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通过网络众筹承担判决义务的做法应当受到谴责
通过网络众筹,让网友打赏的方式来履行法律判决义务,以前没见过这种方式,对于这种方式,我有几点看法:
首先这种方式,是与法律对着干的方式,公然践踏法律的威严的方式。二审判决是立即生效判决,作为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生效判决判定的义务。而且这种履行,必须是自己亲自履行,而不是让别人代为履行。只有自己亲自履行,才能够满足法律的基本要求。判决履行过程,就是要让过错方意识到自己的过错,通过履行法律判决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过错。通过众筹这种方式,等于不承认自己有过错,等于将责任分解到网民的身上,这是对生效法律判决的公人对抗也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
其次,。判决书中的20万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是考虑到了在一审判决下达以及二审判决之间刘鑫本身的恶劣表现,再加上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这个精神损害的判决,表达的要求非常明确:加害人必须停止加害,加害人必须通过自己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的方式,修复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必须给受害人以起码的安慰和交代。但是这种通过网络众筹的方式,等于再一次公然蔑视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等于不准备以任何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不仅弥补而且是再次往受害人已经受到严重伤害的心灵上撒盐。态度相当的恶劣。
通过网络众筹的方式,又把这种恶进行了放大,又把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放到了太阳底下进行晾晒,当然作为加害人来讲,也把自己的恶通过网络进行了放大。
新浪微博及时停止了这种众筹行为,永久终止了终止了刘鑫的账号。对这一做法,必须点赞。刘鑫的这种恶劣行为不会再受到放大,刘鑫试图让善良网友来为自己背锅的企图也没有得逞。
如果这种众筹能够得逞,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践踏,也是正常的道德观、价值观的扭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