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务员朋友问我:他有朋友开皮鞋厂,年底资金紧张,想找到他借点钱周转下,愿意付利息,他能借吗?
法律打击的是职业放贷人、禁止的是套路贷和高利贷,并未禁止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公务员因其公职身份,相比于普通群众而言,存在“权利放弃(让渡)”和“义务增加”的问题,但并无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
党的《纪律条例》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属于违纪行为。判断是否违纪的关键是“大额回报”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大额回报”是从金额判断,那么利息标准只是参考值之一,不能说利息低于LPR的4倍就正常,还应考虑借款人(债务人)在其他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利息支出icon,如向张三李四王五等借钱月息是1分,但向公务员借钱月息1分3;或借款人在银行有存款,但向公务员借钱金额少于其存款金额;如此,该借钱行为就存在违纪风险。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要从借款人从事的职业或生意与公务员的工作职责是否存交叉,包工头向建委公职人员借钱付息,即便是包工头真缺钱,也有“瓜田李下”之嫌,但包工头向海关公职人员借钱呢,那“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较小。当然包工头又是海淘店主这种情况不在讨论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