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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公务员体检梅毒(梅毒公务员体检能过吗)

“性质恶劣!”云南曲靖,60岁老太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其知晓艾滋病可以通过性传播,仍然为了赚取不法利益,在某茶社从事卖淫嫖娼,结果被民警当场查获。

“性质恶劣!”云南曲靖,60岁老太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其知晓艾滋病可以通过性传播,仍然为了赚取不法利益,在某茶社从事卖淫嫖娼,结果被民警当场查获。

目前,老太已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检方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量刑1年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律说法】

1、艾滋病危害之下,令人谈之色变。老太明知道自己患有此病,也知道这种病会通过性行为进行传播,为了赚取不法利益,枉顾他人生命健康与他人进行不法交易!真是令人发指!

2、从法律上来说,老太与他人不法交易的行为,本就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而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进行与他人进行不法交易,这种行为就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360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根据《两高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认罪认罚的,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老太最终被建议量刑1年2个月,一点也不亏!

3、幸好没有人被感染,如果老太的行为最终导致他人感染,其还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95条第3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而《刑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换句话说,如果老太致人好人,至少将面临3年有期徒刑!

还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老太不仅要面临刑事追责,依法还应当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费、护理费等等侵权损失。

4、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老太为了赚钱,枉顾他人健康和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属罪有应得!

而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也并不少见,因而也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遵纪守法、洁身自好,避免因一时贪欲,害了自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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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一名六旬女子在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不顾传播风险,仍然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处,最终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女子张某出生于1962年,是本地人。其于2020年8月20日到医院检查身体时,医生拿着检查报告告知张某及其女儿,检查报告显示张某被诊断患有艾滋病,并明确告知张某,这种病的传播风险。事后在医生的建议下,张某接受治疗。

2021年8月27日,张某还在医生及其女儿的见证下,签署了免费抗病毒治疗知情同意书,并遵循医嘱按时到医院领取艾滋病抗病毒药物。

可不曾想,张某在明知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于2021年3月17日,在某茶内从事卖淫违法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处。

1、通过案情的时间线,我们可以发现,张某从事卖淫活动被查处时已经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且医生已经明确告知其这种病的传播途径有哪些。因此可以判定张某主观上是属于明知的。

注意!明知和不明知的处罚区别很大!即不明知则主观上没有传播的恶意,一般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不顾传播风险仍然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刑法第360条规定得很清楚,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强调一点,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即不论有没有造成人员感染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旦造成了他损害后果,那性质就又不一样了。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明知身知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并仍然从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造成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4条明确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并签认具结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对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据此,负责侦办本案的检方根据张某认罪认罚的可从轻情节,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张某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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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死人了!”云南曲靖,一六旬女子在卖淫过程中被警方抓获,据了解,其早在两年前就被检测出患有艾滋病。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女子张某现年60岁,其于两年前在医院看病时,发现其血液中存在异常。后医院将张某的血样送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测得HIV抗体为阳性。

张某在确诊艾滋病后,便来到医院进行相应的治疗。而后在女儿的陪同下,张某进行了免费治疗并领取了相关药物。

但张某在患病期间并不安分,其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且能够通过性传播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来到当地的某茶室进行卖淫,而后被警方现场抓获归案。

说来也是,张某已经是60多岁的老人了,居然还能干出这样的事来,不怕让儿女们为此蒙羞吗?且国家免费提供相应的医疗条件对其进行救治,其居然为了谋取蝇头小利,从事卖淫,其难道心中就没有一点感恩之心与是非观吗?

张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张某的行为违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张某的行为成立犯罪,即传播性病罪。所谓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360条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成立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故成立传播性病罪。

鉴于张某在本案中存在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对其可以予以从宽处罚。检方遂建议对张某处以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

那么对于本案中的“受害者”——嫖娼人员又该如何进行处置呢?

因卖淫嫖娼行为是我国法律着重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故对于嫖客即便在本案中属于“受害者”,也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信其在知道对方患有艾滋病的那一刻,心中肯定如五雷轰顶,后悔不已。

对于张某来说,其六旬的年纪,本身患病就应当好好养病就是了,即便要求财,也应靠自己双手走正途,为什么要靠出卖自己的身体与灵魂呢?为来钱快吗?可最终的结果呢?不仅自己锒铛入狱,还让家人跟着受到非议,怎么算,这“买卖”也不值得。

对于嫖客来说,因一时欲望而酿成大错,好好的身体可能因一时染病而毁于一旦,当自己真正意识到的时候,终是悔之晚矣。

那么通过本案,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一定要洁身自好,无论何时何地,要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做理性与清醒的自己。不从事违法活动,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头条创作挑战赛#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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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一个地方发生的一起令人震惊的卖 淫案,一名年60多岁的老太太在一个胡同里的小巷子被警 察抓到,并被查出患有艾 滋病!该女子姓张,1962年出生于云南人。2021年5月17日,在曲靖市某个小巷发现张大妈居然在卖淫。经过调查,2020年7月下旬,张老太到曲靖市人 民医院就诊,期间进行了抽血检查。

