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跟每个法学毕业生都建议说应该先去当律师?
你要是先当律师,你觉得不想干了,你考法院,那是轻而易举。
你要是直接来法院,那你这辈子几乎就限制了各种当律师的条件。
另外,现在的员额考试,律师更有优势。当了十年律师,挣够了钱,再来法院,直接可以考员额。
进了法院,要想入员额,你钱没挣到,还得从书记员做起,一个助理够你累,打杂打了十年,最后你发现,钱没有,前途也没有。
我都不明白,这个员额改革限制的到底是法院内部的人还是那些辛苦当助理的娃们。
关键还退休后各种限制,太无语了……
果然是自己人好欺负。
小诗:我站在海南省高院门口
前年,我在海南省高院代理案件期间,反腐风暴刮进来了,一批法官锒铛入狱落狱,行贿的人也受到了处理,给我代理的这个案件的最终解决创造了一个有利条件。这首小诗正是那个背景下的有感而发。

我站在海南省高院门口
清晨,
我站在海南省高院门口,
静静地看着那高高的楼。
两年前曾来此地,
这一趟是旧地重游。
回想代理这起案件的周折,
让我为中国司法的未来担忧。
虽说是诉讼本是有胜有败,
可天理国法常识不能没有。
清晨,
我站在海南省高院门口,
静静地看着那高高的楼。
此刻尚未上班,
院内静悄悄,
却是有多少故事在里头?
鲜亮的外衣罩不住丑恶,
张家慧被查,
却不止她一人被掀开了盖头。
我代理的那案件的合议庭法官,
有的失去了自由,
有的仕途走到了尽头。
更严重的是,
他们的行为让国徽蒙羞。
清晨,
我站在海南省高院门口,
静静地看着那高高的楼。
法律本是那么的神圣,
可猖狂的权钱勾结,

歪判瞎判,
毁了多少进法院寻求公平正义者的盼头。
如今,
刀刃向内在行动,
不仅仅是法院,
肯定还有人害怕有人愁。
惶恐今日,
何如当初不伸手!
《底线》周亦安在法院干了6年,月薪才5000元,他在调解中说错一句话,背了一个处分,遂打算辞职,去月薪15000的律所。
按说,这既然已经在体制内做了6年了,也差不多30岁了,甚至超出30岁。这个年龄也应该结婚成家了。他本来是不看中钱的,他喜欢做法官带来的那种正义感和荣誉感。做法官看起来真得很酷,穿着职业装别提多帅气了。
以我的了解,律所新人都是没底薪的,全靠经验积累有案源才能提成,除非成为合伙人,但以周亦安的背景人脉很难有律所上来就开高价吧,
有网友评论:
月薪上万,也是可遇不可求的工作,也看人的,不是人人都可以的工作

这部剧真的很不真实,感觉和我接触的法官完全是两个世界的人
工资5000,绩效加精神文明奖等奖金加各种补贴,一年到手估计有十几个
所以我很理解唐法官,做好一个法官,牺牲很多自己的利益。
觉得很搞笑,你们不会真觉得只拿5000一个月吧,这真美好
电视终究是电视,现实就是一个公务员岗位几万人抢着考
5000工资是说给我们看的。可能吗,绝对不可能。没人会相信的
仅仅是工资而已,其他的也没算进去啊,体制内工作的人,隐形福利简直不要太好
法官都是公务员编制吗,行政附属编能考公务员编制吗
辞职,法官转行律师,收入超5倍不止。几年就可以买房
看了底线,孩子读法学专业的,以后不想他考法院了,太辛苦了
所以现在进体制内还得是家庭条件好的才完美,没有经济负担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普通家庭进去的只能改变个人命运

对于网友们的评论,大家有什么看法?#八卦手册##头条创作挑战赛#
#最高法明确居家办公工资标准问题#【最高法发文明确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工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意见从四方面提出14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
据悉,意见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依法支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性别、地域歧视行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

