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王甘霖,很心疼他!他已年过半百,曾将自己的青春与热血献给媒体,如今身陷牢狱。上午我们聊了很长时间,他平静、温和,提到每一起事实时,都很坦诚。这与我会见前所想象的不太一样,以此前对其有限的了解,曾认为他会或多或少地流露出一些愤世嫉俗和桀骜锋利,但现在他给我的感觉是谦逊、厚重与沧桑。
王甘霖曾做过很多事,为公义和底层社会无数次发过声,帮过很多人,但毋庸讳言,因其个性上的一些原因,曾气盛气傲,曾与一些朋友闹矛盾,以至于在业界毁誉参半。但一码归一码,他现在出事了,很少有人关心他,这可能是不公的。
前几天,要不要接受二审委托,我矛盾过,甚至担心被误会,但这案子确有争议,一审控辩双方存在巨大分歧。目前,邳州市法院完全采纳控方意见,判决王甘霖有罪。
本案在程序上是否严重违法,从实体法和事实上看,王甘霖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期待徐州中院二审依法开庭审理,最终作出公正处理!
王甘霖曾与一员工私聊,他的理想是某项国际新闻奖,如能获此奖,此生无憾。前天夜里,看到这段微信聊天记录,我瞬间眼湿,这一位有情怀的老媒体人。
【徐州党史】新中国成立初期徐州民主改革之三:改革司法制
解放后的徐州司法机构是随着接管和改造国民党旧的司法机构而建立起来的。由于当时城市接管任务很重,各类干部尤其是司法干部十分缺乏,人民法院不得不留用了相当数量的旧司法人员。这些人员普遍存在着旧的司法观点和作风,不作调查研究、“坐堂问案”、案件拖延不决或草率判决的现象突出;有的不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有的随意扣押群众,欺压劳动人民;有的受腐朽思想的侵蚀,贪赃枉法。三反运动时,揭发出来的徐州各级法院有贪赃枉法行为的有34人之多,约占总人数的32%强。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1952年7月开始,市委、市政府领导开展了司法改革工作。组织法院人员学习司法改革文件,结合检查案卷、清理积案,检查法院和个人在思想、作风、立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彻底批判旧的司法观点和作风,确立人民司法的新思想和新作风。对法院进行组织整顿,清除了一些恶习难改的旧司法人员,将不适合做司法工作的人调离司法工作岗位,开除1人,资遣退休10人,调离19人。同时调进27名思想觉悟高、廉洁自律的干部和4名干警充实到司法部门工作。司法改革历时3个月,到1952年底结束。经过改革,人民法院纯洁了队伍,充实了新鲜血液,工作局面焕然一新,为全面完成恢复期间的各项任务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政治条件。
司法改革运动是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为了清除旧司法制度的有害影响、加强人民司法建设而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司法改革运动提高了司法干部的思想认识,纯洁了人民法院的组织,改进了审判作风,密切了人民法院与群众的联系。
【“夏季风暴”集中执行行动,向失信被执行人宣战】
8月9日凌晨4时30分,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9个执行团队计70余名干警、警车12辆,从区法院机关和法庭分赴各地,紧张有序地开展“夏季风暴”集中执行行动。针对拖欠工资、赡养费、抚育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金等涉民生的案件进行重点打击。本次行动共执行案件50件,到访57处,拘传10人,拘留2人,执结5案,和解8案,执行到位2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林某是江苏睢宁县人。2001年他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他出狱后做了生意也不错。2019年5月,他刷手机认识了一个女主播魏某,很漂亮。林某经常给她送礼物,他们还加了微信。魏某说自己是85后,单身。后来双方见面以男女朋友交往。林某给魏某打了60万的礼物,其中30万归平台。魏某有钱后在徐州买了房子,林某花钱装修也经常去那里住。不久林某和妻子正式离婚。后来,林某发现魏某和其他男人关系暧昧。他多方打听到,魏某早结婚了还有孩子。林某一次和魏某见面,争吵中杀害了她。2020年12月,徐州中级法院判决林某无期徒刑。
林某和妻子感情不佳而婚内出轨一个女主播,对方尽管漂亮但心底不善,魏某使用假名和林某交往并隐瞒了自己的婚姻情况。林某本以为找到了真爱,谁知道爱情是昙花一现。林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就动手杀害了魏某,他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当时和魏某发生争吵,而一时生气杀害对方,就不属于有预谋性杀人而是激情杀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魏某在事件中也有过错:她欺骗了林某的感情,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和林某交往而林某为她付出很多。但这种过错不足以让林某对其杀害,林某作为成年人有能力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而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最高法院统一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法院牢固树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理念,慎重使用死刑,确保死刑只使用于罪行非常严重的犯罪分子。林某杀人有错,魏某长期欺骗了他,也有过错,也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影响,所以法院判决林某无期徒刑。
