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对抗组织调查的四大典型行为
在对落马贪官的媒体报道或官方通报中,我们常常见到一个词“对抗组织审查”。这个词语的意思是:在组织立案调查或审查中,被审查的对象不配合调查,不主动交代问题,不承认错误,而是与组织调查或审查对抗的行为。
那么,从公开资料中,各级组织在对一些党员干部进行调查中,都出现了一些“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那么,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根据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6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如下四大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对于被公开立案调查或被公布审查的党员干部,必然是被组织或纪检部门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被调查者,应该积极配合调查,不能相互串通、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第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在组织调查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需要被调查人员或相关人员提供证据材料,或揭发更多的违法违纪事实,纪检监察机关才能顺利调查,掌握更多的证据和材料。但是,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自身利益,或者,为了将自己的问题不暴露,借助自己手中的权利,要求或阻止他人艰巨,明确要求相关人员不配合调查,不提供证据。
第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包庇同案人员的情况也常常在现实中存在。如某某局的下属科长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该局的局长,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背后与其有不可告人的关联,因此千方百计地为其开脱,或者,为其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没有问题;在组织调查、询问中,为其编造内容,对被调查人员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这些都会对组织的调查、取证工作形成了干扰,甚至暂时无法调查下去,都是属于典型的包庇同案人员的情况。
第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凡是向组织调查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均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要么自己牵涉其中,避免暴露,要么与被调查人员是共同利益者,他们一般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组织的调查和审查,不是积极提供情况、交代问题,而是提供了虚假的材料、报表、证据等,目的是达到“蒙混过关”,或者保护同盟的目的。
总之,无论是串供、阻止他人揭发、包庇还是提供虚假情况,本身就是违纪行为,或许领导干部自身的违纪并未很严重,但如果有了这些情形,其违纪的性质就更严重了,可能会受到更重的处分。
在你看来,还有哪些行为是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呢?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