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院长遭市长车误轧身亡,是意外还是过失犯罪?
5月19日,网传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某遭市长车碾压身亡的消息,引起了网友们纷纷热议。5月21日,警方通报了其死因——傅某在参加会议时,因身体不适,提前离开了会场。在步行至停车场时,她蹲在冯某驾驶、起步准备接参会人员的公务车前,不慎被撞到头部,送至医院抢救后无效身亡。目前,公安机关正依法开展调查。
回顾案件发生的过程,笔者想谈谈以下几个问题:
一、冯某撞人是过失?还是意外?
车头前被引擎盖遮挡住的地方俗称为车头盲区,与车型、车身、座椅高度、驾驶人身高等因素均有关系。一般而言,蹲在车头前的人及在车头前一米以下的儿童均处于驾驶员的视觉盲区内。傅某当时蹲在车头前,冯某如果一直待在驾驶座上,很可能因为视觉盲区的原因,并没有注意到有人在车头前蹲着。
当然,其中也存在一些疑点,傅某走到车头前蹲下,冯某有无可能看到?冯某有无检查车头前是否有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体情况还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对比停车场内的监控视频、通过模拟案件发生过程等确定冯某是否已经注意到车头前有人蹲着。如果确实因为视觉盲区不小心撞死人,冯某并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傅某死亡属于冯某无法预见的情况,则属于意外事件。而如果冯某如果因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当时冯某应当能注意到傅某,但因玩手机或其他原因没有注意到,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就可能存在过失。
二、傅某是否有过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吗?
对于傅某来说,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具有蹲在车头前会发生危险的常识,从这点来说傅某毫无疑问有过错。但因其当时身体不适、步行至停车场后、疼痛难忍无力蹲下,非故意地蹲在正准备起步的车前,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和道德上的谴责。对于这种不能归咎于傅某的行为,不应认为其具有过错。
另外,也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自愿陷入危险的情况。虽然傅某自愿蹲在车头前,客观上制造了危险,但其主观上并不同意或自愿接受被撞死亡的可能性或风险后果,法律也不允许个人放弃重大生命法益,且这种风险的主导者是开车的冯某,傅某并非自愿接受该风险。
三、傅某身体不适与被撞发生死亡结果有关联吗?
网友纷纷议论起步前的车能否造成人被撞死亡的情况,在该案中傅某被撞的位置是人体最为脆弱、致命性最高的头部,出现死亡的情况相比被撞其他部位,致死率更高。
需要提及的一个问题是,傅某当时身体不适,这与造成死亡结果之间有关联吗?
在刑法上,这样的问题属于被害人体质问题,一般是指被害人具有异于常人的特殊体质、与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傅某死因是被撞到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是否与傅某身体不适有因果关系,还有待警方的鉴定。但一般而言,傅某身体不适并非是异于常人的健康体质且表现为生理机能缺失的情况,只是健康疾病而已,也不是受到外界撞击就产生了超乎常人的危害后果,因为即使一个完全健康的人蹲在车头前,被撞到头部也可能造成死亡的情况。
四、如何定性本案?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罪?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发生在公共道路中,对于发生在该停车场的事故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
该案件发生在市委停车场,属于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并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在这种封闭式管理的模式下,非相关的公务人员的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对于过失致人死亡和交通肇事最大的区别在于发生事故的场所是否为具有公共性的道路,前者并不限于发生在公共道路上,而后者更强调犯罪场所的公共性。本案中市委停车场并不具有通常意义上的公共性,在发生驾车不慎撞伤、撞死人的情况,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而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纵然两罪均属于过失犯罪。#副院长遭市长车误轧身亡?官方回应#
当然,在本案中,冯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还有待警方进一步的调查。
该案因涉案人身份的公众性,网友纷纷揣测其中是否具有阴谋论,其实大可不必如此。抛却身份的特殊性,该案的处理应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要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