林某在没有和妻子离婚的时候就出轨魏某,还给了她有90万元,严重侵犯了妻子的合法财产权,妻子本可以向魏某要回这部分财产但魏某现在死亡,妻子可以向继承魏某财产的继承人主张这部分不当得利。
一场婚外情结局就是两败俱伤,如果林某当时不轻信魏某也不会造成巨大损失;如果魏某能认识自己欺骗他人感情,及时收手也不至于引发林某的仇恨。
照片中这名年轻女子名叫胡贤华,是江苏徐州某医院女职工。她于1983年,在家中多次举办贴面舞会以及与多名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被人举报后被逮捕。
因此时正值全国“严打”期间,胡贤华的行为属于“流氓罪”是重罪,在当时“从快从严”的政策指导下,她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被五花大绑的她听完法官宣读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书后,她含着眼泪,声音颤抖着哀求法官再给她一次机会,哪怕死缓也行,但是被法官拒绝了。
在验明正身后,胡贤华被押往刑场执行死刑,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她望着镜头,脸上写满了百般不舍与万分悔恨,可惜一切都太晚了!
所以说,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不要等踏上不归路,才知道后悔!
“我买烟是拜年用的,为啥罚我?”江苏徐州,一退休老人因在家中存放700多条香烟被烟草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余元。
(案源:徐州铁路法院)
事发当天,老人正在家中吃饭,面对找上门来的烟草局执法人员,老人很是疑惑。原来,烟草局接到举报,老人的女婿违法烟草专卖有关规定,在老人家中存放非法渠道获得的香烟遂派人进行检查并做出行政处罚。
尽管老人多次辩解称这些香烟是自己女婿购买回来以后送礼用的,不是用来销售的,但是工作人员依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老人和其女婿不服,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出了两点理由:
第一、烟草局查处的香烟是其通过他人代为购买,购买目的是为了自己用,而不是销售。
第二、烟草局到自己岳父家中搜查不符合法定程序,其执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第三、因为涉案香烟没有出售,所以不能认定为扰乱了当地烟草秩序,要求烟草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的规定,要求烟草局重新作出处理。
针对老人女婿的诉求,烟草局做出了回应:
第一、老人女婿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过现场搜查,涉案香烟共计700余条,涉案金额10万余元,根据《烟草管理条例》规定,持有许可证未在当地指定渠道进货的,可处以涉案香烟进货价值的5-10%罚款。因此做出罚款10000余元的处罚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老人的女婿不仅是普通公民,还是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有人,不论其“进货”目的是为何,均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第三、根据本省《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案件时,可以依法检查违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老人家中属于本规定中的“存储”场所,因此可以依法检查。
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为什么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烟草局会做出这么详细的解答?其实这正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我们所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则不然,行政诉讼采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的原则。
通俗地讲,就是老百姓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不提交任何证据,被告的行政机关必须证明自己做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就会承担败诉风险。
最终,本案中因为烟草局举证证明了自己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程序问题,法院判决驳回了老人女婿的全部诉讼请求。
你对这个案件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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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是给我弟弟妹妹结婚用的,凭什么罚款2万?”江苏徐州,烟草局接到群众举报,从一女子家中搜出香烟1619条,便对香烟的所有人罚款2万多元,被罚者不服,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叫高先生,是一名80后,平日里经营着一家烟草商行,店铺地址位于淮北市,而恰巧不巧,高先生的堂兄弟在邳州市也经营着一家烟草商行。
