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人事处重要提示!相关人员一定认真关注!
2023年度公务员考试即将开始了!1月7日—8日举行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笔试。
这也是一年一度的公务员考试,关系到又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否考试也意味着一批学梓的勤奋努力的检验!
考生一定做好自身的防护!确保顺利参考!
祝愿备考学生都能如愿!考上理想的工作岗位!#沈阳头条# #今日头条#
辽宁网友发文,两个孩子高考都考了600多分,一个选择了985院校读工科,本硕7年毕业后,进了央企,年薪30万起步。另一个选择某医科大学读临床,本硕8年毕业后进了市属医院,月薪5000元。两个孩子都是普通老百姓家庭出身,没啥背景。
网友评论说:
跑马拉松看耐力。而且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了,过几年每年将近2000万人进入老龄,学医有什么不好?尤其是最近几年以及往后。
没什么好比较的,这就是命。
你走什么路,遇上什么人,拿多少钱,都是命中注定,生活中的你,只是一个提线木偶。
医生的人脉,都是上赶着找你,尤其是心内科主任,不敢说在当地通天也差不差
用发展的眼光看,做医生的将来对家人和亲戚朋友作的贡献要大一点,自己的收入应该也不会少。
不能仅以收入多少来衡量,做自己喜欢的事并能以此谋生就很好。
在央企可能会有上级骂,也可能会被打!但市医院的医生每天都有可能这样的事情发生!
绝大部分没有什么背景的都是靠努力去改变,虽不一定改变阶层,但努力之后的人生不会太差。
新人年薪30万起步的央企岗位没有人助攻是不可能落在普通人头上的
年轻医生工资真的不高,硕士毕业进不了好的三甲医院(唉!)
央企30万年薪,起码是某一个部门的领导了,而且还必须正职,刚毕业能拿到这工资?
进医院上班的这小伙,坚持几年,能当上座诊医生后,收入起码60万起步,工资,奖金,回扣,红包各种提成,想想吧。
医生5000月薪是普遍的、最起码的;即使是央企也不见的刚毕业的本硕生人人都是年薪30万起步,而全国又有几个央企?
我们县区医院正式医生工资和绩效都接近20万,更不要说市属医院硕士医生。
硕士进市属医院月薪五千?临床科室医生收入不比30万低好不好
进了央企,面对的是复杂的人事关系。这个行业越干越老成,只要能熬到退休,就是大吉大利。
进了医院,面对是临床诊断技术,这个行业越干越得心应手,等熬到退休,那就是行业权威。
请问那家企业年薪起步30万?烟草?中石油?中石化?华为?
15年以后学医大概率副主任医师起步,在家乡市区医院不要太爽。而学工科上线很高下线很底,可能面临40岁找工作问题
央企拿年薪30万的,至少得是副总级别了,一毕业起步薪酬这么高,啥样的企业啊?
月薪5000的话,我觉得不用拼命读书了[捂脸]
关于南京财大冯济海侮辱辽篮及辽宁人的地域黑行为,借由九一八历史,表达的恶劣言论,这位教师的历史观必须质疑,其世界观严重扭曲,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援引《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 江苏省教育厅
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号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部 江苏省教育厅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据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网络传播范围之广,性质之恶劣,适用)
––公安 检察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请法律专家给与专业的评述和意见
以上是作为基本普法受众代表的一份愤慨表达!
辽宁省庄河市一老人在单位工作近20年,无书面劳动合同,无社保缴费记录,但依然拿到了退休金。1994年8月14日,李四(化名)到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但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单位也一直未给李四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5年9月,李四因病离开工作岗位。自2005年9月起,该单位每月向李四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直至2012年7月。
2012年8月25日,李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2年10月25日,李四向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赔偿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四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李四的申请不予受理。后来,李四起诉至法院。
1.关于李四与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李四虽然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李四自1994年8月14日起就在该单位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关于李四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四的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定程序与李四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李四与该单位自1994年8月14日起至2012年8月2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3.关于该单位是否应当赔偿李四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李四在该单位工作已经超过15年,如果该单位按照我国当时的社会保险政策,依法为李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李四在退休时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退休金。现在,由于该单位未为李四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李四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该单位应当赔偿李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但应扣除李四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4.关于李四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
本案中,人民法院向当地人社局发函,要求就养老金标准予以说明。根据当地人社局的复函,如果李四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到2012年8月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足15年,按企业标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65012元,其中单位应缴纳50248元,个人应缴纳14728元。养老金标准为:2012年每月973.41元、2013年每月1003.41元、2014年每月1128.41元。
最终,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养老金标准判决用人单位赔偿李四的养老金损失。
本案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李四的起诉。李四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裁定提审本案。最终,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不过,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补偿并无明确规定,各地裁判标准差别较大。例如,江苏省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二十条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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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