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务员人事代理证明

回想2022这一年内斗的太厉害 也证明了我们的想法是正确的 当初老板要成立事业部

回想2022这一年内斗的太厉害

也证明了我们的想法是正确的

当初老板要成立事业部

跟一个同事聊天说

当有矛盾的时候

当事业部不在依赖的时候

也许要自立门户

脱离公司管控了

事业部代理公司的产品

但是公司也只是个一级代理商

不能制造 不能研发

这一年

事业部也在不断的寻找其他产品

不断的在脱离掌控边缘徘徊

只想说产品的替代性太强了

随着矛盾不断激化

现在事业部提出要成立公司

财务要自己招人 自己管控

都是一家公司

何必弄了那么麻烦

#翻阅2022#

诉讼案件必须律师代理,公民代理须直系亲属证明,朋友代理必须同小区的,社区不盖章,工作单位也不行。

天誉堂养生

#传承中医文化 #中医 #医者仁心 #传统文化 #健康

00:22

代理与代表之间有什么区别?

(1)对于代理,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对于代表,代表行为视为被代表人的行为。

(2)代理,是代理实施法律行为;代表除了实施法律行为之外,尚可为事实行为,如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实施无因管理行为。

(3)代理人对外从事代理活动,要提供授权委托文件,代表人则无须提供这种文件,只要证明自己是代表人即可。

(4)代理人可以是一人(单独代理),也可以是数人(共同代理);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一个自然人充任。

银行不法证明代理取款人的个人信息,那么,承担责任是无可争辨的!//@唔姆巴佩tyu:终于银行败诉了[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

娟姐看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贵州贵阳,一女子发现已经离世母亲的遗物中有一本多年前的存折还有4万余元后,拿着公证书到银行办理取款。可不曾想,银行却告知女子存折上早已被取走。女子认为存折上显示有余额,银行就必须履行兑付义务。被拒绝后,女子决定告上法庭。(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何女士早年与母亲吵架后离家出走,并在外地结婚生子。十几年后何女士因想念母亲,于是决定回老家看望母亲。可母女相认数月后,母亲就因病离世。女士在整理母亲遗物时,意外在母亲的一件衣服的口袋中发现一本旧存折。何女士打开存折一看,发现存折上显示,母亲曾于20多年前分四次存入现金4万余元,事后没有取款记录。因此何女士认为存折上的钱,还在母亲的账户上。

何女士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遂拿着相关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来到银行处,办理取款手续。可不曾想,工作人员一番操作后,就和何女士说,公证书能够证明其可以办理取款手续,且存折也是真的,但钱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被人取走了。何女士不相信,并要求工作人员查询这本存折还有没有其他银行卡。在确认母亲的存折没有银行卡后,何女士认为,明明存折在自己手上,这钱就不可能不翼而飞,因此何女士要求银行必须履行兑付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何女士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需支付其4万余元本金及十几年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案是何女士一方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民法举证原则,何女士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其一方举证称:首先,母亲在20多年前分四次分别存入12000元、11000元、7800元、9500元,银行为母亲出具存折,双方已经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下来的包括银行存款等财产,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继承。最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储蓄机构凭公证书或者凭法院判定取款人系法定继承人的判决书,办理兑付手续。也就是说,由于存款人已经死亡,因此何女士想取走母亲存折上的存款,有两种方式:一是凭公证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二是法院判定何女士是法定继承人的判决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综上,何女士认为,在其一方能够提供得到银行认可其真实性的公证书、存折的情况下,银行一方就有义务履行兑付义务。《商业银行法》33条明确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并按照储户的具体需求,及时支付储户的本金及利息。

何女士的意思非常明确,既然银行认可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且认可存折是真的。那么在存折上显示还有4万余元余额的情况下,如果银行认为钱早已被人合法支取,银行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银行举证称:其一,经查,存款人当年最后一次存款的第18天,已被男子李某代为取走。因此银行认为,虽然因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大意未及时将取款信息打印在存折上,但不影响事实的认定。其二,根据当年的取款规定,只要取款人能够提供存折及相关手续,活期存款是可以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第三,根据双方储蓄合同约定,存款人一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好密码及个人身份证件。银行的辩护意见非常明确,按照当时的规定,代理人只要拿着密码、存折及存款人的身份证,代理人就可以领走存款。因此只要存款人没有妥善保管好上述重要资料,那么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银行的辩解意见,粗看之下,好像没有什么问题。即自己给别人有可乘之机,你能怪谁呢?这个责任当然由自己承担啊!真的是这样吗?当然不是!注意!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我们不能仅盯着储户的责任,同时还要关注到更有优势银行一方的谨慎核查义务,且银行如果认为储蓄有疏忽义务,那么在储户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银行一方就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人民法院就不会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之时起,除了储户有妥善保管义务外,银行也需为储户的资金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储蓄管理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由他人代为领取储蓄存款的,代理人必须持存款单、存折原件或银行卡及存款人、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原件,且必须亲笔签名后,方能办理取款手续费。