将张老太的血样从医院送到疾病预防控制艾 滋病实验室进行检测。发现张老太的血液检测报告结论为HIV抗体阳性。随后,人民医院将血检结果明确告知张老太及其女儿。在医生的建议下,张老太前往沾益区人民医院进行抗艾滋病治疗。首先,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如艾滋病、梅毒等,还实施卖淫行为,主观上对于被害人是否患病持放任态度。只要犯罪人有这种行为就可以构成此罪,而不要求受害人是否有受害结果。

其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通过卖淫、性交等方式使被害人患有严重性病,这种方式也是伤害行为。如果被害人确实有受害结果,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如果被害人没有受害结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除了上述可能,犯罪人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构成此罪一般要求犯罪人有报复社会等目的,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大范围、长时间卖淫,导致性病大范围传播。

以上就是关于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卖淫定什么罪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如果您遇到了不法侵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360条01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 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老太某于2020年8月知道自己患有艾 滋病,并于2020年3月-2021年从事卖淫活动,依法构成性病罪。应当定罪,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曲靖市人 民检 察院也认为,张老太明知自己患有艾 滋病而卖淫,应当以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主动坦白,可以从宽处理。后面,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张老太有 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以上就是关于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卖淫定什么罪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如果您遇到了不法侵害,可以拿起法律武 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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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卖淫案件,一位60岁的妇女,在巷子里的茶室内卖淫时被警方当场抓获,经查,该妇女还患有艾滋病!

据起诉书显示的信息,该妇女名叫张某,1962年出生,云南曲靖人。

2021年3月17日,张某在曲靖市麒麟区打油巷103号茶室内从事卖淫活动,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公安分局民警现场查获。

经查明,2020年7月底,张某曾因病到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治疗,期间进行抽血化验检查。

医院将张某的血样送至曲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检测。

2020年8月20日,张某的血样检验报告结论为:HIV抗体阳性。

随后,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将血液检验结果明确告知张某及其女儿;在医生建议下,张某到沾益区人民医院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那么,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行为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张某只是普通的卖淫行为的话,依法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及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就可以了。

可是,张某跟别人不一样,她是艾滋病病毒的携带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进行卖淫行为,涉嫌的就不是普通的卖淫违法行为了,而是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投身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在2020年8月就已经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了;2021年3月,还在进行卖淫行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传播性病罪,依法应当在5年以下进行定罪量刑。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后,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张某这是自作自受、咎由自取,不爱惜自己,也不爱惜他人,明知自己身体有病仍进行不法勾当;所幸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评论区讨论​

#法律# #头条创作挑战赛# #曲靖头条#

“情节恶劣!”在曲靖,60岁老奶奶知道自己身患艾滋病毒,也知道艾滋病毒能通过性行为传播,为了挣钱容易,挣钱快,她依然长期从事卖淫嫖娼。最后,被民警现场抓获。

目前,老太太已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承担刑事责任,办案人念起自愿认罪认罚,提议量刑1年2个月刑期并处罚金!

一、艾滋病毒危害性之下,让人闻之色变。老太太明明知道身患此病,也明白这种病可以通过性生活来进行传播,为了获得非法收益,罔顾别人生命安全与别人来进行非法交易!真的是灭绝人性!

二、从法律意义说,老太太与别人非法买卖交易行为,本就是属于犯罪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找小姐的,处10-15日拘押,可以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内拘押或者500以下的罚款。

而明明知道自己身患艾滋病毒依然来进行与别人来进行非法交易,这种做法是违法犯罪!

依据《刑诉法》第360条规定,明明知道自己身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找小姐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根据《两高常见违法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的,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分析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认罪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内。老太太最后被提议量刑1年2个月,一点也不亏!

三、幸好没人被感染,假如老太太的行为进而导致别人出现感染,其将会面临更为严重惩罚!

两高《关于审理组织、逼迫、诱惑、容留、强迫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明知道自己身患艾滋病毒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找小姐的,依照刑诉法第360条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别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诉法第95条第3项“别的对于人身身心健康有重要伤害”指的“重伤”,依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明明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找小姐的;

(2)明明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有意不采取预防措施而与别人发生关系的。

《刑诉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刑期、无期或者死缓。

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这样的情况下,老太太不仅会面临刑事追责,依规依法还应承担受害者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差旅费、住院费用。

四、最后,做事先做人对于金钱,老太太为了挣钱,罔顾别人健康与法律被承担刑事责任,可谓罪大恶极!

而这类案子在社会实践中也并不罕见,所以也在这里提醒各位老铁们,要遵规守纪、洁身自爱,避免因为一时贪欲,毁了自己!

这件事情您如何看?欢迎在下方留言,和大家一起讨论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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