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一张刑事判决书,有趣的紧~~。这是民国34年(1945年)张家口地区的一张刑事判决书,田姓、段姓罪犯冒充公务人员在妓院寻衅滋事,严重破坏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及1年零六个月。#老照片##历史回眸#
#张家口为什么这么穷# 张家口这个城市,理论上靠着京津,有一些发展的先天优势。咱不能光说你张家口处北京上风上水位置,光给北京做贡献而牺牲了自我,这毕竟是外因。
深究内因,我感觉主要还在于人的因素。比如,很多人,不踏实干事,就会瞎撇,就会撇浮油,就会画大饼。有些人办点事,抓不住重点,光会玩表面功夫。一票人,日常浮于人事,好斗心眼玩点那啥。就这样的人为环境,能引来凤凰?
你是哪里人?你了解张家口不?你认为张家口为什么这么穷?#张家口头条#
1963年,河北张家口警局接到报案,矿山机械厂女会计在取款后离奇失踪。直到21年后老房改建时,竟从水泥地中挖出一具尸骨,她会不会是失踪的会计呢?
1963年11月22日,这是张家口矿山机械厂发工资的日子,会计李杨去银行取款准备为厂内工人发工资,但李杨这一去便没有回来。
按照以往的工作时间,李杨每月的这一天去银行取钱过后,便会回到厂里最迟也不会超过中午,可是这一次厂内领导等到下午也迟迟不见李杨踪影。
众人来到李杨家中寻找,可李杨的丈夫小冯却告诉大家妻子并没回家,而且自己上午曾给她打电话也没有接,于是大家商议后来到银行询问,可银行柜台却说李杨在早上8点便已经将前取走。
听到这个消息后众人震惊,李杨取走的可是1.6万元,在六十年代可是一笔巨款,但大家都很相信李杨的为人,李杨在厂里工作很多年了,从来都有出过差错,更不可能会拿钱跑路。
所以大家都感觉李杨会不会是在路上碰到了什么意外,或者是被人抢劫遇害 ,所以众人找到了派出所报警。
张家口警方接到报案后便开始走访调查,可是李杨的亲朋好友以及相熟的人,经过警方排查后都没有作案动机。
因为当时侦查条件有限,事情便一直搁置,一直到1984年6月14日,也就是李杨失踪后的第21年,这一天,张家口东河一处老旧居民区进行改建,施工时工人在一处宅基下挖出了一具白骨。
工人报警后,经过法医鉴定这具白骨的死亡时间,在二十年往上是个女人,并且头部有受到多处钝器击打的痕迹。
警方立刻将这具骸骨,与当年失踪的李杨联想到了一起,根据警方调查,这座老宅的主人叫做乔世凯,他曾是物资局公务人员,后因品行不端遭到开除。
1980年前乔世凯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入狱,前不久刚刚被保外就医。警方来到了乔世凯的新住处,但当民警赶到时,乔世凯刚刚过世。
对于乔世凯的过世警方感觉十分可疑,于是便对妻子张宝珍进行审问,张宝珍在审讯过程中十分紧张,没过多久便承认了所有。
21年前,在百货大楼开服装店的张宝珍,机缘巧合下认识了自己的同乡李杨,两人一见如故感情十分要好。
就在李杨出事的前一天,张宝珍和李杨见面,在说话间李杨无意中透露了,自己明天要去取钱的事情,而这一事正好被一旁的乔世凯听去。
李杨走后乔世凯说服妻子张宝珍对李杨实施抢劫,张宝珍被乔世凯三言两语说动,于是第二天一早乔世凯暗中跟随李杨,在李杨成功取款后,在假装偶遇以妻子的名义邀请她去了家中。
到家后夫妻两人分工配合,张宝珍分散李杨注意力,而乔世凯则是在李杨身后抡起斧头狠狠的向她砸去。
在杀害李杨后,夫妻俩将李杨的尸体埋在自家地下,并用厚厚的水泥封住,而前不久乔世凯听闻李杨尸骨被人发现后,他害怕再次入狱便服毒自尽。
至此失踪21年的李杨终于找到了,但结果却让她的家人十分悲痛,而张宝珍也会为自己所做之事付出应有了代价。
1月1日,张家口一男子因和朋友聚会喝酒,醉酒后露宿街头,全身冻僵,据医生推断,双手双脚恐怕难以保全。家属崩溃了,要找一起喝酒的同事来担责。据知情人士透露,当时男子已到家门口,并称男子老婆不负责,老公一晚上不回家也没有出去找。(来源:潇湘晨报)
【谈点看法】
和同事一起聚餐喝酒本是一件快乐的事,但却没有把握好这个度。据医院的医生说,送来的时候手脚已经冻得跟冰棍似的,双手双脚很难保住了。这对于一般家庭而言,简直就是灾难。近几年,类似的案件发生了不少。同事因未尽到相应的责任,或多或少的赔偿了点。
1、同事们都将其送到了家门口,还不算尽责?
在本事件中,要真正做到尽责,同事就应当将该男子送进家门,或者提前通知家属过来接应,只有将男子安全护送交给其家属,才能将风险转移。
这里的风险转移不是完全转移。如果因劝酒导致身体出现问题,那么劝酒者也是要担责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同事已经将这名男子送至家门口,但该男子拒绝同事送到家的好意,坚持自己走回家,同事是否还要担责?
这起事件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这个时间,辽宁夜间的气温都在0度以下,长时间在外面,正常人都可能冻出毛病,别说一个醉酒之人了。
同事应当预见到该男子醉成这样,可能会摸不到家门而冻死街头,但同事轻信损害可以避免,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这就存在过失。
这种过失与该男子身体受到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同事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使醉酒者不配合也要积极做好护送义务,不然就要承担责任。
所以,救助一定要全面、恰当、安全。不然,虽有救助,但不完全,仍然要承担责任。
3、那有人动了歪脑筋,让参与饮酒的人事前签下免责协议,承诺饮酒过程中如果因酒后发生意外伤害和死亡事故,一同饮酒的其他人员可免去连带责任,这种免责协议是否有用?
事实上,法定的义务是不能通过约定来免除的 。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所以就算签了所谓的“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最后,在社交活动中,饮酒应当注意把握分寸,不要过分劝酒,一起饮酒之人有互相提醒的义务。一旦有人因酒醉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起饮酒之人很难逃避赔偿责任。希望朋友聚会时一定要相互提醒,饮酒适量,保重身体,安全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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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醉酒睡街头冻僵手脚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