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返还林木转让费等,是否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人之家#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中,当事人因履行案涉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发生争议,虽然诉争标的物涉及林木、林地,但结合过其保诉请来看,主要为解除合同、返还林木转让费等,当事人争议焦点不涉及案涉林木、林地权属的确认、分割问题,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也不符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形,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林木管护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辽宁绿丰园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前述协议管辖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辽宁绿丰园公司住所地位于辽宁省新民市,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民辖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