其中,意见明确,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因受疫情影响不能返岗的,可以引导用人单位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无法实施考察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期间可以协商不计算在原约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通过顺延试用期变相突破法定试用期上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意见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贯彻落实国家保就业保生产、复工复产等政策,准确把握新阶段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有关措施稳定工作岗位,推动构建鹭港劳动关系。
我来说说法院执行那些事儿。我在基层法院执行系统工作多年,谈谈自己的体会,与大家交流,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是关于法院执行管理问题。执行工作是法院一项主要工作,有一种说法是执行强法院强。法院民事和刑事涉及财产的判决裁定,全部要靠执行机构完成。一支高素质有战斗力的队伍是必须的。目前从最高院就很重视,但在人员配备和管理机制上还不尽如人意,一直探讨的执行单列垂直管理没有落实,不能形成合力,实现所谓天下执行是一家。实行员额制后,执行权力操作没有细则,难以调动全员积极性。上下级法院,不同地域法院执行机构协作不够顺畅。在队伍管理上,基层法院对执行队伍重视不够,员额法官少,往往把不具备办案资格的工勤人员放到执行局凑数,能力素质低。
二是执行程序把握和措施运用问题。全国法院执行网建立以后,极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质量管理。但是基层往往重视数字,不重视实效。数字好看,实际执结率不高,很多还有条件有进展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切一般很难恢复执行。对此当事人意见很大,已成为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诟病。很多执行法官并没有真正穷尽执行手段和措施就将案件終本处理。

三是执行工作中一些有效做法。我觉得执行工作要让申请人满意,就是要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多沟通互动,增加透明度,让他们知道我们在做什么,调动他们积极性,配合查找线索。真正把规定动作做了,穷尽执行手段,他们会理解。要多想办法,扩展法律规定手段,比如失信惩戒,我们除去规定手段,还可以对农村社区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定期上门督促,在其居住地张贴公告通过媒体曝光等手段,全方位压缩其生存空间。注重执行和解,耐心做思想工作,尽可能把婚姻家庭和小标的案件和解解决。
说的不少,有点大了。具体问题,希望和大家多交流。感谢大家关注!
【数罪并罚!广西一国企原董事长获刑16年6个月】
2022年12月30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桂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有成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对被告人何有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已扣押的何有成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何有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何有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022年11月8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有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有成利用担任中共柳州市鱼峰区委副书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柳江县委书记,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宏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一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盛世博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殷振川等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入股国有控股公司、违规开展贸易、调整职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至2021年,何有成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等人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39.00426万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宏桂集团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广西宏桂汇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望公司)是宏桂集团于2018年11月设立的子公司。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是宏桂集团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2019年4月,宏桂集团将国威公司划转由汇望公司管理,原由国威公司管理的广西银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利达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汽车队修理厂(后改制更名为广西汇望桂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政公司)同时划转由汇望公司直接管理。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有成在担任宏桂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为增加宏桂集团营收业绩、谋取私利,违反国有公司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无真实货权流转贸易的相关规定,同意莫焱管理的国威公司、汇望公司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贸易,并提供大量资金支持。2018年7月,莫焱指示银利达公司、国威公司和桂政公司先后与詹建宙、李善军、宋冰等人实际控制的天津冠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10余家上下游公司开展所谓的平行进口汽车贸易,陆续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桂政公司等国有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给上游公司,下游公司按照购车款使用时间乘以8.5%年化收益率加本金回款给桂政公司等国有公司。上游公司将国有资金转到詹建宙等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至2021年8月,有10份合同没有按期回款。经鉴定,造成桂政公司国有资金损失7.2178687435亿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有成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何有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何有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王 涌
【台海说法:房屋"连环买卖"中,无过错次买受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不动产“连环买卖”的次买受人有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综合前后手买卖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要件审查。
案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富通公司与洋洲房地产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中,于2018年6月21日查封了洋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案外人阮某因故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法院经审理查明,阮某与案外人李某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7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含附属设施装潢及家具家电),并约定共同去开发商办理改名。某房产经纪公司作为见证方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开具中介费票据。同日,阮某向李某转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收据。随后,阮某与开发商洋洲房地产公司补签《认购协议》,将落款时间倒签至李某购房时间即2017年11月17日;洋洲房地产公司为阮某补开了房款收据。双方未续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网签备案。洋洲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1月向李某交付房屋,李某进行了装修,并于2018年5月21日将房屋转移给阮某占有。经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调查核实,因开发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涉案房屋不具备产权证办理条件。