据高先生称,因为堂兄弟的香烟的库存量很多,自己的香烟经常是入不敷出,所以自己就从堂兄处购进了1619条香烟,一方面是为了弟弟妹妹结婚时用,一方面是受朋友的委托,帮朋友购进,由于买回来没地方放,就放到了妹妹家里。
事发当天,邳州市烟草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高小妹家中存在着大量香烟,便前去查找,但在高小妹家的院内,高小妹以没钥匙为由,拒绝开锁,烟草局在告知其后果,打110报警电话协助,随后在民警的见证下,通过破坏锁具的方式,强行扣押了1619条香烟。
随后,烟草局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对高先生作出罚款2万元,扣押所有香烟的行政处罚。
高先生不服,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到了法院,理由如下:
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自己虽然是烟草零售者,但不能忽略自己本身是消费者,法律规定烟草零售者必须在当地烟草公司批发进货,但没有规定消费者也必须在当地购买。
烟草局认为,自己卖香烟的情况下,还去外地购买香烟,不符合大众人的一般认知,其实恰恰是错误的。
众所周知,香烟都是定量发放,自己的店铺香烟一直是入不敷出,如此大数量的香烟,自己如果从自己的店铺购买,那就代表着着自己的店铺要关门,所以自己为了让店铺正常经营,只能购买他处的香烟,自己的香烟全部用来销售。
其二,自己的店铺在淮北市,香烟也全部从淮北烟草局购进,就算自己违法,也应当由淮北市烟草局处罚,邳州市烟草局不符合处罚的主体,所以处罚不合法。
其三,烟草局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通过破坏锁具的方式,非法搜查高小妹的私人住所,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综上,请求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烟草局的行政处罚,并赔偿破坏的锁具费500元。
高先生状告烟草局,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无论是高先生、还是烟草局,都得拿证据说话,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1、高先生辩解称自己的香烟系给弟弟妹妹结婚用。
依据烟草局的查处情况来看,现场扣押的1619条香烟中,有55个品种,其中包括贵烟、利群、泰山等普通牌香烟,高先生作为成年人,和弟弟、妹妹经济生活早已独立,其辩解高达55个品牌的香烟,都是用作结婚,不符合常理。
虽然本案的证据可能确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但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
而《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属于高度盖然性,并没有要求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经过查证属实后,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所以就本案而言,可以认定高先生在拥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从他处批发香烟的事实。
2、邳州市烟草局是否有处罚资格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本案中,虽然高先生被查处的地方在淮安市,但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高先生在从邳州市批发想要的那一刻,其行为就已经违法,所以其违法第在邳州市,邳州市烟草局自然有管辖权。
3、关于烟草局搜查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但并不影响烟草局的依法履职的行为。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依法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本案中,高先生存放香烟的地方无人员居住痕迹,与住所有着明显的区别,烟草局在告知高小妹后果,其仍然拒不开门的情况下,让公安机关民警进行了见证,符合法律规定。
4、高先生提出索要锁具费500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表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本案中,烟草局的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高先生要求赔偿其损失500元的诉求没有法律规定。
最后,高先生最终输掉了官司,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头号周刊#
女子骂社区书记草包被拘,撤销处罚!【三分钟法治新闻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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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拆迁款,分离15年的女儿状告父亲,父亲:如何证明她是我女儿?】