综上,在何女士能够拿出得到银行认可真实性的存折显示还有4万余元是未被取走的情况下,那举证责任就在于银行一方。据此,法院认为,在银行一方不能提供代理取款人真实身份信息、具有代理取款人亲笔签名的取款单的情况下,银行就必须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否则就足以证明其一方未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不被冒领的义务。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何女士的诉求,故判定银行一方败诉,即银行需支付何女士4万余元本息。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头条创作挑战赛# #头号创作家#

下面我跟大家介绍纸质标书的制作流程吧

1.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有线上和线下两种,一般都是需要付费的,价格在150,200,300,500,1000不等!线上获取登陆相关网站点击下载即可,线下获取则需要准备报名资料,一般情况携带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即可,报名成功后代理会给相应的纸质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制作,首先投标函需要注意填写的是招标人名称或者代理名称,然后就是项目名称、投标报价(报价需大小写一致),保证金金额根据招标文件格式确定是否需要填写,其他的就是公司的名称等相关情况。接下来就是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一般纸质标都是需要去现场缴纳投标文件的,具体选择哪部分依据去现场的人员而定,法人身份证明附法人身份证即可,授权委托书还需要附委托人身份证和社保。再往后的联合体协议书一般不接受联合体的招标文件则选择不填写或者删除。投标保证金则需要公司缴纳,有现金转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几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现金转账要看是否需要换取收据,保函开标要携带原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施工组织设计则是另外的人做好到时候直接附进去即可。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关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时候专业要对口,证书有效期一定要检查好,社保一般要求六个月。资格审查资料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表、财务报表、业绩等,一般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许等,主要还是看证书的有效期,业绩的话一定要检查合同金额以及竣工日期。最后我们就来到了其他材料,其他材料很简单,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的话一般就写信誉承诺、无在建承诺、其他承诺即可。有补遗的话就把补遗附在最后。

3.封标。资料检查完成之后全部打印出来签字盖章,然后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看是否需要编页码和签小签,页码要注意看备注是编起始页码还是起止页码(这是经常容易忽略的点),小签一般签开标人的姓都没有问题。弄好之后便可以胶装了,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具体份数视招标情况而定,最后看是否需要递交电子文档,全部准备好之后封包即可。我们给到开标人员的资料包括全套的投标资料,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营、资、安即可。到这里我们的任务就圆满完成啦!

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私信我哟,后续我会为大家讲解各地电子标书的做法[害羞R]#标书# #投标# #项目招投标#

一审中耿某玲已经承认这是她本人签名的84年作废的医学出生证明,92年为什么要给许敏一张作废的医学证明?为什么原告许敏的代理律师至今看不到原始病历?

蔚然成风话人生

忆江南炮轰泰斗2⃣️如不能独立思考那就赶紧闭嘴,别毁了半世英明!

09:48

“你们这不是在刁难人吗?”6月5日,河南周口,发生一起有争议的事。据当事人张先生称,他去银行帮未满18岁的儿子,办理社保卡激活业务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户口本不能证明父子关系,需要到派出所开具父子关系证明后,才能办理,否则要等孩子满18周岁以后,让其本人来办理。

据现场拍摄到的视频显示,张先生当时非常激动地说道“孩子奶奶来一趟,我来一趟,你这不是有刁难人吗?你不是说我不是孩子的父亲吗?户口本都在这了!”面对张先生的指责,工作人员却一言不发。

随后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手续合规的话,一定会给办理的。而且,张先生的描述“有出入”。但未解释这个“有出入”在哪里?目前,双方正在沟通之中。(来源:南京广播电视台)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银行一方的要求合理么?