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洋洲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并出售给李某,李某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又“转卖”给阮某,阮某与洋洲房地产公司补签《认购协议》,实质系李某将其与开发商之间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阮某。阮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要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遂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宣判后,富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阮某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前已经与洋洲房地产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房屋并支付了全部价款,且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人民法院报、民商事裁判规则、山东高法
【公司章程能否剥夺股东股权转让?】某公司系于2019年4月29日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股东为夏某。该公司设立的当日,卢某与案外人夏某、余某、周某四人作为合伙人共同签署协议一份,协议中明确该公司属股份制,四人分别各占25%的份额;合伙人不得对外转让股份与技术,否则净身出户。
2019年6月14日,卢某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愿转让该公司25%的股份给张某。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某亦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字。同日,张某向卢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7万元。股东周某不同意卢某对外转让股份,也不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受让卢某转让的股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张某与卢某之间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同时,一审法院关于绝对禁止股权对外转让的约定应属无效的认定无误,法院予以确认。周某以该公司股东通过协议禁止股权对外转让为由主张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陕检说法# 流通是股权的自然属性,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是应有之义。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条款或者全体股东协议限制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绝对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无效。本案中,该公司四名股东通过协议禁止股权对外转让的约定应属无效。而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也拒绝受让诉争股权的情形,故张某、卢某之间的案涉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西安高新检察 #陕检新闻吧#
【法院院长的纠错作用】法院院长是干什么的?恐怕一般人还真回答不好这个问题。
法院院长的任命、权力、条件等等问题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做了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法院院长权力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就是说,在基本大法中,法院院长的作用只有一个,就是:纠错。

司法实践中,法院院长的纠错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本人执业三十多年还没有一个纠错案件的推动是法院院长推动的,也很少听说院长对错案进行纠错,偶尔从媒体上好像看到过一个,还是某院长被查后发现利用权力干预办案。
各地法院曾实行过院长(包括副院长)大接访制度,当事人欣喜若狂,满怀期望排队预约,有幸能够见上院长一面,基本绝大部分都是,听完了收完了材料,也就没有下文了。
是没有错案吗?显然不是,本来寄希望于院长,但实际很难,原因有很多,与法律规定和具体制度有密切关系,如果院长的监督作用发挥好了,相信法官就不敢乱判,冤假错案就会大大减少,即使出现也可以及时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在司法领域落实落地,推动实现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助力恢复和扩大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打好“组合拳”,制定出台《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四大方面提出30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一是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以最严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能依免责条款对暴力分拣快递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提出免责抗辩,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严格保护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治理哄抬物价、收取高额快递费用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未成年消费者、老年消费者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加强生产经营者权益司法保护。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依法规范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红绿灯”,激发投资活力;依法保护新零售业态、共享经济、新个体经济。三是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依法规制平台强制“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对接消费领域失信名单制度,推动共建失信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披露平台,构建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妥善处理涉商品流通等案件,依法纠正违法设卡、阻碍物流等不当行政行为,推动跨区域物流畅通有序。四是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准确适用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等规定,实现提升消费纠纷在线化解质效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相统一;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不断增加农村消费者司法服务供给。

《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四大方面提出14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一是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房产租金、金融支持等就业优先政策;依法支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性别、地域歧视行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二是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与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平台经济发展相结合;明确据实认定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原则和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引导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养成遵守社会秩序的习惯;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劳动者受损责任分担机制。三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贯彻落实国家保就业保生产、复工复产等政策,准确把握新阶段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有关措施稳定工作岗位,推动构建鹭港劳动关系。四是依法保障诉讼权利。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以及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当事人顺延期限,符合条件的依法在线开展诉讼活动;依法高效妥善处理涉企业复工复产纠纷案件,及时作出免、减、缓交诉讼费决定,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或担保方式,助力复工复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