2015年4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25岁的许芳要求父亲苏玉道,分给自己土地拆迁补偿款、安置费4万元,苏玉道当庭质问:“怎么证明你是我女儿”?许芳提供了自己的户口本、从小到大的照片、当地派出所的证明,但苏玉道都不认可。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大家应该也注意到了,许芳和苏玉道,两人不是同一个姓,估计也是因为这个,苏玉道心里不痛快。1985年苏玉道与前妻张文荣结婚,1997年两人离婚时,有一个女儿叫苏玫瑰,判给了苏玉道。离婚后张文荣时常想孩子,隔段时间就去学校看玫瑰,这事被苏玉道知道后,为了阻止母女相见,他断然让孩子辍学了,那时玫瑰刚上小学3年级。张文荣去学校看不到孩子了,知道是退学了,也不干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夺回孩子的抚养权。2000年,也就是玫瑰10岁的时候,张文荣获得了她的抚养权,从此玫瑰就跟着母亲去了城里生活。后来张文荣再婚,玫瑰就跟了继父的姓,直接把名字改成了许芳。
从2000年开始,15年的时间,苏玉道跟女儿没再见过面,女大十八变,如今的玫瑰已经看不出小时候的模样。特别是她拿出的那份派出所证明,说许芳和苏玫瑰是同一个人,结果被发现,这份证明是伪造了派出所的公章,这就更增加了苏玉道的怀疑,认为许芳说是自己女儿,存在阴谋。
后来有人建议,让许芳去做亲子鉴定,此时张文荣又爆出了一个惊天的秘密。她说做亲子鉴定也没用,因为许芳根本就不是她和苏玉道的亲生女儿,她是在刚出生3天的时候被抱养的。
除去身份之说,苏玉道认为,女儿玫瑰户口在2000年迁出的时候,他曾把她名下的土地归还给大队,大队说让他本人留着,以后再婚的时候,如果有了孩子,就不再跟给他分地了。目前他也已再婚,并有了一个儿子,他理所当然地认为,原先女儿名下的土地已经归儿子所有。
2015年9月8日,法院再次开庭,宣判结果。法庭认为:1、从户籍上许芳名字的变更信息,出生日期来看,许芳就是苏玉道当年的女儿苏玫瑰。2、1999年许芳分到了村里的土地,按照我国相关政策,现在已经没有农村户口一说,与城镇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之前分到的土地,不能因为户口的迁出而被收回。说得再白点,就是现在村里的宅基地,人死了也不收回,新出生的孩子也不分新地。3、许芳只能分得自己土地的拆迁补偿款,安置费、青苗费等费用没有,所以法院最终宣判,苏玉道应付给许芳1.9万余元。
对于这个结果,许芳沉默半天,没说一句话。为了区区几万元,状告从小疼爱自己的父亲,意外得知自己不是父母亲生的,官司赢了又如何呢?苏玉道心里也不是滋味,自己辛苦养大的孩子,跟了前妻,还把姓改了,15年没见面,见面就是为了要钱。
庭审法官看出了苏玉道心中的难过,她偷偷地跟许芳做了沟通,去而复返的许芳,再次出现在苏玉道面前的时候,一句爸爸,叫得苏玉道老泪纵横,二人相拥而泣。最后二人商定,第二天苏玉道请许芳一家去家里吃饭,并把拆迁款作为见面礼送给外孙。同样的判决结果,得到了不同的结局,这满满的爱,还要感谢年轻热心的庭审法官们啊!
【难以置信!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却被驳回 14案例涉及7省12地,包括上海】早上起来就被气到了,我看到一条特殊群体的离婚问题的新闻,字字传递出满满的荒诞感。
这个特殊群体指的是被拐卖妇女。有媒体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发现,江苏徐州丰县人民法院曾对多起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均给出了不予支持离婚的判决。
比如,2013年,原告王某某起诉离婚,她是重庆人,1987年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同居生活……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然而法院给出了一个让人大跌眼镜的判决结果,王某某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不予离婚。
被拐卖而结婚,婚后还疑似遭遇家暴,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居然称当事人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这算是重新定义了什么叫幸福美满了。
还有一些发生在当地的案例,请点开视频听我详细聊。
比普通人请求离婚不同,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在大众看来,都多少带有更强的自我拯救意味。这种情境下,法院不考虑她们被拐卖的遭遇,不予支持离婚,看似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实质却是对个体求救的视而不见,有可能将她们进一步推向深渊。
我很好奇其他地方是否也存在这样的情况,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拐卖和离婚这两个关键词,进一步确定了民事案由的范围,遗憾地发现,其他地方同样存在被拐卖妇女离婚不易的情况。
我一共得到了20起被拐卖妇女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这些案件基本分布在2013年到2020年间。这些案件,以法院不支持离婚为主。驳回离婚上诉的有14个,涉及7省12地。离婚成功的,仅有6例。即便被判离婚,也存在着被驳回后上诉才获准的情况。
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一些判断,那就是,被拐妇女的诉讼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获得特别的对待。甚至不少案例还存在着长期分居、家暴等因素,也都未能得到足够考量。而对于起诉离婚一方作为被拐卖妇女的身份,绝大多数判决多是只字不提。
真心希望被拐卖妇女的离婚难题得到更多的重视。在法律和现实层面,都更好保障好她们的离婚自由。因为对她们来说,这不仅是婚姻的救赎,更是逃离被拐卖悲剧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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