首先,根据《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办理社保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卡相对应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

也就是说,张先生的儿子符合办理社保卡的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公民办理业务时,需要证明“我儿子是我儿子”等之类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口本上详细记载的户主以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具有法律效力。

意思就是说,当办理业务被要求出具父子关系证明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予以证明父子关系。

最后,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只要张先生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其是可以代理儿子办理业务的。

《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该法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也就是说,除非张先生儿子刚办理社保卡时,事前双方有约定,不得代理,必须本人亲自来办理业务。但通过工作人员的回复“需要证明父子关系,才能办理”来看,即代表双方之前的约定,是可以实施代理的。

只是问题出现在张先生,怎么样才能证明“我儿子是我儿子”而已!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头号周刊# #周口头条# #父子办业务被要求开父子证明#

请问,"单位和个人"是什么意思?加梯是全体人员推举一个个人作为全权代表,代理办理各项事务的,是以个人名字同电梯公司签定合同的。这主要说明(证明)的是:加梯(增加附属设施)是属于"改建"的范围就够了。只要属于"改建"就适用278条。某些人打着各种旗号,试图歪曲,否定278条的适法性,以此歪说政府的惠民工程违法,以此否定法院用法的正确性,其居心可见。//@友爱风声q1:这里说的是单位,又没说集体,单位怎么被你理解成是指居民区了?[捂脸](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蓝海178324837:百度就有原版。//@蓝海178324837:增加(增设)附属设施就是在"改建"的范围之内。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释义》官方文件中就有说明。//@此人很很很懒:既然是从无到有的“增设”,那凭什么套用278条?//@蓝海178324837:还没有,叫什么"改装"?批文不都是用"增设"。//@上海小医生:既然2/3同意就即可推行,那谈何保障所有楼栋业主民事权利?这在逻辑上本来就存在错误,以六楼12户为例,2/3比例就是跳开1-2楼四家住户,就算全部反对都会强推装梯,那他们的基本权利谁来维护?这是践踏法律的行为。

看看新闻看看新闻网官方账号

城事晚高峰:加装电梯意见征询,是谁替我签了名? 小区居委会:1楼、2楼住户已完成意见征询

01:45

邯郸公职人员参与贩卖出生证特大案

自2014年以来,在邯郸地区有人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招揽生意,伙同卫生部门公职人员,勾结社会中介,贩卖出生证明为各地来历不明孩子、“抱养”孩子落户,从而洗白身份。

直至2017年案发,该案涉案几百人,且大批公职人员为了敛财,围绕邯郸市临漳县妇幼保健院,做起了这类“生意”。上至临漳县妇幼保健院院长,书记,下到各乡镇计生站工作人员,乃至邯郸地区的其他区县,均有其代理中介人员。

从医院出证几百元,到中介手中几千元,再到买证手中,中介层层涨价获利。

贩卖出去的出生证销售到全国各地,贩卖出生证明的同时,还可以其办理出生证首次签发证明,住院病历等系列所需证明,以便买证者在使用时被查验。

案发后,上级督办此案,邯郸警方指定大名县公安局管辖,但诸多嫌疑人被抓不后即取保候审。相关涉案人员被法院判处了缓刑,判实刑的少之又少。

涉案以临漳县妇幼保健院为中心,临漳县医院,临漳中医院,及乡镇计生部门公职人员,派出所协勤等。

涉及区域

邯郸市临漳县、成安县、大名县、武安市、邯山区、冀南新区、涉县、磁县,安阳市安阳县等

①其中邯郸市涉县吕某梅,参与贩卖出生证72份,仅判刑1年5个月。

②沈某某为自己两个儿子,花几百元买了两张出生证,被判拘役5个月,罚款1万元。

③有涉案人员,判8个月,缓刑1年。

④有的涉案人员,判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⑤临漳县中医院孔副院长,为他人多次办理出生证首次签发证明、住院病历,为中介办理出生证提供证明,每张收获利两三百元。至今未被处理,目前仍担任临漳县中医院副院长。

……

严厉打击这类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彻底根除各类违法环节的帮凶和保护伞,只要严惩,才能有更好的警示效果。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意义是承认外表授权;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善意相对人不因相信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的认定会有争议,无权代理人是否具有“权利外观”、第三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两个角度说理。代理单位B虽然以委托单位A“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采购协议》,但该协议约定,朱某知晓代理单位B系委托单位A委托代理人是基于代理单位B与委托单位A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乙方有疑义条款的修正及补充》第1条约定,而该条仅约定委托单位A“可委托”代理单位B进行材料采购。在代理单位B未出具委托单位A书面授权书情况下,仅凭该约定不足以认定代理单位B具有委托代理权限,亦不足以认定代理单位B具有委托代理权的“权利外观”。同时,《采购协议》附有案涉《XXXX地块总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乙方有疑义条款的修正及补充》,证明作为商事主体的朱某对代理单位B未获得委托单位A明确授权是明知的,而非“善意且无过失”。原审判决认定代理单位B系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有事实依据。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364319/
1
上一篇北京硕士考公务员(在北京读研究生可以考北京公务员吗)
下一篇 龙华2016选调公务员(龙华区遴选)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