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20-30年代,高薪养廉的国民政府官员工资有多高?
为杜绝官场腐败,上世纪20-30年代的国民政府决定实行高俸养廉。虽然中央政治会议讨论官俸标准时意见分歧,但最终定出的官俸依然比较高。
1.特任官(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五院中的部长、委员会的委员长)的官俸每月800元。
2.简任官(共八级),一级(中央各部部长、各省省主席)为每月680元,二级(各部司长、各省厅长) 640元,以下每一级递减40元,最低简任8级,400元。
3.最低的委任官,第一级月俸200元,最低的55元。
从当时的币值、物价与社会人均生活水平标准来看,每人每月的生活费10元足矣,士兵每月只有3元伙食费。当时中学教师每月薪金60元,维持三口之家并不为难。由此看来,国民政府官俸标准实在不低,但事实上并未起到养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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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一)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二)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四)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五)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