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去上个厕所,你为什么要毁了我一辈子?”前不久,浙江永康,一19岁女子在厕所被男子殴打事件,引发广大网友关注女子不仅被男子用砖砸头,还惨遭男子拔舌头、扣眼珠被殴打近20分钟后,被路人发现报警送往了医院。
事后经过警方了解,那名女子并不认识那名男子,那名女子本来是打算去公共厕所上个厕所的,结果进去之后就遭受到了那个陌生男人的殴打。
整个过程大约持续了二十分钟。当那名女子被群众救出来时,全身已经不成人样,全身皮肤到处是伤骨头还断了几根,右眼几乎失明。
治疗近2月,被打女子李雨〈化名〉12月22日终于出院了,手臂上被咬的牙齿印依旧清晰可见,脸上也留下了八条伤疤医生说她的右眼视力仅有0.04,复明的希望很小。
【@野狼博学 】
对于此事我们应该非常的不理解吧,毕竟那女子只是去自己家周围的公共厕所上厕所而已,她并没有招惹到那个男的。
网上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有的说之前那女的就和那男的认识,只是因为那女的伤了那个男的心,然后那个男的就报复他。也有的说那个男的是有精神病精神不正常,所以才打人。
对于这些说法,我们可惜也不能信,毕竟不传谣不玩谣,我们还是要看官方给的消息。
不过这个女的我还是挺同情她的,她可能也没想到只是去自己家周围的公共厕所上个厕所就毁掉了一生,头上都留了疤而且毀了容,有一个眼睛基本上还瞎了。
从照片上来看她被打的还是挺残的,没被打之前是多么好看的一个姑娘啊,只能说可惜了。
像她现在这种情况基本上就是单身一辈子了,所以我还是非常同情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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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男的该判什么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被殴打至重伤的那名女子能得到哪些赔偿?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被殴打至重伤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
3.这男的做法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所以目前施暴男子已被抓捕。并且还曝出一则消息从10月30日被打至今,李雨说,自己沒有收到施暴者一家人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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