情侣关系,社会危害性就不大的观点,法院则予以了驳回。

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有特殊关系,那么强奸的危害性就较小,其实这种认知是错误的,事实上,在强奸案件中,不会因为双方的身份问题产生量刑上的区别,因为强奸罪保护的是整个妇女的法益。

3、最后,男子汉大丈夫,没有什么事是不能心平气和解决的,高某某逞一时之能,终究是亲手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喂!110吗?我被强奸了!”近日,山东烟台发生了一件十分狗血的事。烟台警方接到女子刘某的报警,称自己被强奸了,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后经调查发现,刘某并未被强奸,而是她自愿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被男友撞见了,然后报假警,企图得到男友的谅解。目前,刘某因报假警被警方拘留七日。(来源:潇湘晨报)

#热闻中学法律知识#

1、很明显,刘某怕男友误会是自己主动勾搭别人的,也不想和男友分手,还想继续给男友戴绿帽子,所以选择报假警。细思极恐,摊上这么个女友,男子还是准备好撤出阵地吧。

虽然刘某与男友还未登记结婚,恋爱期也是自由的,但爱情应该忠诚。既然刘某选择了背叛,那就别指望还能握手言和,当了“婊子”居然还想立牌坊。

2、本案中,刘某要指控李某强奸其实并不容易。

据悉,由于当地近一年来,无效强奸报案频发,所以警方对这样的案件处理起来就格外谨慎。警方除了要根据双方的口供来判断,还要调查两人的关系,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否喝了酒,是否被迷晕了等等。

刘某本来就是自愿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两人说不定有约会的聊天记录。因此,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李某具有强奸行为时,不能轻易地认定为强奸罪。

3、刘某报假警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刘某只是为了逃避自身的责任让男友相信自己是“清白”的,所以才谎称自己是被强奸的,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想陷害李某,让其坐牢。因此,刘某报假警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虽然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谎报警情扰乱了公共秩序,无端占用了司法资源,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谎报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刘某本以为可以借助民警来为自己洗脱恶行,谁知聪明反被聪明误,自己被关了起来。不仅如此,刘某可能面临分手的境地。想想也是,谁要是讨了这么个媳妇,那不仅头顶绿帽,还可能给别人养孩子呢。还是好聚好散吧。

李某经过这次的教训,不知道有没有后悔挖了别人的墙角,这可是差点把自己整进了监狱。

你们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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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偷情被男友发现,却报警称被情夫强奸#

#烟台头条#

山东林某通过聊天工具加好友,先后认识2个中学生女孩并在车上发生多次关系。双方相处愉快,就因为女孩都不到14岁被告上了法庭。

【案件来源: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

聊天软件里,48岁的林某还是比较习惯用Q企鹅。2019年7月到年底的时候,林某通过软件加了一个女生(马某)为好友。或许是林某善于沟通,两人经常聊天并通话。

林某也会时不时给马某软件转账。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两人先后2次约在学校的停车场见面。并在林某的小轿车里发生了“激情碰撞”。

同样是7月份到12月份,林某在2020年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另外一位女孩(王某)。不知道是不是巧合,两个女孩王某和马某都还不到14岁。

林某和王同学,先后3次在某大厦停车场、某学校门口上坡处、某公墓附近的小汽车上发生了性关系。

【今日头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案发之后,林某被传唤到法庭。对法院起诉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罪名没有表示有异议。电话纪录、电子支付纪录都有据可查。

林某的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林某并没有强迫对方,主观上恶性不大,而且认罪认罚态度好,请法院能够从轻发落。

法院方给出的意见是,

虽然此案双方自愿,但不到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没有成熟,没有性承诺的能力,需要给与特殊保护。即使两位女孩没有表示反对与林某发生关系,但在法律上这种同意不被承认。林某的行为按照强奸论处,而且要以强奸幼女罪名,给与执行处罚。

因为林某认罪认罚态度明确,同时林某主动检举了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最终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不懂法的林某,本来以为只要双方“你情我愿”,就不犯法,结果落得如此下场。在监狱里真的有必要学学法律知识了!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想法吗?

 #普法行动##山东头条##烟台头条#

#烟台头条# 问大家一个小问题:你们都知道家里的走廊有几步吗?

我家的这个小走廊从门到墙是9步!列宁的牢房从门到窗户是7步,咱比列宁每趟多走了两步!

唉,就这,我9步来,9步去走了半个多小时,加上这半小时,一天步数才3116步,又要长肉了!

还是不能出门,早上吃的头天的剩饭,中午包了个包子,晚上烤鸡翅,这是一天的三顿饭!

其实不能出门倒没什么,就是神兽这无处安放的精力确实让人无语!

昨天剥核桃,今天剥蒜,但是持续时间不超过半小时……,真心感谢幼儿园!

“自由”这个东西真奇妙,不限制时,一天不出门也没觉着有什么;居家隔离不让你出门,无数的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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